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進口?應有哪些條件與檢驗?認為中選會不能以聽證會程序來打壓食安的公投「中選會不能以聽證會程序來打壓食安的公投」是否應開放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進口?應有哪些條件與檢驗?認為針對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進口的食安公投,除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外,中選會不應予以准駁。「排除有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之外,中選會不應該對人民公投予以准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中選會不能以聽證會程序來打壓食安的公投。「中選會不能以聽證會程序來打壓食安的公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對沒有爭議性的公投案部分應儘量不要有太多要求。「對沒有爭議性的部分應儘量不要有太多的要求。」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除有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外,中選會不應該對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予以准駁。「排除有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之外,中選會不應該對人民公投予以准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中選會對公投案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能進行主文的實質審查,中選會委員不應變成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我們不希望現在中選會的委員變成公投委員,你們不能做實質上的處理及審查,針對形式上該有的作為,你們可以處理」發言紀錄
- 林委員德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查過中選會的法規系統,請問主委,依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有關法政處掌理事項,是否應負責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但既然已經修法拿掉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怎麼中選會自己的處務規程卻還沒有改,這是行政疏忽嗎?
-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開過會要修改了。
- 林委員德福
何時要改?這個部分有點奇怪,既然已經修法,你們就應該配合去做,結果你們內部應該配合修改的部分卻都沒有修正。
-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中選會的組織法也要修改。
- 林委員德福
我希望你們短期內做到。
-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
- 林委員德福
此次主委到此進行專案報告,我想其主因在於國民黨黨團提出反核食案,而且馬上又會提出反空污案,這都是民生議題。本席請問你,主文如果屬於創制,理由書就是針對創制主文進行陳述,這部分應該不會再有任何疑義吧?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的處理流程都是請法政處先寫一個初步的意見,檢視其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規定,若有不符合公投法的疑慮者,其實我們都會先跟領銜人溝通,當然我們沒有強制……
- 林委員德福
領銜人如果同意針對你們認為有疑義之處再進行修改,以符合規定呢?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樂觀其成,但最終決定權在委員會。
- 林委員德福
其實很多專家學者認為你們不應該進行實質上的審查。請問中選會不是只有形式上的審查而已?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都是依法審查,所謂的形式或實質的說法,那不是法律用語,法律用語就是依照公民投票法。
- 林委員德福
照理說,你們無權進行主文的實質審查,這是很多專家學者的看法,不然上次修公投法要做什麼?因為以往都說這是鳥籠公投,但鳥籠公投修訂之後,外界認為這好像又變成是另一個新的鳥籠。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新公投法通過之後,我們已經通過5案,2案在所謂提案人數的查對,到目前為止,沒有駁回任何一案,大家現在仍以舊法的經驗來想像,其實是完全不符合現狀的,過去12年總共才17案,真正為人民提案並訴諸公投的案子只有4案,其中2案由國民黨提出,2案由民進黨提出,12年來只有4案訴諸公投。
- 林委員德福
現在因為門檻降低之後……
- 陳主任委員英鈐
現在才3個月就有14案。
- 林委員德福
我知道,問題是國民黨黨團所提的這2案都與民生、健康有關,我認為站在中選會的立場,你們只有形式上的審查,而且針對我們提出的連署書裡的連署人是否真的由其本人簽署、是否正確且達到規定的份量或份數,講實在話……
-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我們不會技術干擾,我們也不管這屬於是高度政治性或民生、環保議題,所有議題只要符合公投法都可以公投。
- 林委員德福
2011年3月日本發生福島核災,我們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並維護國人健康,當然禁止福島及週邊包括群馬、千葉等5縣市的食品進口,之後又發生日本核災食品黏貼偽造標籤違法輸入台灣事件,造成民眾恐慌。當初民進黨在野時要求馬政府不能開放福島週邊5縣市的食品進口,蔡英文當選總統、民進黨執政之後,行政院居然在105年11月開始研議調整鬆綁日本非福島食品輸台的管制措施。本席認為執政者掌控國家的機器,握有國家的資源,為確保人民生活有免於匱乏及恐懼之自由,中選會不能以聽證會程序來打壓食安的公投;中選會不應該剝奪人民針對重大議題表達意見的權利,民眾藉由食安進行的公民投票就是要展現直接民主之真諦,讓蔡英文總統、賴清德院長得以看見民意,排除有明顯違反憲法本文規定之外,中選會不應該對人民公投予以准駁。
- 陳主任委員英鈐
憲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5號解釋文已經表明,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文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各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應遵照辦理,所以如果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有明白這樣的表明,我們也不能違反,不然我們就有牴觸之慮。事實上,世界各國也是如此,包括美國極具爭議性的同婚議題,在2015年當Obergefell v. Hodges經過最高法院做成判決之後,他們認為同志可以結婚,美國全部的州沒有任何一州有再針對同婚議題提出過公投,甚至過去曾經公投通過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議題的決議,州憲法也因此訂定這樣的規定,也都在最高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後,先前的公投決議及規定都失效了,因為一個法治國家、憲法國家,憲法就具有最高的地位,根據憲政主義的傳統,最高的司法機關在美國就是最高法院,在我國就是大法官會議,他們所說的話就是最終有權的解釋,他們所做的解釋就是憲法,所以我們也必須遵守,如果我們不遵守,那在這世界上就是特例。
- 林委員德福
主委,上次修公投法,降低了門檻,能夠擴大讓人民可以行使直接民權的機制,可以直接針對一些重大議題表達自我之意志,其實其主因當然是希望能夠直接訴求及直接表達。我們不希望現在中選會的委員變成公投委員,你們不能做實質上的處理及審查,針對形式上該有的作為,你們可以處理,但就實質之審核,為何要廢除公投委員會的委員?這不是沒有道理的,當初就因為一直說那是鳥籠公投,才會搞成這個樣子,既然現在已經如此,對沒有爭議性的部分應儘量不要有太多的要求。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德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