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第二十六條退休金計算標準55%加2%應現役先行、退役暫緩,避免大幅減損退伍軍人的權益。「因此本席建議,該項規定現役先行、退役暫緩,避免該條文規定實施以後大幅減損退伍軍人的權益。」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應併計服役滿20年領取退休俸的資格年資,理由是職業平等、鼓勵生育以因應少子化,以及保障軍人權益。「所以本席建議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應該計入20年的退休資格條件,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本席的意見」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認為草案通過將對84年以來配合精進、精粹與精實案已退休的29,340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對配合國家國防政策者不公平,要求給予相關協助。「依照草案通過的話,對84年以來配合精進、精粹與精實案已退休的29,340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當年他們是為了配合國家的國防政策,結果多年以後權益受到重大的損害,對他們來講並不公平。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本席也提出這個問題,但是國防部或執政黨也好,對這個問題都沒有提出因應的解決方案,在最後的時刻希望各位能夠支持,給予他們相關的協助。」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80歲以上退伍軍人在此次年金改革中不應減損權益,應給予一定優遇,要求支持其人道條款修正動議。「希望對於80歲以上的退伍軍人,在這一次年金改革過程當中不要減損他們的權益,其實人數不多,對這些高齡退伍軍人要給他們一定的優遇,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14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六條是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在計算退休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給與的標準。本席對這一條有三點意見,第一點,草案計算的標準主要是55%加2%,國防部宣稱這樣的標準有利於現役,也就是有利於未來募兵制的推動。既然有利於現役,因此本席建議,該項規定現役先行、退役暫緩,避免該條文規定實施以後大幅減損退伍軍人的權益。

  2. 第二點,依照草案通過的話,對84年以來配合精進、精粹與精實案已退休的29,340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當年他們是為了配合國家的國防政策,結果多年以後權益受到重大的損害,對他們來講並不公平。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本席也提出這個問題,但是國防部或執政黨也好,對這個問題都沒有提出因應的解決方案,在最後的時刻希望各位能夠支持,給予他們相關的協助。

  3. 最後一點就是,本席也提出人道條款,所謂人道條款本席的標準是,希望對於80歲以上的退伍軍人,在這一次年金改革過程當中不要減損他們的權益,其實人數不多,對這些高齡退伍軍人要給他們一定的優遇,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後來雖然在協商的過程當中只有把85歲高齡軍人的部分排除,等一下三讀的時候也希望各位能夠支持我的修正動議,讓過去這些曾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較為高齡的退伍軍人可以得到最後的人道協助,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我的修正動議。謝謝。

  4. 主席

    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5. 陳委員雪生

    (14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是來自馬祖的立法委員,從小在馬祖長大,對軍人有非常深刻的了解。96年飛彈危機的時候,很多軍人拋妻離子戍守前線,我們也不例外,我們是民防隊的一員,跟他們一樣拿著槍、守著傘兵坑。這些軍人的孩子結婚,他請假回來,老婆生孩子的時候,也不能在她身邊,長期穿著軍衣在前線。我的父親是軍人,初中畢業的時候我說要去陸軍官校報效國家,可惜父親反對;如果我去陸軍官校的話,剛好是43期,是八百壯士指揮官吳斯懷那一期的同學。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我認為少子女化是政府的責任,養育子女也是現代社會的責任,所以政府不應該增加有意願養育子女的軍人的負擔,應該讓他們維持支付費用就可以併入年資,我認為這樣的方向才應該是調整的方向,因此我們特別針對該條提出修正動議。但非常遺憾的是政府並沒有決心要處理少子女化的問題,特別是在可控制的條文裡,事實上是可以有更多的福利,但是行政院及民進黨黨團仍然不支持這樣的法案。

  8.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9. 曾委員銘宗

    (16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九條是規定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服務年資退休經費的來源,本條文規定應由政府及現役人員共同提撥費用繳入退撫基金支應,但是這裡也授權在發生收支不足時,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用。各位很清楚,未來的財政會愈來愈差,所以基本上未來會依照這一條的授權規定,大幅調整提撥的費率,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該條第四項規定,奉准留職停薪人員,不列計服役年資,也不須提撥費用。這裡的重點是育嬰留職停薪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計入服務年資,但是不得併計服役年資滿20年領取退休俸的資格。

  10. 我覺得這項但書的規定十分不合理,本席認為基於以下3點理由應該併計為服務滿20年的資格條件

    第一,基於職業平等原則,因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沒有任何條件均可以併入退休年資;第二,少子化問題是國防問題也是國安問題。依照國發會最新的預估,我國人口到民國150年的時候,人口總數最多是1,950萬人、最少是1,750萬人,人口大量減少儼然成為國防問題也是國安問題,因而必須鼓勵生育,也要鼓勵軍中的現役人員申請育嬰假,以減少少子化問題;另外,基於對軍人權益的保障,假設因為擔心現役軍人申請育嬰假而降低戰力,因而限制他們申請育嬰假的資格,對他們來講並不公平。

  11. 本席認為過去口口聲聲說要照顧軍人的權益,但是連最基本申請育嬰假的條件都給予諸多限制,相較於其他公務員這完全是不平等的待遇,所以本席建議軍人育嬰留職停薪應該計入20年的退休資格條件,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本席的意見,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