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中放寬7休1,是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提高短期高強度工作,屬於資方的彈性而非勞工的彈性。「在此次的修法中,不論是工時的核實計算、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建立加班工時銀行制度、放寬7休1及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等,都是符合資方的需求,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的修法,藉以提高短期高強度的工作,這是屬於資方的彈性,不是勞工的彈性。」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工時保護的核心就是明定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以日、週、月等頻率進行明確規範,才能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企業營運的時間不等於勞工工作時間,工時保護的核心就是明定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以日、週、月等頻率進行明確的規範,才能夠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工資結構及產業獲利低的問題應從工資結構、工資政策手段及產業轉型政策著手,而非延長工時及降低工時保護標準,否則只會讓勞工陷入長工時、低薪的惡性循環之中。「而工資結構及產業獲利低的問題,要從工資結構、工資政策手段及產業轉型政策去著手,而非延長工時及降低工時保護標準,否則只會讓勞工陷入長工時、低薪的惡性循環之中。」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中的工時核實計算、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建立加班工時銀行制度,是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提高短期高強度工作,屬於資方的彈性而非勞工的彈性。「在此次的修法中,不論是工時的核實計算、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建立加班工時銀行制度、放寬7休1及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等,都是符合資方的需求,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的修法,藉以提高短期高強度的工作,這是屬於資方的彈性,不是勞工的彈性。」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在工會組織率低迷的情況下,將勞動條件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將迫使勞工任由資方宰割。「再者,在工會組織率低迷的情況下,將勞動條件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將迫使勞工任由資方宰割!」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中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是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提高短期高強度工作,屬於資方的彈性而非勞工的彈性。「在此次的修法中,不論是工時的核實計算、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建立加班工時銀行制度、放寬7休1及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等,都是符合資方的需求,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的修法,藉以提高短期高強度的工作,這是屬於資方的彈性,不是勞工的彈性。」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14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勞基法修法一直強調要給勞資雙方彈性,但這真的是彈性還是彈性的誤用?依據民間版勞基法修法的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指出,歐盟在2007年就出版了「朝向彈性安全共同原則」,裡面提到彈性安全必須考量勞動市場和勞資關係所需,包含高薪資、高稅收、高社會福利保障、高工會覆蓋率,如此才能夠有較多彈性的協商、彈性工作空間的保障,但是彈性必須與安全平衡,結果這次我國卻是在一個低薪、低稅收、殘補式的社會福利保障,而且只有7%工會覆蓋率的狀況下,在修法中力倡勞動要彈性,我們真的提供足夠的安全了嗎?更何況真正的彈性工時是要符合勞工需求、增加勞工個人的裁量權和自主權,而為了滿足雇主所需要而提高公司控制和決定權,這不是彈性、這不是勞工的彈性,這是變異,這是公司、資方的彈性。歐洲也進行過調查,針對2萬1,000名勞工資料分析顯示,彈性固然有益於勞工身心健康,但這是以配合勞工為主的彈性;而以配合資方經營為主的公司彈性,就會是以資方為主的彈性,卻會成為勞工身心健康危害的關鍵,這是歐洲的調查報告。企業營運的時間不等於勞工工作時間,工時保護的核心就是明定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以日、週、月等頻率進行明確的規範,才能夠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而工資結構及產業獲利低的問題,要從工資結構、工資政策手段及產業轉型政策去著手,而非延長工時及降低工時保護標準,否則只會讓勞工陷入長工時、低薪的惡性循環之中。
在此次的修法中,不論是工時的核實計算、放寬加班工時上限、建立加班工時銀行制度、放寬7休1及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等,都是符合資方的需求,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的修法,藉以提高短期高強度的工作,這是屬於資方的彈性,不是勞工的彈性。勞動部沒有任何修法後對於勞工健康危害的評估報告,面對這種年總工時沒有降低,短期高強度工時的危害狀況,勞動部從未提出相關的健康危害評估報告。再者,在工會組織率低迷的情況下,將勞動條件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將迫使勞工任由資方宰割!這不是進步,這是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的作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