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考試院就離婚後再婚或單身等情形研究清楚法律適用,並製作相應的Q&A向公教人員宣導,避免在7月1日前人心惶惶並引發離婚潮。「請秘書長就相關法律適用的幾種情形、離婚後又再婚或單身可能碰到的狀況都要研究清楚,做出相應的Q&A向公教人員宣導,好不好?」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公務人員離婚配偶可分配退休金的規定不應只針對公教人員,應與其他年金一致處理。「以後據說在別的年金也會這樣處理,我也認為應該要一致,哪有只針對公教人員的道理,其他的退休人員卻不是這樣規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新制的適用時點不清,究竟以離婚時點或退休時點為準,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疑慮,要求釐清。「一定要搞清楚,因為我們常常講「法律不溯及既往」,現在有兩個時點,一個是離婚的時點、一個是退休的時點。」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的條文會影響現任配偶領取退休金時的權利,破壞民法親屬篇的安定性,導致前後任配偶爭執爭奪。「因為這個條文會影響到他真正開始領退休金時的配偶的權利,對不對?這樣會不會破壞我們當時在民法親屬篇好不容易設計好的安定感覺,變成前、後任的配偶會來爭執、爭奪」發言紀錄
- 吳委員志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黃國昌委員講到的問題,我們所有念法律的人都有同感,有多少法律系學生寒窗苦讀,每年都差個0.1、0.2分,一直念書念到後來有的真的都快要發瘋了,要不然就是要出家了,當然這是題外話。
今天難得有兩個院的代表到場,與兩個院有關的法案就是「監試法」,關於監試法要不要廢止,還是要修正?請問蔡部長,現在的監試工作是由監察委員執行,監察委員執行這些工作有沒有支領特別的酬勞?
- 主席
請考試院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宗珍
主席、各位委員。從去年開始已經全面停支監試委員的酬勞。
- 吳委員志揚
為什麼要停支?
- 蔡部長宗珍
因為立法院曾經做過一個決議,就是考試委員和監試委員從事相關的典試與監試工作時,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 吳委員志揚
之前一年大概要付多少錢?
- 蔡部長宗珍
在監試的部分,一年大概40餘萬元。
- 吳委員志揚
假設不再由監察委員做這個工作了,你們是不是要另外編列預算?請問你們要請誰來替代監察委員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又可以依法不用支領酬勞的?需要編預算的?有這樣子的規劃嗎?
- 蔡部長宗珍
這個涉及到監試法不是全面廢止,而是重新檢討要如何設計制度?
- 吳委員志揚
監試制度應該是有存在之必要,但不一定要監察院來執行,對不對?
- 蔡部長宗珍
你講的是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一定要有監試法,第二個層次是談到監試法由誰來做最適任,不會違憲的,所以在這兩個層次上,第一個,一定要有監試法,但監試工作和監察院不一定劃上等號。第二個,站在考選部的立場,目前我們還是認為監察委員在整個憲政體制之下是最合適的。
- 吳委員志揚
但是今天已經有委員提出來了,也講到我們的制度經過幾十年,也許已經有些改變,如果不是由監察委員進行監試的話,你們會找誰來監試,是否會有憲政的問題呢?我倒過來依你的邏輯來問。
- 蔡部長宗珍
因為要找誰來監試一定要有法律明文依據,這沒有辦法由行政面直接要求。
- 吳委員志揚
我知道,就是要修監試法。
- 蔡部長宗珍
是。
- 吳委員志揚
假設修了監試法,不再由監察委員擔任,換什麼樣的人來做不會有違憲的問題?有沒有想過這件事情?
- 蔡部長宗珍
基本上有兩個方向,但這是屬於大院的職權,第一個方向是考慮勞煩考試委員來擔任,第二個方向是由檢察體系的檢察官來擔任,這是目前可以想到的客觀方向,但是都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至於檢察官是否合適?其實在制度上也有討論的空間,所以我們評量過這些選項,最後還是認為監察院最合適。
- 吳委員志揚
蔡部長還是認為由監察院來擔任最適合?
- 蔡部長宗珍
對,站在考選部的立場。
- 吳委員志揚
所以在制度設計上,已經不是所謂的權力獨立行使問題,而是需要互相制衡的問題,對不對?
- 蔡部長宗珍
兩個部分都是,一來是權力分立的問題,再者也有……
- 吳委員志揚
這個是很有趣的辯證了,其實兩個制度都成熟了,各管各的就好了,監察院不用再幫考試院執行這個任務,還是在制度上一定要有這樣子的設計,其實一年的實際預算只有40幾萬元,雖然現在沒有支給,但是若要支付,也不過是40幾萬元,而在名義上一定要這樣子才能完成所謂的權力互相制衡,如果這是你的主張,你應該是反對修法、反對廢止監試法,是不是?
- 蔡部長宗珍
我們希望監試法以修正的方向來取代廢止。
- 吳委員志揚
為什麼需要監察委員來監試?是不是因為要防弊?
- 蔡部長宗珍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憲政原因是,在五權架構之下,監察委員原本就擁有監察權,至少在對人的糾舉與彈劾上,監察委員對於考試院和監察院的相關人員都可以做。
- 吳委員志揚
等於是監察考試院在考試業務上有沒有疏失,是不是?
- 蔡部長宗珍
是對人的糾舉、彈劾,而不是糾正。
- 吳委員志揚
其實這有點問題,如果監察院要行使監察權,一定要在這個時候就介入的話,我覺得監察委員平常是不是都要在行政院裡面參加會議,我認為這一個論點不是很講得通。如果考試業務有弊案,監察委員事後也可以調查,有沒有必要這樣子就進去做監試委員?等一下再聽聽各位委員的高見,這個很有意思。
另外,這幾天我看到一個新聞,我覺得很奇怪,怎麼大家都很緊張,年改新制於7月1日上路,網路上卻講會爆發公務人員的離婚潮,為什麼會這樣子?後來我看了一下條文,大概是在講新制讓已經離婚的配偶,可以依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年資的比例來分公務人員實際拿的退休金,連月退休金也可以分,請問秘書長,依照新的法律,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 主席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 李秘書長繼玄
主席、各位委員。新的退撫法規定是保障公務人員配偶應有的權利,而現在網路上傳的是從另外一個觀點來看。
- 吳委員志揚
他的觀點有沒有錯誤?
- 李秘書長繼玄
我覺得這個是見仁見智,但是公務人員離婚前的配偶,對公務人員從事公職也有其功能和貢獻度,我們不能否認。
- 吳委員志揚
我覺得這應該是從所謂的家事有給制的觀點,但是這的確會發生一個我們沒有想過的問題,假設依現在的標準,即所謂的新制條文,是適用7月1日以後離婚的;還是適用7月1日以後退休的,而不管他是在哪一年離婚?
- 李秘書長繼玄
詳細的部分我要再了解。
- 吳委員志揚
一定要搞清楚,因為我們常常講「法律不溯及既往」,現在有兩個時點,一個是離婚的時點、一個是退休的時點。如果是以離婚的時點,大家想一想覺得害怕,可能真的在7月1日以前離婚,真的會這樣啊!離婚以後會有兩種狀況,一是再婚、一是單身。而單身的當然會覺得我辛苦了一輩子,前面跟另外一半吵吵鬧鬧,好不容易分開了,我工作了一段時間可以退休了,好好過清閒生活,結果他要來拿我一半的退休金,因為他的生活有問題。另一種是他再婚了,根據民法規定,等他退休或雙方關係破裂,最後導致財產關係結束的時候,配偶是可以拿走一半的,這是法律上保障,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這個條文會影響到他真正開始領退休金時的配偶的權利,對不對?這樣會不會破壞我們當時在民法親屬篇好不容易設計好的安定感覺,變成前、後任的配偶會來爭執、爭奪,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公務員對現在的配偶不滿意,搞不好真的會在7月1日之前想辦法離婚。所以7月1日以前叫做離婚潮,7月1日以後叫做不敢結婚潮或不敢離婚潮,已經結婚的不敢隨便離婚,因為有一半馬上會被拿走;第二個,現在還沒結婚的就要想清楚,變成不敢結婚潮,我覺得考試院應該將相關的問題研究清楚,當時我想這也是一個理想,以後據說在別的年金也會這樣處理,我也認為應該要一致,哪有只針對公教人員的道理,其他的退休人員卻不是這樣規定。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你應該針對公教人員把相關的Q&A做好,不要導致大家在7月1日以前都心神不寧、人心惶惶,甚至真正爆發離婚潮,到時候會很難看。公務人員應該是社會最安定的一群,萬一發生離婚潮,是很不好看的。請秘書長就相關法律適用的幾種情形、離婚後又再婚或單身可能碰到的狀況都要研究清楚,做出相應的Q&A向公教人員宣導,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