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離婚配偶請求年金的法條已明訂法院在顯失公平時可減少支付甚至不予分配,因此不會造成家暴或對家庭無貢獻者仍分得年金的問題「對於大家所擔心對方有家暴或對家庭根本沒有貢獻,甚至是扯後腿的情形,讓他拿這些錢顯失公平,在法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本來就已經明訂法院可以減少支付,根本就不讓他分配,所以根本不會造成大家所擔心的情形。」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離婚配偶請求年金的規定明文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法律修改後才適用「其實法條也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所以一定是法律修改之後才適用」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離婚配偶請求年金是民法親屬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關於離婚配偶能夠請求年金的這個部分,其實它是民法親屬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委員提出來,就是對於實施日期的問題,我想請教部長,在7月1日施行上路有窒礙難行嗎?

  2.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3. 周部長弘憲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是照大院通過的法律在做重核的處分。

  4. 尤委員美女

    也就是說,一切依照原來法律通過的配套措施?

  5. 周部長弘憲

    我們執法機關必須執行這個法律,所以我們會在7月1日完成重核的處分。

  6. 尤委員美女

    上一次我們通過離婚配偶分配年金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上一次修改年金的時候也討論了很久,銓敘部這邊也告訴我們說,其實在計算上面並沒有問題。關於離婚配偶能夠請求年金的這個部分,其實它是民法親屬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這個部分其實在2002年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改的時候,關於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怎麼樣去計算,那時候其實大家就已經有提到,在外國都有把年金一起納入到剩餘財產分配。如果一對夫妻,妻子因為家務所以把工作辭掉,在家裡操持家務變成家庭主婦,先生就是一位公務員,兩個人已經結婚十幾年後來離婚了,離婚之後因為他們沒有什麼剩餘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先生將來的退休金,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位太太到底能不能請求將來先生退休之後退休金的一半?那時候大家討論得相當激烈。當然在國內能夠最清楚的就是公務員的退休金,其他的像做生意或自由業等等這些工作的退休金不是很清楚,所以這裡面牽涉到精算,那時候後來覺得,裡面、後面牽涉的配套太繁瑣,而且如果整個年金的制度沒有改,只是在民法裡面去把年金制度納進來,這裡面可能讓你窒礙難行。在2002年制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時候,就沒有特別明定年金到底算不算在裡面,就留下一個讓實務來判斷。時隔這麼久,在目前法院的實務裡面,其實有把退休金放進去的,但是因為這裡就會變成是case by case,個別的個案也看個別法官的判定,這裡面牽涉到你到底能夠去追償到多少?然後精算師能夠幫你算到多少等等。

  7. 在2005年的時候現代婦女基金會也針對這個部分,提出應該要再次修改民法親屬編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把這個年金制度放進去。

  8. 到2006年的時候,民進黨的黃淑英立委,也就是在第6屆的時候,她跟台灣女人連線婦女團體共同推出離婚分配年金制度;甚至在2007年的時候,黃淑英立委也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到2011年的時候她也提出草案。

  9. 同時2011年的時候,那時候行政院勞委會的王如玄主委,就是王律師,她也在全國婦女國是會議的時候主張,夫妻離婚的時候財產分配項目裡面其實應該要把年金納進來的;至於這個部分她也說,他們也委託精算師在計算這個可不可行。

  10. 甚至在2012年的時候勞委會也委託郭玲惠,就是北大的郭玲惠教授去針對離婚配偶怎麼樣去分配退休年金的部分,去做這些法制的研究。

  11. 到2013年在CEDAW公約審查的時候,國外與國內的專家學者也都提出來說,對退休年金與保險金作為離婚財產分配的對象進行建議,應該要把這個納入。

  12. 到2016年年金改革的時候,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版本,希望離婚的配偶在年金部分能夠請求二分之一。

  13. 其實從2002到2017年法案通過,整整經過15年的討論,甚至政府也去研擬這些配套措施,在2017年討論的時候,其實院長在主持協商會議的時候也經過多次的討論,甚至也問過銓敘部說,如果要把這個納進去,在計算上有沒有問題?銓敘部那時候很明白地告訴我們說沒有問題,是不是這樣?

  14. 周部長弘憲

    是。

  15. 尤委員美女

    既然是的話,我們看到在今年的4月,好像人民又突然醒過來了,怎麼會有離婚配偶能夠請求退休金二分之一的部分?中國時報大剌剌地寫這個報導,然後歪曲事實,造成社會的恐慌;甚至裡面寫著,銓敘部的官員無奈地說,去年立法院審議年金改革方案的時候,在時代力量和立委尤美女的強力要求下,相關條文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儘管銓敘部極力說明實施後會有問題,但仍然完成三讀。用這樣聳動的語句、事實不符的報導,造成社會的恐慌,甚至造成這些不清楚的人民跑到民進黨黨部去抗議,我不曉得銓敘部部長對中國時報歪曲事實的報導是不是有任何澄清,還有,你是不是有去瞭解所謂這位官員私底下表示,這位官員到底是誰,有沒有查出來?

  16. 周部長弘憲

    對這個報導我們有發新聞稿澄清過。

  17. 尤委員美女

    是不是有去瞭解到底是誰私底下這樣放話,還是報紙亂寫的?

  18. 周部長弘憲

    這部分同仁也許有這方面的論述,但是報導登出來的內容也許不是完全一致。

  19. 尤委員美女

    現在不管在網路上、各種媒體或是甚至所謂的名嘴,往往對整個事實不是很清楚,然後就做一些歪曲的解釋報導,我希望政府單位是不是能夠在第一時間予以澄清?才不會讓社會以訛傳訛,造成社會的分裂跟混亂。當然我們也希望,銓敘部是不是可以就這個部分,因為這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它其實是納入到剩餘財產的分配。也就是說,當夫妻離婚時,很簡單,一個是協議離婚,這部分就是雙方談妥,所以你可以放棄,也可以請求,這些雙方可以自行談妥,如果雙方談不成,就只好走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經過法官去判決,所以,對於大家所擔心對方有家暴或對家庭根本沒有貢獻,甚至是扯後腿的情形,讓他拿這些錢顯失公平,在法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本來就已經明訂法院可以減少支付,根本就不讓他分配,所以根本不會造成大家所擔心的情形。也有人說,我們已經離婚這麼久了,他現在又可以來請求,其實法條也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所以一定是法律修改之後才適用,而且法律還明訂一定要雙方都是公務員,才可相互請求;或是公務員與教師互相請求;或是公務員與政務委員互相請求,必須是兩個制度都可以互相請求時,才可以採用。至於公務與軍人這部分,因為軍人的法案還未上路,所以是不適用的;公務員與勞工的部分,也因勞工的法案還未上路,也是無法適用,只有已經上路的部分或領取國民年金的人,後者是所謂的社會弱勢,這就可以適用。所以,其實都已經非常清楚地將這個部分明訂在法條中,我們希望你們能就這些部分非常清楚地舉列出來,以懶人包的方式來說明,並公諸於社會,讓大家不再以訛傳訛,造成恐慌及對立,可以嗎?

  20. 周部長弘憲

    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會設計Q&A及懶人包,以釐清法條上的疑義,這沒有問題。

  21. 尤委員美女

    以懶人包的形式簡單明瞭來說明,不要寫一大堆「落落長」的文字,可以嗎?

  22. 周部長弘憲

    可以,沒問題。

  23. 尤委員美女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