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將延長工時帳戶制的把關交給勞資會議和工會,但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存在資方成立的假工會,要求勞動部除形式要件審查外主動深入調查會議是否實際召開、有無找人頭,並教導勞檢員查核方式,不能放任不管。「我希望勞動部除了做形式要件的審查以外,同時也要去瞭解會議是不是有實際召開,是找人頭還是有叫勞工來開會,或者是你們有沒有教導勞檢員怎麼樣去查這種情況,以上談到的是勞資會議。」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主動查察工時修法把關機制中徒具形式的勞資會議與假工會,不能放任不處理,也不能只靠員工檢舉或僅做書面審查。「你們要主動去瞭解,碰到這種事情不能放任、不能不處理,我知道你們現在開始處理,但也是拖很久。」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查核勞資會議時,除形式要件審查外,也要深入瞭解會議是否實際召開、是否找人頭,並教導勞檢員如何查核。「我希望勞動部除了做形式要件的審查以外,同時也要去瞭解會議是不是有實際召開,是找人頭還是有叫勞工來開會,或者是你們有沒有教導勞檢員怎麼樣去查這種情況,以上談到的是勞資會議。」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遞延至下一年度仍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屬於工資性質,當然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應作有利勞工解釋認定事由遞延至當年度,反對勞動部4月11日函釋將是否計入交由勞資協議,質疑此舉違反法律位階、造成個案差異且協商不成無解,要求站在勞工立場給予應得工資。「這分明是勞工應休未休的特休要折算工資,當然應該要併入計算。」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1月一例一休二修通過,3月1日正式上路,這一次上路的新法,不管是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帳戶制、第三十四條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或是第三十六條鬆綁七休一,其實在法條裡面都有不被濫用的把關機制,而這些機制都交給勞資會議和工會來行使。先請教部長,不管當時或是現在,外界對實務面都有很多的質疑,認為勞資會議多半是由資方控制,即使不說被控制,勞資會議常常是徒具形式,包括會議紀錄可能造假等等,就勞資會議形同虛設或是會議紀錄由資方填寫虛應故事的情況,勞動部有沒有做相關的查核或是什麼樣的預防措施?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造假,我們在勞檢的時候會去查察。

  4. 蔣委員萬安

    就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的部分,總共查過幾件?

  5. 許部長銘春

    因為剛上路,我們整理一下資料再提供。

  6. 蔣委員萬安

    有查到過嗎?

  7.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8. 鄒署長子廉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我們可以查得到。

  9. 蔣委員萬安

    好,那如果是勞資會議的會議紀錄造假呢?

  10. 鄒署長子廉

    基本上第一次查的時候我們會看書面資料,有報備我們都這樣去採認。當然在造假的部分,這要看後面實際的證據來佐證,譬如說勞工或工會……

  11. 蔣委員萬安

    我知道,因為你們實際上只能做形式要件的審查嘛!

  12. 鄒署長子廉

    初步一定是這樣子。

  13. 蔣委員萬安

    事實上它背後是不是找人頭簽字,然後徒具一個會議紀錄,這個你們要再深入調查,針對這部分,我希望勞動部除了做形式要件的審查以外,同時也要去瞭解會議是不是有實際召開,是找人頭還是有叫勞工來開會,或者是你們有沒有教導勞檢員怎麼樣去查這種情況,以上談到的是勞資會議。

  14. 另外,這次新法也丟出很多把關機制交給工會,部長,您知道工會分為哪幾種類型嗎?

  15. 許部長銘春

    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

  16. 蔣委員萬安

    那你知不知道工會成立的要件?

  17. 許部長銘春

    要30人以上。

  18. 蔣委員萬安

    30人以上連署。部長,其實本席陸陸續續接到很多陳情,我舉一個例子,有一個銀行員工向我反映,他說他們的工會成立,他完全都是從報紙上得知,所有的訊息都是直屬長官告訴他的,他連工會地址和理事長是誰都不知道,他的入會同意書是他的直屬長官要他簽字,交給主管以後不知道被送到哪裡去,然後某天他接到通知要投票選舉,選什麼?選誰?他不知道,所以這位員工向我投訴,他說他不知道他到底是加入工會,還是加入黑社會?所以這根本就是一個假工會,部長,你知不知道有這種情況?

  19. 許部長銘春

    我想有這種情況存在,但是我要說明的是,資方不能介入工會的成立。

  20. 蔣委員萬安

    對,可是現實面就有這種情形,我就接到這樣的陳情。

  21. 許部長銘春

    如果是這樣,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2. 蔣委員萬安

    部長,你認為這樣的情形,包括我前面講的,勞資會議形同虛設、會議紀錄虛應故事,現在連工會都有這種假工會存在,只有外殼,只有名,沒有工會的實質,面對這種情形,勞動部有沒有相關的把關機制?你們到底有沒有去調查,去發現這種情形?你們要怎麼做?

  23.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如果有這種情況,有提起這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話,我們會來處理。

  24. 蔣委員萬安

    所以你們要等勞工提出來……

  25. 許部長銘春

    沒有,我是說如果有人提出這樣的申訴,我們會來處理。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們會透過地方政府,針對工會是否正常運作去加強瞭解和輔導,我們會責成地方政府一起來努力。

  26. 蔣委員萬安

    部長,我覺得不能只是在這邊口號式、宣導式的說要和地方政府配合,現在實務上的確存在這種假工會的情形,這很嚴重!為什麼我一開始講到這次一例一修再修?因為你們把所有的把關機制丟給工會,結果當工會只是徒具形式,很明顯是由資方成立的,因為所謂的企業工會只限一個,它就是先搶先贏,所以當資方找一些人頭,透過很多方式,直屬長官要他簽字,他敢說不嗎?資方拿到連署以後成立一個工會,只有一個殼,只有一個名,所以本席接到陳情,這位員工發現所有的訊息他都是透過報紙得知,結果今天我們修法,不管是延長工時、七休一鬆綁或是很多的把關都交給工會,這些工會可以決定很多事情。部長,你一再說要勞檢,但是對於這麼嚴重的問題,這位陳情人卻說到現在主管單位都沒有理會、都沒有處理,這個情況非常嚴重。

  27. 許部長銘春

    有關於您講的這個案例,單位主管這邊是知道的,我們會來……

  28. 蔣委員萬安

    你們知道,結果有處理嗎?

  29. 許部長銘春

    已經在處理了,我們司長在這裡,他說有在查。針對委員所說的這些假工會的情形,我認為應該要加強查核,但是我們也要呼籲會員勇於檢舉,否則的話,假設是擁護資方的會員,那他不講,我們在查證上也會有困難。

  30. 蔣委員萬安

    所以前面我才會問部長,你們派勞檢員去做這麼多勞檢,有沒有辦法讓他們知道怎麼查出這些徒具形式的勞資會議或是假工會?如果你們只是做一些書面審查,看它有沒有符合形式要件、有沒有做成會議紀錄,看過勞檢就過,那它也可以告訴你它成立的時候有公告,有召開招募大會,都有會議紀錄,也有簽字,可是事實上所有的員工都不知道有成立工會。我要提醒部長,因為現在你們把所有的把關機制都丟給工會,只要工會同意這個門就開了,而這個工會是假的,是資方成立的,這不嚴重嗎?到現在為止還說要靠員工檢舉,鼓勵大家出面……

  31. 許部長銘春

    不是,我們不是說只有……

  32. 蔣委員萬安

    你們要主動去瞭解,碰到這種事情不能放任、不能不處理,我知道你們現在開始處理,但也是拖很久。

  33. 許部長銘春

    我們不是只消極的等工會會員來檢舉,我剛才也講過,有這種情形我們會去注意、會去查察,但是我們基於工會自主,假設有些工會是真正的工會,它也會認為這個是不是有干預工會的問題,當然我覺得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我要向委員報告,我們要去瞭解……

  34. 蔣委員萬安

    就是你們要去瞭解嘛!如果它是真的工會,那有什麼問題?

  35. 許部長銘春

    有關委員所講的,像我們勞檢的部分,在課程裡面都有訓練怎麼樣去查察勞資會議,但是我要向委員說明,我們不會只看形式上的書面,還會詢問工會會員或實質調閱影像等,不會只有形式上的書面審查。

  36. 蔣委員萬安

    可是現在實務上就有很多這種假工會嘛!不然不會發生這麼荒謬的事情,他連工會的理事長是誰都不知道,所有的訊息都是透過報紙得知。

  37. 許部長銘春

    是,我的意思是說,像委員講的……

  38. 蔣委員萬安

    這不是只有一件耶!部長。

  39. 許部長銘春

    具體的案例我們會來處理,這個具體案例我們一定會來處理,至於說……

  40. 蔣委員萬安

    不能只就個案處理,部長。

  41. 許部長銘春

    對,所以我剛剛也講,就工會是否真實,這個部分我會責成同仁加強查察。

  42. 蔣委員萬安

    好。另外,我最近看到勞動部有一個函釋,我想和部長來討論,勞動部在4月11日發出這個函釋,對於特別休假的遞延,我舉一個例子可能部長會比較瞭解,原本一個員工在107年度累積了5天特休假未休完,依新法可以遞延到下一年度108年,遞延到下一年度的這5天特休假還沒有休,結果他就在4月1日被資遣,當勞工被資遣以後要給予資遣費,那就要計算平均工資,先請教部長,平均工資怎麼計算?

  43. 許部長銘春

    我請司長說明會比較清楚。

  44. 蔣委員萬安

    好。

  45.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46.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平均工資在勞基法第二條有明定,平均工資計算是在事情發生的當日前6個月都有工資資格。

  47. 蔣委員萬安

    對,平均工資的計算我這邊都寫出來了,是用他離開前6個月來計算他的平均工資,但是問題來了,因為他有遞延5天的特別休假沒有休完,要折算工資,那這5天的工資要不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8. 謝司長倩蒨

    因為社會大眾有在詢問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在4月11日發的通函就有提到特別休假的遞延,遞延就表示這個特別休假沒有休完的工資是原來特別休假的年度,在前一個年度他沒有休特別休假……

  49. 蔣委員萬安

    就是107年度。

  50. 謝司長倩蒨

    是。

  51. 蔣委員萬安

    好,那到底要不要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

  52. 謝司長倩蒨

    在107年度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到底有多少天是落在平均工資這6個月的計算期間,當然是回到勞資雙方去約定。

  53. 蔣委員萬安

    沒錯,這就是你們4月11日發出的函,認為要交給勞資協議,這合理嗎?請教司長,把這丟給勞資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怎麼辦?

  54. 謝司長倩蒨

    我向委員報告一下,這個函釋……

  55. 蔣委員萬安

    協議不成怎麼辦?

  56. 謝司長倩蒨

    其實去年7月份我們也曾經發布過關於特別休假,年度終結……

  57. 蔣委員萬安

    司長,我時間有限,第一個,協議不成怎麼辦?不知道。因為現在你們很不負責任,這麼重要的問題你丟給勞資協議,這分明是勞工應休未休的特休要折算工資,當然應該要併入計算。第二個問題,請教部長或司長,應休未休的特休折算工資,它的性質是什麼?屬於工資還是補償金?屬於工資啊!

  58. 謝司長倩蒨

    對。

  59. 蔣委員萬安

    既然屬於工資,那按勞基法規定,不管它何時發生,什麼時候要給予,法律都規定得清清楚楚,這是屬於法律位階,結果今天你們竟然透過勞資協議要來決定是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這已經違反整個法律體系。

  60. 謝司長倩蒨

    向委員說明一下,我們這個通函也提到在法律上法無明文,所以要回到勞資雙方去協商約定。剛才委員關心如果協商不成怎麼辦,其實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就會介入來處理,協助勞資雙方去協商。

  61. 蔣委員萬安

    又協商?如果就是協商不成呢?

  62. 謝司長倩蒨

    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會協助處理。

  63. 蔣委員萬安

    雇主比較強勢,勞工比較弱勢,你們說要協商,協商不成又說地方政府會介入協調,請問協調不成以後呢?

  64. 謝司長倩蒨

    就實務上來說,當縣市政府進入去協商的時候,勞資雙方的約定當然不可能是0,在實務上碰到的,很多都是以比例的方式來處理。

  65. 蔣委員萬安

    司長,我要說的是,到最後協商不成,地方政府介入也協調不成,大家都知道要走到訴訟一途,如果最後走到訴訟一途,那發這個函釋有什麼意義?沒有解決問題啊!你不敢表達立場,這分明就是屬於工資性質,資遣以後計算資遣費要算6個月前的平均工資,那他累積了5天特休未休,司長也講性質是工資,這當然要併入計算。

  66. 謝司長倩蒨

    它是工資,但是它是屬於原來特別休假那個年度所獲得的。

  67. 蔣委員萬安

    對,我就知道司長要說原來特別休假那個年度,因為你說不敢保證是落在這6個月,你說有可能落在6個月之前。

  68. 謝司長倩蒨

    也有可能。

  69. 蔣委員萬安

    但是基於勞基法,你要對勞工作有利的解釋,今天既然已經同意遞延,當然事由就遞延到這一年度,所以當然是算在這6個月裡面,怎麼可以把工資性質剝奪,交由勞資協議?這非常不合理!而且這會造成什麼情形?如果都交給勞資協議,A員工累積的特休未休有可能併入計算,B員工的雇主可能就不併入計算,會造成這種差異的情況,司長,我認為你們這個函釋很不負責任。

  70. 謝司長倩蒨

    每一個勞工的狀況都會不太一樣。

  71. 蔣委員萬安

    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函釋,也衍生出很多問題。

  72. 謝司長倩蒨

    其實每個勞工的狀況都不一樣,你剛剛舉這樣的例子才有可能跨到事由發生前6個月,因為每一個勞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我們才會說的確法無明定,要回到勞資雙方去約定,縣市政府也都會從旁協助,保障勞工的權益。

  73. 蔣委員萬安

    司長,簡單來講,依法論法,特別休假應休未休,這是屬於勞工要休完的假,例外要折算工資,這次的修法很明確,要折算工資。既然是工資的性質,當然要併入到平均工資裡面計算,但是因為你們現在很荒謬的說要丟給勞資協議,先不講實務面,勞工就是弱勢,有可能老闆就對他說,不管你累積5天、10天,我就是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再來,協商不成怎麼辦你也沒有回答,請問協商不成怎麼辦?第三個,這會造成用一個位階很低的勞資協議來更動法律明定,法律位階規定得清清楚楚,工資如何給付、何時給付,勞基法都規定得清清楚楚,結果你們卻把它丟給勞資協議。

  74. 勞動部部長,你一再強調勞檢的重要性,你自己也親身去勞檢這麼多次,我相信你之後也會規劃很多勞檢,但是勞檢只是執行面,如果在政策面規劃得好,其實你不需要這麼辛苦,你可以告訴勞檢員很清楚的標準,包括怎麼找出形同虛設的勞資會議和假工會,你在政策面規劃好,有好的函釋,然後照顧勞工,對勞工作有利的解釋,其實就可以事半功倍。本席要提醒部長,這個函釋我認為有很大的問題,也很不負責任,我希望你們站在勞工立場,屬於他的就要給他,不要變成為資方講話,把問題丟給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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