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國庫的規定,應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使文字更完整。「第二項的「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應該寫得更完整一點,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這樣比較完整。」發言紀錄
- 陳委員其邁
什麼叫做身心狀況違常?
- 許署長文龍
原來條文規定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
- 陳委員其邁
若從字面上來看,我認為一個叫做psychosis,一個叫做neurosis,psychosis不是沒有治癒的機會,neurosis更不用講,因為很常見,所以你們要修或不修,至少要請教一下專業的精神科醫師看治癒的機會高不高,否則,涉及剝奪建築師的工作權,是不是要再考慮一下?留著的話,是不是可以把它修得更周延一點?趁這次機會作更詳細的評估,會不會比較好?否則這個範圍太大,精神疾病的分類就是psychosis、neurosis兩種,結果你們現在把這兩種全部包括進去,事實上有些疾病還是會痊癒啊!現在剝奪了他的工作權,那等他恢復健康,他是不是還要再申請回復執照?
- 主席
先請署長說明。
- 許署長文龍
謝謝陳委員的指教,我在此有兩點說明:一、建築師或醫師沒有退休年齡的限制,只要他覺得健康就可以一直執業,但是現在大家都高壽,我舉例來說,可能不一定正確,例如現在也有失智、憂鬱症,如果建築師因為高壽、精神壓力大產生這種疾病,是否還適合執業,不無疑問。二、第二項如果他因此被撤銷建築師執照,後來治癒之後,醫師證明他已恢復健康,還可以再申請回復,也就是第二項還是有考量到這一點,並沒有一次完全剝奪。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Kolas Yotaka委員
我很簡短的呼應王委員的發言,我支持他的修正意見。其實現在的人多少有所謂的精神狀況,譬如我有失眠問題,會去掛號看精神科,這也算是有紀錄,在我們周遭,每個人因為生活狀況不一樣,去看精神科的比例算是高的,但是我們也知道,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即便我去看精神科,只是為了拿安眠藥,但這個社會對於去看精神科的人是有污名化的習慣,所以我們認為如果身心狀況違常沒有清楚的定義,的確會對建築師造成一些壓力。不過,我們也可以理解署長剛才說的,如何在兩者之間權衡,如果無法清楚定義何謂精神狀況違常,的確建築師做為一種職業,其實也應該受到相當的尊重,而不該被類似的條文,甚至法制化的條文,污名化他的狀況。
-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 陳委員其邁
我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提供一份針對所有專業證照中,有哪些相關職業的資格有類似的規定?又有哪些沒有這樣的規定?
- 王委員榮璋
全部都有……因為大家互相抄。
- 主席
我是共同提案人,個人認為以現在社會的型態,包括剛才提到的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潛在的病人應該是非常多,以這樣的方式去做限制,恐怕很多職務都會受到限制,包括很多比建築師更重要的工作,如果做這樣的限制,合理嗎?現在比建築師更重要的工作太多太多了,我個人支持這部分應該拿掉,如果是比較特殊的工作,你們真的有這樣的顧慮,我建議頂多是加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就好,不要特別標籤化某一些族群,我還是必須強調,身心狀況違常在現代社會是非常普遍的,只是很多人可能沒有就醫,不然以這樣的標準來看,大概會框住非常多人,我認為這其實是不妥當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地政士法既然已經出委員送朝野協商,基於一致性的思考起見,是否就保留出委員會,於朝野協商時一起修正?既然全部出委員會送院會,那麼到時候就整個案子一起討論好做整體處理,畢竟不該有的修,有的沒修。
- 王委員榮璋
那個已經三讀完成了?
- 陳委員其邁
我補充一下,在2014年318學運時,學生曾於323攻占行政院遭到警方驅逐,當時一位王姓醫師因為參與323攻占行政院之舉,被檢舉罹患癲癇以致無法執業。當衛福部接獲檢舉,馬上請新北市政府調查,並引用醫師法第八條規定處理,該條與我們今天審查的條文很類似。為此,我曾召開記者會,認為此舉非常不合理,且癲癇和職業有何關係?但衛福部身為衛生主管機關,還是請新北市政府調查,可見這一條的範圍被過度擴大。精神疾病分為psychosis、neurosis兩類,現在卻把所有的精神疾病全數包括在內,所衍生出的就是王委員所說,帶有歧視性的立法。因為精神疾病和身體疾病相同,是會好的,而非不會好,否則高血壓、腦中風一類的身體疾病是否也應納入?說不定腦中風痊癒的機率還比精神疾病低呢!此外,一些腦部永久性傷害痊癒的機率也比精神疾病痊癒機率低,為何只把精神疾病納入,生理性的疾病就不納入,此舉將招來歧視性的批評!
但回過頭來講,若基於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考量必須限制其工作權時,那麼我認為至少應縮小限制範圍,如時間之類的。以我的想像,我們不應剝奪其工作權,至於其工作時的狀況是該做一些限制,卻非只為了那短暫的精神疾病而剝奪其工作,應該只對其工作狀況來做一些限制。或許各行各業對此有不同考量,所以我們應該做整體性的評估,這樣會比較合理。講白話點,與其剝奪其執照,不如在某些工作或就醫,乃至其他狀況,針對不同的狀況做生理性或心理性的限制,這樣也許合理。如老師,是乾脆撤銷執照?或者授權教育部門,在對其工作權侵害最小的狀況下做處理?若全部限制的話,我認為是比較不合理的。
- 主席
請林麗蟬委員。
- 林委員麗蟬
聽到很多委員的意見以及內政部長的意見,我認為身心狀況違常其實是一種不確定的法例。由於建築師法非常重要,如果我們在這裡動了,或許會影響未來的整體規劃。爰此,我建議先保留,請營建署進行分析其重要性及影響力,如果這裡整個拿掉,那麼我們後續該做的事又有哪些?其影響範圍為何?我想這不是大家在這邊談完就可以決定的。所以是否能先保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黃委員還是反對,這一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不動產估價師相對單純,是不是照王榮璋委員的提案版本通過好嗎?
- 陳委員其邁
這個我是建議,因為王委員有提供1份所有對身心障礙者限制的一些條文,行政院的資料在哪邊要做檢討?其實應該要檢討的是,行政部門應該去整合各部會的一些意見,有衛福部等各單位的意見,以侵害最小權利的範圍為之,去檢視所有的法令,這個畢竟還是專業的考量,還有一些公共利益的考量。
我剛剛在講,至少放在建築師裡頭,它的範圍我覺得過大,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譬如psychosis與neurosis,我們一般在翻譯psychosis是精神病,neurosis是神經病,什麼是神經病?就是1加1等於2,這個病人不喜歡,但是他知道1加1等於2;精神病患會認為1加1等於3,他確信1加1是等於3,超乎現實的一些考量。我的意思是說,各種不同職業別會牽涉到不同的這些認定,這個也不是只有心理性的疾病,也有可能生理性的疾病,他不適合執業的也有,我們必須坦白這樣講,像癲癇,上一次王心愷醫師直接認為他是癲癇,其實他沒有癲癇的病史,完全沒有。所以這個恐怕院必須去處理,我是希望部長能夠跟院反映,把字眼或規定能夠一次做一個整理,把王榮璋委員所擔心的這個部分不要標籤化,不要把精神病特別標籤化說精神疾病,即便是精神病也會恢復,你說用一個撤照的方式是不是恰當?是不是暫停執業?或用其他的規定?那裡面很顯然的,譬如我剛剛跟天麟委員在討論,有一些像建築師、醫師在執業,公會會比較清楚,專業這些團體同輩的評估,這個也沒有在裡面啊!中央機關一下子就認定他不能執業。
我必須講,從剛剛發言到現在,署長對精神疾病也不是很清楚,你怎麼判定呢?你怎麼知道強迫症或其他症狀,醫師寫個診斷說是強迫症,主管機關說這個不行,你怎麼判斷?變成行政機關的裁量又過大,對於精神疾病或患者來講,權利侵害裁量又過大,我是比較建議保留,希望能夠用最快的時間,至少在下個會期,因為我們賴院長也是醫師,部長又是法學博士。
我的意思是說,一個撤銷執照從零到撤銷執照中間,應該還有一些處理的方式,這個部分就把它一致性地做一些規定,這樣就會解決大家的問題,在敘述上就不要出現這種歧視性的字眼,就解決大家的問題了,我是提了一個比較折衷的方式。
- 主席
謝謝!我們就處理了好不好?
- 黃委員昭順
精神疾病本來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就有規定,講得很清楚,你能不能請衛福部再說明一次?那個是條文裡面寫得很清楚的字,並不是我們可以無限上綱,或者我們可以往下去調的,我們在定法律的時候就講得很清楚,你能不能把第三條再拿出來給大家看一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好啦!那就送出委員會。
- 姚委員文智
是保留還是通過呢?
(協商結束)
- 主席
經協商,「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司長清淇
曾委員問到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團體有哪些,目前只有婦聯會一家。至於受政府捐補助的部分,目前有婦聯會、中華民主進步同盟,依法收受政治獻金的部分則包括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基進側翼政團、安定力量等,我們可以將此一資料提供給委員。其實第二項指的是如果有賸餘的話,因為按照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有一定的用途,沒有用完的部分本來就要歸屬國庫,這是一致通用的規定,至於政府捐助的部分,在現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接受補助團體本身的資金大概都沒有很多,當然也就沒有多少賸餘。
- 主席
要跟各位委員說明的是,過去大家批評政治團體的章程超脫人團法的規範,因此本席對第四十九條再提出修正動議,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職員之職稱等等應依本法於章程中另定之,也就是章程不能超脫人團法的規範。至於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則是將之前的提案重新做個整理,規定政黨以外的政治團體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第二項規定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歸屬國庫,其實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亦針對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政黨訂有相關要求,由於政治團體與一般團體不太一樣,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所以我們要求政治團體需在這兩年空窗期內轉換成政黨,若總資產超過一千萬元以上則需為法人登記,又因為其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政治獻金等國家資產,所以我們希望其解散時能將賸餘資產回歸國庫。
- 陳委員其邁
依照賴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政治團體要辦理法人登記,之後的解散是依照民法規定的程序還是依照人團法新規定的清算程序?法律解釋上會不會有疑慮?
- 林司長清淇
解散程序當然是依照人團法的規定,要召開會員大會,解散之後財務的清算則需有清算人,賸餘財產才歸屬國庫。
- 主席
這其實是補充規定,過去政治團體沒有那麼多資產,但一旦解散,資產若流入私人所有,恐怕也不見得恰當,畢竟它有一些國家資產在內,不論是政府的捐補助或者是政治獻金,都是來自於國家和人民,所以這是在補強這方面的規定,未來整個政黨法實施之後,這些問題應該就會獲得解決,但在這兩年過渡期間,還是要有一個規範,避免這些政治團體解散後資產流向不明,若流入私人口袋,恐亦不恰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曾委員銘宗
我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考慮,你多慮了!你才有政治上的考慮。
- 黃委員昭順
今天提案修正,若民進黨沒有政治上考慮的話,就不會提出這樣的文字。剛才內政部司長已經講過現在資產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政治團體就只有婦聯會,那你就把他寫上去嘛!你要追殺就追殺嘛!反正就算我們雙手雙腳一起舉起來,表決還是輸嘛!在現在黨產會以及其他方式都可以處理及部長也說要以善念處理這件事的狀況下,我們需要在他們處理過程中再丟一把刀進去嗎?需要這樣做嗎?不要講得那麼好聽,但也不要講得那麼難聽嘛!什麼護航!那我們就講你們是追殺嘛!這個的確就是追殺條款啊!這有什麼不對?就是追殺、追殺、再追殺嘛!
- 陳委員其邁
本席建議折衷處理,將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的規定刪除,就是政治團體全部都要到法院辦理登記。
- 曾委員銘宗
本席贊成,就全部都要辦理登記。
- 主席
本席再做個說明,其實多數政黨的資產都是公開透明的,也有辦理法人登記,當時提出此一條文是認為如果政治團體有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其資產可能是來自政府捐助等,所以應該要辦理法人登記,一方面可使其財務更公開透明,不會再如過去一般隱晦不明,一方面將來資產若有任何變動還必須經過法院程序,這樣會使過程更加嚴謹,資產也不易為少數人占有,提案修正的目的是為了讓政治團體的運作更為妥當,而條文則是參考其他法律的一些規定而來。坦白講,我都尊重大家的討論。
- 陳委員其邁
既然曾委員也同意,那就將「總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刪除,大家都要辦理登記,這是一致性的規定。第二項的「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應該寫得更完整一點,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這樣比較完整。
- 主席
如果將這一千萬元以上的規定刪除的話,等於50幾個政治團體全部都要去辦理法人登記,對於那些資產不多的也要如此要求嗎?
- 陳委員其邁
一致性規定啊!
- 曾委員銘宗
就做一致性規定啊!既然要公開透明,政治團體就全部去辦理登記。
- 主席
本席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昭順
我再請教一下,以現在處理婦聯會的過程中,除了不當黨產委員會及促產的相關規定,內政部還下了好幾道金牌,而今天這個條文看起來也是在針對婦聯會,你說不是針對婦聯會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如果這個條文不這樣修正,有沒有其他文字可以寫在這裡而能解決問題?或是這個條文就算不修正其實也一樣可以處理?請部長說明。
- 葉部長俊榮
我剛才已經說明過了。
- 陳委員其邁
主席,如果真的是一千萬的差異,黃委員認為這是針對婦聯會的話,那就降到一百萬嘛!
- 黃委員昭順
那個根本就不用寫啊!
- 陳委員其邁
不寫明的話,就是大家都要去登記,這樣也可以啊!
- 主席
剛剛姚委員其實有表達另外一個不同的見解,陳委員可能不在,姚委員有表達出不同的見解。
- 陳委員其邁
如果全部都去登記,也是要在登記後這些財產才能處分嘛!沒有完成法人登記,不動產怎麼處分呢?所以我建議將一千萬元的金額拿掉也是……
- 主席
黃委員堅持的是這一點嗎?如果把一千萬元的文字拿掉,其他文字你就支持嗎?
- 黃委員昭順
把一千萬元的文字拿掉或是直接寫明婦聯會都OK啊,因為大家都知道啊……
- 陳委員其邁
這樣的討論沒有交集!
- 主席
所以陳委員的建議,黃委員不見得接受。
- 陳委員其邁
我的好意他不心領,那就依照修正動議去處理!
- 黃委員昭順
主席,這不是好意不好意的事情,也不是我要不要心領的問題,重點是沒有修正這個條文能不能處理,如果能處理,我們何必在這個時間再追殺,這是一個感覺而已。你們就很簡單嘛,請部長說明能不能處理,其實他們的確已經在處理了,如果他們沒有處理,那當然就不一樣了。
- 主席
黃委員,這個剛剛說明過非常多次了,這裡規定的是政黨以外的政治團體,並不是一般的社團,規定資產一千萬元以上者辦理法人登記,其實是要確保這些團體的財產及各方面的狀況。一旦這個團體將來要解散時該怎麼處理,這個部分當初在人團法中沒有規範,是一個漏洞,我們只是把這個漏洞補起來,任何團體都可能面臨到將來要解散的情況,不管是自己解散或其他因素而需要解散,解散後資產流向必須要做個補充的規定。你覺得這好像是有針對性,但這個規定是要把當初制定法律時的漏洞補起來,這個真的要再次向黃委員說明,雖然你一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昭順
這不是拖很久,民進黨需要用三道金牌去追殺婦聯會嗎?加上這個規定就是四道金牌了!必須要追殺到這種地步嗎?
- 主席
我再次詢問各位委員,對於剛剛整合的修正文字,我們直接送院會處理,好不好?保留送朝野協商,好嗎?黃委員,可以吧?
- 陳委員其邁
已經討論這麼久了!
- 黃委員昭順
要清算鬥爭也不需要用四道金牌啊!民進黨用四道金牌追殺婦聯會!
- 陳委員其邁
所以我說把一千萬元的文字拿掉嘛!
(協商結束)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