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主張「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二條有關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制止播出事由,應參考政黨法、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的規定改成「歧視性或仇恨性之言論」,認為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會使挺同方發言動輒被認定違規「請你們帶回去,並參考政黨法、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的規定,改成「歧視性或仇恨性之言論」。」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想請教中選會的高處長,此次反同團體提出三個公投案,第一個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請問這一案是立法的創制?還是立法的複決?抑或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高處長說明。
- 高處長美莉
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這部分是我們另外的法政處在負責。
- 尤委員美女
是法政處負責,所以你都不懂?今天只有選務處列席,那我就問選務處的事情。你們公布了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這是不是歸選務處負責?
- 高處長美莉
不好意思,因為分工的關係,這是由綜合規劃處負責。
- 尤委員美女
也不是由你們負責?那你可不可以把我的意見帶回去給你們相關單位?
- 高處長美莉
好。
- 尤委員美女
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你們公告了一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現在正在徵求意見,只有兩個禮拜的時間。這裡有一個問題,依照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你們現在就開始制訂這個實施辦法,在實施辦法草案的第三條規定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五場。至於各場次正反方的代表,如果是依照本法第九條提出的公民投票案,也就是由人民提案的公民投票案,是由提案之領銜人擔任正方,而反方是誰呢?你們寫的是立法院或行政院,然而立法院是合議制,尤其對於同婚這個議題,在立法院我們其實就都莫衷一是,每個立委的意見都不一樣,否則法案早就過了,怎麼還會有今天的公投?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寫說立法院是反方,「立法院」指的到底是誰,是院長?還是秘書長?還是各黨團的總召?而且各黨團的意見還都不一樣,所以我不曉得你所謂的這個反方立法院到底指的是誰?
反方除了立法院,還有「或行政院」,這裡要看的就是將來公投通過之後,其效力如何?依照第三十條的規定,如果是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所以如果是人民提出來的公投案,假設屬於所謂立法原則之創制案的話,受到拘束的是行政院,要在三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所以他的相對方應該是行政院。但是說實在的,這個議題在大法官會議辯論時,行政院的代表是法務部,我們看出法務部事實上是完全反對同婚的,所以今天反同的團體提出這樣一個公投的提案,要由行政院代表反方,而行政院裡面也不是同樣都是支持或是反對的,今天找了一個反同的代表出來,當然他的說法會是因為他代表反方,所以他要去主張支持同婚,可是他骨子裡是反同的話,他要如何去支持同婚?這裡為什麼不是給真正有利害關係的這些人?利害關係人他可以去設立辦公室,因為到時候要有個compaign,既然有反方的人設立辦公室,為什麼不是由設立辦公室的這些人來當作反方?這就牽涉到剛才講的實施辦法第三條裡面規定正方及反方各推薦一至五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結果今天反方的立法院不曉得要找誰,而行政院所找的萬一他骨子裡是反對同志的,就會變成他跟提案人是同一方,但是他要推薦一到五個人出來,我們擔心他推薦的這些人可能骨子裡也都是反對同婚的,這樣子他如何替另外一方來辯論?當然他還是會講說反對正方的主張,但是你知道那個辯論的力道一定是非常非常弱的。在你們原來的條文裡面,起碼還規定其中至少應有一人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的人,也就是持反對意見的人擔任反方代表,結果你們現在把「應」又改成「得」,所以在這裡我對於那個設立反方辦公室的人,可以連一個人都不讓他來參加。如果我要做手腳的話,我骨子裡就是反對同婚的,所以今天有反同的人提出這樣一個公投,結果相對的反方變成跟他們互通款曲,表面上是符合規定,事實上真正受到利害關係的這一方完全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你覺得這樣妥當嗎?
- 高處長美莉
這部分我回去後會馬上向主委報告,因為現在已經在徵求意見中。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你們到25日就要截止,這部分相當嚴重。這還牽涉到第十二條規定的是「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其中的第二款就是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今天反同方一直攻擊同志的就是他們違反公序良俗,這就變成只要挺同的這一方講出甚麼話,都可以說他是違反公序良俗。我們看到在政黨法第八條第四款、財團法人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社會團體法第六條第一項,原來也都同樣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字眼,現在全部都已經修改成「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所以辯論時不可以用有仇恨性或歧視性的字眼做為攻擊或立論的基礎,這才是重點,而不是所謂違反公序良俗。如果規定不可違反公序良俗的話,我相信在辯論時,挺同方所講的話都會被對方異議,然後主持人會說那些都是違反公序良俗。這部分也是非常嚴重的,請你們帶回去,並參考政黨法、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的規定,改成「歧視性或仇恨性之言論」。
第十四條也規定「本會舉辦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第一個是主持人,第二個是發問人,第三個是計時員。但是現在反同言論之所以會如此甚囂塵上,有一部分是因為其中有很多錯誤訊息,我們為什麼要舉辦辯論會、舉辦說明會?就是要讓全民都能得到正、反的正確知識及訊息,然後做理性判斷,而不是利用一些錯誤訊息,包括教科書根本就不是這樣的規定,卻移花接木,或是政府政策根本不是這樣,卻引用錯誤訊息在辯論會上講出來,一般人民無法求證就都聽進去了,造成公投結果不正確,也造成不公平。我們看到民間團體都設立所謂的查證平台,譬如g0v發起「真的假的Line bot」專案,有些政論節目也會成立事實查驗平台。公投法修改後,這次大概會有四、五十個公投案,每一案的辯論都非常非常重要,因為這是一個台灣歷史的里程碑,我們希望那個辯論是一個正、反不同意見的理性辯論,正、反方所提的意見及資訊必須是正確的,所以希望你們也能設置一個事實查證人員或事實查證平台,讓人民能經由這個平台或事實查證人員即時糾正。糾正不是言論的限制,每個人都可以講贊成或反對,但不能把政府沒有的政策說成如何如何,或是歪曲事實,或是將課本裡沒有的東西說成課本裡就是這樣規定,這都是要即時更正的。
關於以上幾點,希望你能帶回去,因為這牽涉到公投案辦理時的程度與水準是如何,全世界都在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