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主張新台幣如何改版是央行的權責「新台幣如何改版那是央行的權責」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促轉會雖為主管機關,也不能無限制自行解釋法律,解釋法律時須參照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並依法行政「他們兩位都是學法律的,理應知道解釋法律時,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都要參考,不是自己要如何解釋就如何解釋。」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認為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五條條文及立法理由,應處置的威權象徵限於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者,新台幣並非此類威權象徵「其中敘明得很清楚,它必須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威權象徵,而新台幣不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請教在座的9位被提名人,你們在得知自己被提名之後,有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第一條看到最後一條的人,請舉手。

  2. (舉手表示)

  3. 曾委員銘宗

    太好了,謝謝。其次,我要請問在座被提名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你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可以做到的請舉手。

  4. (舉手表示)

  5. 曾委員銘宗

    好,你們都可以依法行政。再者,我要請教的問題是,根據促進轉型條例第二條規定,你們要做的事情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等,總共5款。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五條,所謂清除威權象徵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本席要請黃被提名人說明,尤其是你是學法律出身的。

  6. 主席

    請被提名人黃煌雄先生答復。

  7. 黃煌雄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念政治研究所的,而法案是立法院審查通過的,我想曾委員比我更清楚。

  8. 曾委員銘宗

    好。我相信在座各位手中都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大家參閱第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就我的解讀,威權象徵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的象徵。

  9. 然而昨日委員詢問你們時,你們認為新台幣是威權象徵,而且每一位都舉手,你們是沒讀過第五條,還是不清楚規定,請教主委,新台幣是威權象徵嗎?

  10. 黃煌雄先生

    他是講新台幣上面的人吧!

  11. 曾委員銘宗

    對,如果他是指新台幣上面的人,我沒有意見,但是這個條文很清楚規定「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不瞞你說,我還調閱當時的立法理由,其中敘明得很清楚,它必須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威權象徵,而新台幣不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因此,今天我特別請教主委及在座其他委員,依第五條的規定,新台幣要改版嗎?

  12. 黃煌雄先生

    昨日李委員好像是提到人吧!

  13. 曾委員銘宗

    對!我要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報告,新台幣如何改版那是央行的權責,但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五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包括立法理由都敘明得清清楚楚,而新台幣不是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威權象徵。因為我剛剛一開始就請問各位能不能依法行政,所以今天我再特別請教主委、副主委及其他委員,認為新台幣是威權象徵的請舉手?

  14. 主席

    請行政院卓秘書長答復。

  15. 卓秘書長榮泰

    主席、各位委員。不建議用舉手的方式,因為這無法用文字記錄,沒有意義!

  16. 曾委員銘宗

    昨日會議已經有用這種方式了。請問主委、副主委及其他委員,認為新台幣是威權象徵的請舉手?

  17. 主席

    請被提名人張天欽先生答復。

  18. 張天欽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新台幣上面有圖像……

  19. 曾委員銘宗

    你看不懂中文,是不是?法律規定「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你不懂中文,是不是?

  20. 張天欽先生

    曾委員,我跟您報告,這個規定一開始是「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1. 曾委員銘宗

    我建議你先看看立法理由,副主委,你看不懂中文,是不是?

  22. 張天欽先生

    我無法接受您這樣的……

  23. 曾委員銘宗

    立法理由及法律規定都很清楚,張副主委,你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昧著良心講話?我剛剛一開始就請問你們能不能依法行政。

  24. 張天欽先生

    我會依法行政。

  25. 曾委員銘宗

    既然如此,這個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啊!立法理由也敘明得很清楚啊!你看不懂中文,是不是?

  26. 張天欽先生

    每一個人有每一個人的解釋方式……

  27. 曾委員銘宗

    你開什麼玩笑!立法理由敘明得很清楚,法律規定也很清楚,你可以自己解釋啊!你是大法官還是誰啊?大法官都不可以這樣解釋。張副主委,我要求你要依法行政。

  28. 張天欽先生

    我會依法行政。

  29. 曾委員銘宗

    你有自己解釋法律的權力嗎?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立法理由也敘明得很清楚,你不要太誇張!我剛剛一開始就請問你們能不能依法行政,你這樣一開始就無法依法行政,還當什麼委員?我告訴你,我最溫和。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你怎麼清除威權象徵啊!誇張到極點!莫名其妙!

  30. 主席

    曾委員息怒啦!容我就自己的理解向大家說明,大家心目中都會有不同的標準,我們無法用法律規定大家對一件事的認知,但是如果要做行政作為、行政裁定,當然要根據法律的授權;換言之,我們心目中對於不義遺址或象徵可以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如果要做行政決定,當然要根據法律的授權。我想我們無法用法律規定你一定要接受這個法律規定的認知,但是如果今天我們是一個機關,要做一個作為、一個決定,當然要根據法律的授權。

  31. 曾委員銘宗

    我尊重主席的說明,但是這個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我也拜託你看看立法理由,這是你們民進黨兩位委員的提案,規定得很清楚。

  32. 主席

    是、是、是。

  33. 曾委員銘宗

    雖然促轉會是主管機關,你們也不能無限制地要如何解釋就如何解釋……

  34. 主席

    不會啦!這不至於,因為他們做的決定也要受法律約束。

  35. 曾委員銘宗

    剛剛張副主委就認定它一定是啊!他心意已成,莫名其妙!法律文字規定得很清楚,立法理由敘明得更清楚,我還調閱立法理由……

  36. 主席

    是,但是立法不能拘束人的思想……

  37. 曾委員銘宗

    不是喔!

  38. 主席

    可是如果要做行政決定,當然要受法律約束……

  39. 曾委員銘宗

    主席,這樣的話,我們透過法律,行政機關都可以自行解釋,開什麼玩笑!

  40. 主席

    那倒不至於,解釋會是決定,他們不會這樣做……

  41. 曾委員銘宗

    他們兩位都是學法律的,理應知道解釋法律時,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都要參考,不是自己要如何解釋就如何解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