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會站在政治立場護航政策,對公投案的所有程序做出不利的處理「關於所有的程序,你們會不會站在政治立場、護航政策的情況下,做出對公投法不利的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除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外,中選會只應在程序方面決定是否予以核備,並質疑其實質審查有違憲之虞。「你們所謂的實質審查有沒有違憲?或是公投法有幾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之外,其實中選會只要在程序方面決定是否予以核備,大概就這些。」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在其他提案補正上刻意刁難或因不同政黨的政治立場而差別對待「就其他提案補正的部分而言,你們有沒有刻意刁難?或因為不同政黨的政治立場?」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麗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大家對陳主委的政黨色彩還是有一些質疑。從主委的經歷大概可以看出,你一直以來都在為民進黨服務,被稱為所謂的御用學者。以往無論是扁政府或馬政府時代,擔任中選會主委的人選都是非常超然、超越政黨、不具政黨色彩,但是陳主委卻是比較有爭議的。誠如今天早上在業務報告當中所指出的,你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並超越黨派,以中立、客觀的方式處事。

  2. 今天很多委員針對選區的劃分提出質詢,到底要用第4屆的選區劃分,還是要用第7屆的選區作為依據?基本上,中選會應該依法行政,不能因為有一些壓力或政黨的色彩、特別要為政黨服務而護航,所以我認為一切還是要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三十五條末項,也就是依照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基準,但是這個基準會不會造成選區有嚴重的缺失,有賴於中選會到底要憑著什麼樣的準則。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中選會對於立委選舉區之變更,應以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也就是今年5月份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期限已經快到了,所以中選會必須趕快提出明確的方案送到立法院審查。主委表示現在中選會已經有一個共識,請問主委,這個共識是什麼?到底是依照第4屆還是第7屆?請你大概簡略說明一下好嗎?

  3.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4.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依照中選會第501次委員會議的決議,我們採取第7屆的算法分配席次,也已經行文各縣市選委會。目前除了屏東拒絕劃分以外,高雄、新竹、台南、台中及其他各縣市都把重新劃分的結果送到中選會,所以我們懇請屏東市選委會能夠遵照本會第501次會議的決議,把屏東市的選區劃分出來。如果各縣市選委會的選區劃分都送到中選會之後,預計會在4月底再召開一次公聽會,邀請各黨派代表及不同的意見來陳述,最後會在5月提報委員會做最後確認,我們一定會在法定時程5月底以前把選區劃分的草案送交立法院。

  5. 張委員麗善

    好,謝謝主委,你回答得非常明確。受損的縣市當然會有一些據理力爭,我覺得這是可以接受的。

  6. 再者,這次公投法有別於以往,甚至做了很大的修正,也就是公投法採取降低門檻,放寬審查機制,現在已經將提案門檻下修至1,800人即可提案,所以這個提案門檻是非常容易通過的。其他包括連署門檻從原本的5%降低到1.5%;通過門檻也從原本「雙二一」改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四分之一」,並且公投年齡從20歲降低至18歲。我今天聽到這些18歲的選民可以參與公投,中選會如何讓這些僅有18歲的選民執行公投法、你們對於他們認知的形成與相關的判斷有無相關作為?

  7. 陳主任委員英鈐

    大約在公投法通過沒多久之後我們就意識到這個差別,所以我們積極行文教育部,因為我們知道教育部最容易接近18歲至20歲年齡層的選民,請教育部協助宣導18歲以上就具有公民投票權。除此之外,我們也行文各縣市的選委會,希望利用各種不同的機會宣導。

  8. 張委員麗善

    我想這次公投法的修正最主要是要讓人民有創制、複決的權利,而且是還政於民,落實主權在民。但我想這部分非常清楚,你們所謂的實質審查有沒有違憲?或是公投法有幾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之外,其實中選會只要在程序方面決定是否予以核備,大概就這些。你們能夠超越憲法、凌駕於憲法之上嗎?

  9. 陳主任委員英鈐

    當然不行。我們很清楚我們是協助的角色,而且到目前為止我們審查過的案子統統都是通過,起碼在修正條文通過後還沒有駁回任何一案。

  10. 張委員麗善

    沒有駁回任何一案?

  11. 陳主任委員英鈐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12. 張委員麗善

    你們從1月16日到目前為止,在公投法降低門檻之後,很多的提案門檻已通過,目前有14案,但是其中除了主委表示需要再請提案人補正之外,我認為有兩個案子特別需要提出討論,也就是資料的第2案關於廢止立法院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的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修正,你們已經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本案已視為放棄連署。你們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叫他們放棄連署?

  1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是我們叫他們放棄連署,是……

  14. 張委員麗善

    是他們自己放棄連署?

  15. 陳主任委員英鈐

    對。因為法……

  16. 張委員麗善

    自己放棄連署?

  1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18. 張委員麗善

    提案是提假的嗎?

  1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不知道,我沒辦法幫他們回答。

  20. 張委員麗善

    包括第6案也是針對勞動基準法提案,提案後放棄連署。

  21.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也是他們自己放棄,我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放棄連署。

  22. 張委員麗善

    不知道為什麼放棄連署?這些提案人,一位是黃國昌,另一位是范雲,這些人不是主張保護勞工權益嗎?不是要為勞工伸張正義嗎?怎麼會自己提案又自己放棄連署呢?所以這部分是他們自己放棄的?

  2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我們沒有權力要他們放棄。

  24. 張委員麗善

    就其他提案補正的部分而言,你們有沒有刻意刁難?或因為不同政黨的政治立場?

  25. 陳主任委員英鈐

    完全沒有。

  26. 張委員麗善

    本席要特別提出,國民黨針對民眾的安全健康,提出反空污、反核食的提案,其中反核食的提案已進入你們的審查。

  2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28. 張委員麗善

    按照這部分還是需要進行公聽會嗎?

  2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30. 張委員麗善

    關於所有的程序,你們會不會站在政治立場、護航政策的情況下,做出對公投法不利的處理?

  31.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會,我說過中選會對於任何的公投提案都沒有政策立場,我們只管提案是否符合要件,而且採最寬鬆的審查。我們只是協助讓他們能夠符合公投法的要件,事實上不只是國民黨的提案,其他人的提案也是一樣,我們如果發現提案可能有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不管是技術性或很明顯的部分,我們都會善意地提醒,只是我們的提醒沒有強制力。有些提案人很快就接受我們的建議,蓋章之後我們就可以審查通過。另外有些提案人可能覺得我們有什麼樣的立場,其實我們沒有立場,我們只是想讓他們能夠儘快符合公投法的規定。

  32. 張委員麗善

    主委,我希望你秉持公平、公開、公正而且是中立、客觀的立場來擔任中選會的主委,好不好?

  33.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我們向來如此。謝謝。

  34. 張委員麗善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麗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