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教育部以公教人員一致性原則為由維持原落日條款,認為教育部應捍衛教師應有的權利「如果身為教育部的立場,不能捍衛教師的權利,而且還是他應有的權利,當時法條只考量到公務人員,沒考量到教育人員,你還是這樣的說法的話,你是自私立場。」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教職員補償金落日條款定在7月1日只考量公務人員,未考量教職員只能在2月1日與8月1日退休以保障學生受教權,是不公平且考量不周到「剛才次長講落日條款定在7月1日,是只考量到公務人員,這就是不公平的地方。」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金改革是政府破壞過去的承諾「有關年金改革,我覺得是政府破壞過去的承諾」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主張政府應建置更多窗口與管道,積極說明年改行政處分的疑義與計算方式,以減少軍公教的不舒服「收到行政處分單時,我們應該要建置更多的窗口、建置更多不同的管道,積極的去說明」發言紀錄
-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召委在臨時會的最後一週還幫忙協助把這個法案排入議程,我先延續一下尤美女委員的幾個問題,然後再回到今天這個法案條文修正的討論。
其實不管軍公教對於年改的內容滿不滿意,但是後續年改的亂象,包括大家對於現在所收到的行政處分內容,我都覺得從銓敘部蔡次長及教育部林次長的回應看來都是比較消極的做法。有關年金改革,我覺得是政府破壞過去的承諾,基於無奈或什麼原因,這個我就不浪費時間再講了,但是大家對於行政處分後續的疑義不清楚、不了解,難道政府的立場不應該是以更積極的方式去做說明嗎?我們只能被動給人家一張紙、一張紙條或是在網路上公告嗎?相關的計算方式,我覺得我們應該用更積極的態度來處理,剛才次長說他可能只看到前半段,對於後半段可能寫得更清楚但他們沒有看到,但在這個過程中,身為政府,我們應該是要減少軍公教的不舒服,收到行政處分單時,我們應該要建置更多的窗口、建置更多不同的管道,積極的去說明,否則或許行政處分沒有問題,但外界會認為你們算錯了,當然實際的內容到底怎麼一回事,我也還不清楚,還有你們提到可以集體行政訴願,我是不清楚,因為每個人收到的行政處分根據的內容不一樣,集體訴願會不會造成後續的一些不同問題點,我個人也有很多的疑問在,等一下也請次長說明清楚。
接下來回到我今天質詢的重點,今天排這個條文的修正案,有幾個問題點是,當時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都知道對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有新舊制的問題,當時新舊制是恩給制轉成部分的儲金制,新制最主要調整的部分是參數跟退休年齡的部分做調整,所以當時會有補償金立法的原則,這個就是當時認為政府應該有一個信賴保護原則,也因此對於新舊制轉換的公教人員,應該給予一些補償,是對於公教人員所產生不利益的部分給予相當的補償,所以才會有補償金的機制,這大概是當時立法最主要的理由。
在去年年改條文修正當中,有個落日條款,是在108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教職員才能核發,但我關注到第21條,林次長應該非常清楚,教職員退休一年只有二個時間點,一個是2月1日,一個是8月1日,你要退休就只能選擇其一,而且是有分年齡的選擇,8月1日至1月31日出生的老師們,退休的生效日最遲是2月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出生的退休時效一定要在8月1日,這是規定,而這就跟去年修正條文裡落日條款(補償金一定只限於108年7月1日以前才可以發放)有衝突,也就會有競合時間產生的問題點在,這就是今天為什麼要排這個法案的最主要目的,我們都知道,當時為什麼要規定2月1日跟8月1日。次長,為什麼定教師退休時間只能選擇2月1日跟8月1日?
- 主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 林次長騰蛟
主席、各位委員。在學校教育人員的部分,因為在學校擔任教學的工作,基本上還是要考慮到學生的……
- 李委員彥秀
對!就是學生的受教權。再請問次長,當時為什麼法條要定7月1日?為什麼不定2月1日或8月1日?
- 主席
請銓敘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秀娟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7月1日是大多數公務人員會選擇退休的很重要的時間點。
- 李委員彥秀
我們考慮到的是公務人員,當時沒有考慮到的是教職人員,這就是今天為什麼要拿出來修正這個法條,希望可以給大家更多不同討論的原因,當時因為考量到教職人員,不要影響到孩子受教權,因為孩子學期結束是2月1日跟8月1日,剛才次長講落日條款定在7月1日,是只考量到公務人員,這就是不公平的地方。如果要限落日條款,應該把落日條款的時間,當時有討論到,在野黨也都有提出來,但因為當時爭議的法條實在是太多了,這個就沒有持續爭取下去,這是我個人非常遺憾的事。我舉個例子,請問次長,43年2月1日到43年7月1日屆齡退休的老師,依新法可不可以發給補償金?43年次,43年加65歲是108年,108年2月1日到7月31日退休老師,可不可以請求補償金?
- 林次長騰蛟
這部分基本上還是要看他的年資……
- 李委員彥秀
屆齡退休喔!43年出生的老師,如果再加上65歲,這次法條是規定65歲,要退休的話,可不可以在7月1日領到這次的補償金?
- 林次長騰蛟
如果是他符合退休條件而且也有舊制年資的話,依照規定,如果他是在申請退休,基本上是可以領到補償金。
- 李委員彥秀
錯!如果他超過7月1日出生的話,那就不行。
- 林次長騰蛟
對,所以剛剛跟委員報告,一年的緩衝期是到7月1日開始,但我剛剛也報告……
- 李委員彥秀
還是有些人領不到,對不對?立法的時候沒有去思考到這一點。
- 林次長騰蛟
如果不符合退休的,8月1日後才符合退休的……
- 李委員彥秀
是,他如果出生在7月1日,要到8月1日退剛好領不到,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也逼得老師為了領到退休補償金就提早退休,就在學期間退休,可不可以?可以!但這面臨到家長的壓力,如果要5月1日或4月1日退休,為了領補償金,可能學校會有意見,因為學期中要離開學校,第一,校長願不願意放人?家長會不會有壓力?會不會影響到孩子的受教權?這就是我們現在碰到最大的問題點,又要老師發揮他的愛心而不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但立法時就沒有思考到這些點;第二,當然……
- 林次長騰蛟
這部分我可以跟委員報告一下嗎?今年年改是從7月1日實施,按照以往的話,大概是8月1日才能退休,就不能領五五專案,今年度因為有特殊原因,6月30日就可以退休,明年度也是可以比照辦理。
- 李委員彥秀
沒有,因為這個落日條款只有一年的時間,剛好在灰色地帶就領不到。
- 林次長騰蛟
明年的部分,原來在8月1日領不到,剛剛有說明過,但我們可以讓他在6月30日就退休。
- 李委員彥秀
但就牽涉到幾個問題,學期期間校長願不願意蓋章,很多老師自願申請退休……
- 林次長騰蛟
6月30日已經學期結束了,像今年6月30日就已經結束了,七月份是暑假期間不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 李委員彥秀
那也要看學校願不願意放人,你現在的說法都是你自認為的說法。次長,第一點,這個法條當時是考量的不夠周到,不管立法院最後是怎麼出去這個法條,你應該去了解現在有多少老師面臨同樣的問題;第二點,有多少學校老師想自願申請提早退休,但學校或家長會有意見,會影響到最後領取到退休補償金的部分,我們應該去審慎做思考,也要了解清楚,不要因為當時年改在處理法條,只考量到公務人員,沒考量到教育人員,老師要不要自願提早退休,第一個,還牽涉到孩子的受教權,還牽涉到家長會的意見,還牽涉到校長同不同意放人,現在我收到的職場上確實有這三種聲音,到底影響到多少人,身為教育部,應該有責任去把個問題釐清。
最後,次長,我要再次提醒你,這個法條通過的過程當中,我非常遺憾的,看到今天這個書面報告,你寫的是採公教人員一致性的原則,避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失衡,我非常遺憾的是,這個報告是你看過的,你同意這樣的內容,如果身為教育部的立場,不能捍衛教師的權利,而且還是他應有的權利,當時法條只考量到公務人員,沒考量到教育人員,你還是這樣的說法的話,你是自私立場。
- 主席
好,謝謝李委員。
- 李委員彥秀
我要提醒你,帶人要帶心,我都不知道你怎麼樣帶人,未來如何讓老師有更多的熱情留在這個教育職場?因為我的長官是這樣對待我的。
- 主席
好,謝謝。報告委員會,現在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張廖委員萬堅、李委員麗芬、洪委員慈庸、許委員智傑及陳委員亭妃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李委員你已經有口頭質詢,還會有書面質詢嗎?
- 李委員彥秀
還是書審送上來。
- 主席
好,李彥秀委員說還是有書面質詢,還有蘇委員巧慧、黃委員國書、吳委員思瑤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
-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106年度行政院推動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於教師的部分,係因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有著早退、所得替代率過高以及退休金準備不足等等問題,且為因應現今人口高齡化、少子化之趨勢,為了能兼顧退休教師、現職教師權益及社會整體資源公平分配,因此提出、審查並通過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期望能建立更完善且公平的教師退撫制度。
於新版的退撫制度中,為橫平財政收支,必然有所取捨,其中《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有關補償金的制度,補償金起源於民國85年實施退撫新制時,新舊制的給付率有1%的差異,因此給予舊制年資不到15年的教師「年資補償金」,以保障其可領取退休金之數額。而補償金制度至今卻衍生出新舊制年資長短不同,即使服務年資相同,能領取之數額卻不一樣的不平等現象,因此於審查法案時,作出10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結算金額,一次全部領取,而108年7月1日以後退休者,則取消補償金之規範。
去年度的修法雖造成教師團體質疑補償金「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的不公平情況,並且也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法,欲恢復補償金的制度,讓已退、未退者都能領取補償金,但為避免教師因不具舊制年資而領取數額不同退休金之不公平情形,以及考量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應有一致性,因此建請此次修法應以公平、合理為優先考量,避免產生「公、教不同調」或「新、舊制不同額」的情形。
- 委員李麗芬書面意見
一、年金改革之目的乃在紓解退撫基金財務上的危機,使年金制度更加健全化。為避免造成過大衝擊,改革後的年金制度乃設立了樓地板,作為最基礎的保障,同時以本俸兩倍計算所得替代率,並且透過十年時間讓所得替代率緩降,已試圖在財政可負擔的範圍內,減緩年金改革帶來之衝擊。相關制度已於1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望教育主管機關能充分使退休或將屆退休之教育人員能充分了解現行制度以及其所享有之保障,保障其權益並使其不被錯誤之言論與不當之解讀所誤導。
二、依現行法令,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性侵害案件,判刑確定者可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然此類性侵害案件之防制工作,絕不僅於懲罰,而是在於建立周全的校園防護機制與通報系統,預防事件之發生並杜絕隱匿之可能。故望教育主管機關持續輔導各級學校,持續強化相關預防措施,並確保現有通報機制確實執行,以保護學生不受危害。
- 委員洪慈庸書面意見
1.年資補償金係1995年退輔新制(教師為1996)實施時之產物,其立法源由是為了補償退輔舊制轉移到退輔新制損失之替代率,固然有其歷史背景,然而實施之結果,對於純新制或純舊制者都不公平,導致兼具新舊制年資者享盡兩種制度之優點,製造出全球少見的超過100%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根本無損失可言,竟然還給予補償,實是當年制度設計者私心之結果。
2.年金改革去年才完成修法作業,除享受利益制度者外,社會各界多認為此一制度實有結束之必要,當時為了緩和衝擊,並訂有一年之落日期,實際上到2019年6月30日才會落日,如今年改新制上路才兩天,就要透過修法將當初各界有共識的條文廢棄,恐將引發各界對於國會立法作業粗糙之批評。
3.年改新制已經上路,然而已退休人員反彈仍多,除了以集會遊行表達意見外,也提出釋憲或申請複審,對行政機關之法制負擔勢必造成嚴重負擔,相關單位應妥為因應,避免行政作業遭到癱瘓。
- 委員許智傑書面意見
1.民國84年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上路後,由恩給制給為提撥制,基數計算基準亦隨之改變,產生新舊制年資採計與基數給予之落差,爰另立法給予跨新舊制之公教人員相關之年資補償金,作為基數落差之彌補,此為所謂年資補償金之濫觴。
2.然經試算,跨新舊制者於相較於純舊制及純新制之公教人員,於年金改革施行前,其所得為最高。而所謂年資補償金,僅年資跨新舊制者得予請領,若是貿然恢復,有「劫貧濟富」之疑慮。本席呼籲,該年資補償金已完成其歷史任務,且年改施行前亦給予一定時間之緩衝,實無再恢復該補償金之理由,應謹慎為之。
- 委員陳亭妃書面意見
- 案由
鑑於推動英語成為我國第二官方語言,教育部已向行政院長賴清德提出規劃報告,未來將會研擬改變學校的英語教學與評量方式,強化學生的應用與溝通能力,且擬成立專責單位與編列專款,建立永續發展機制,而且12年國教英文新課綱不會有影響,仍會如期上路。不過少數學者卻質疑,這是一種英語崇拜的模式,若台灣真的將英語定為官方語言,只是代表台灣對自身語言文化的自卑,恐有弱化母語教學之情況。另外,也有學者質疑,英語做為第二官方語可能會對教師、優秀學生有利,只能鞏固菁英階級的地位,呼籲政府要有公開透明的討論,而非逕自指定為既定政策。爰此,本席雖非常支持及贊同推動英語成為我國第二官方語言,亦希望教育部依據規劃提出的資源統合、教育扎根、基礎深化、組織整合、開創新機、多元平等等6大原則早日啟動政策,惟要求教育部在確定要推動該政策之前,一定要做到和外界充分溝通協調,方能克服窘境順利執行政策。是以,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兩周之內,將上述政策推動進度及期程和經費,以及相關疑義之處理情況之書面報告送至本席辦公室。
- 委員李彥秀書面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彥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