吳志揚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政府年改方案對補償金的給予對已退休與在職人員採取兩套標準,明顯違反法的平等原則「針對「補償金」之給予,應採取一致標準,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不應有差別待遇,惟政府年改方案對已退休與在職人員卻有兩套標準,明顯違反法的平等原則。」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公教年改在前、軍人年改在後,同為政府員工卻行差別待遇,造成公教人員怨聲載道,政府應積極面對民怨並補正年改缺失「尤有甚者,公教年改在前,軍人年改在後,同為政府員工,政府施政卻行差別待遇,造成公教人員怨聲載道,造成之民怨,政府應積極面對,針對年改之缺失,有關單位更應積極補正。」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補償金給予標準應一致,只要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補償金規定者均應保障其法定權益,不應因民國108年7月1日以後退休而不得領取「要求補償金給予應標準一致,只要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補償金之規定者,均應保障其法定權益,還公教人員一個起碼的公道。」

發言紀錄

  1. 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

  2. 一、一視同仁是任何改革最起碼的標準,也是各界檢驗年改的重要指標

  3. 針對「補償金」之給予,應採取一致標準,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不應有差別待遇,惟政府年改方案對已退休與在職人員卻有兩套標準,明顯違反法的平等原則。而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也是改革的基本原則。

  4. 二、「補償金」立法意旨探究

  5. 「補償金」並非憑空而降,立法意旨係在保障退撫新舊制轉換過程中,舊制年資低於15年者之基本權益,明訂於於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遑論,即使依舊法規定,「補償金」之給予僅限定舊制年資低於15年者,亦即,此一配合新舊制轉軌之措施,未來幾年將完全落日,不會再新增請領人員,不會再擴大財政負擔。惟已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卻規定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及第6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依此,原先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舊有規定可領取補償金之現職教育人員,只要在民國108年7月1日以後退休者,均不得再領取補償金,嚴重渠等權益。尤有甚者,公教年改在前,軍人年改在後,同為政府員工,政府施政卻行差別待遇,造成公教人員怨聲載道,造成之民怨,政府應積極面對,針對年改之缺失,有關單位更應積極補正。

  6. 三、「補償金」標準應一致

  7. 要求補償金給予應標準一致,只要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補償金之規定者,均應保障其法定權益,還公教人員一個起碼的公道。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