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應促成原住民族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要求中選會主委在朝野協商時協助促成已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的相關法案。「因此本席請主委未來在朝野協商時,你能夠協助促成原住民族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而且這兩個法案也都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中選會對公投案的作為逾越公民投票法賦予的權責,主張依公投法第十條中選會只是就程序性、原則性問題審核,不應以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擴大解釋。「這段時間你們的作為逾越了公民投票法賦予你們的權責,事實上,公民投票法第十條規定得很清楚,你們只是就程序性、原則性問題審核,以前是叫做「公投審議委員會」,現在你們只是審核,但你們卻用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擴大解釋,事實上這是不對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案是否牴觸平等權等憲法層次問題並非中選會的權責而屬大法官會議的權責,反對中選會為公投審查舉辦多次聽證會讓聽證會的專家學者形同大法官,要求中選會自我定位於公投法授權範圍。「是不是牴觸平等權,並不是你們的權責,那是大法官會議的權責,所以不要把事情弄複雜化,你們本來已經就很忙了,有很多案子提出來,你們已經夠忙了,現在還要去辦那麼多次聽證會,把那些聽證會自認的專家學者變成是大法官,這是不對的!」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秘密投票自由受到侵害的問題,大家已經談了很久,憲法規定得很清楚,投票必須無記名投票,雖然現在實質上也都是無記名投票,但是在很多都會區投票所,原住民選民都只有一、兩個,很清楚就可以知道這個原住民是投給了誰,當然大的選舉可能不是那麼在意,譬如立法委員選舉,因為是全台灣選區,不太會去在意每一個投票所的狀況,但是小選舉區譬如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就會很清楚。這個問題事實上大家已經談了很久,104年本席提案:「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的民主精神,請中選會就都會區原住民以鄉鎮市區為投票所的單位,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法條文送內政部採納。」,事實上,你們並沒有送條文。105年本席再次提案,也曾經質詢前任主委劉義周,他說這都是可以克服的問題,但到現在也還沒有克服。

  2. 其實像這樣的秘密投票,我不認為一定要修法,很多技術性的方式沒辦法解決嗎?今天的預算解凍案裡,也包含這個部分,主委,你們到底有沒有什麼實質有效的規畫?

  3.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4.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有想過要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但是像今年九合一選舉,就會有困難。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台北市來看,三合一選舉的市長、議員、里長,等於是3張選票,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都會區,在原鄉花蓮縣是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6. 陳主任委員英鈐

    如果台北市集中投票,可是村里長還是要到……

  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是分別投票、集中開票呢?就是投完票後,集中到某一個投票所開票。

  8.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個我們可以研究看看,其實我們在研究公投票開票時,也研究過是不是要集中開票,但是集中開票的問題是大家信不信任?投完票後,像韓國那樣,整個投票箱彌封,然後由警車載往開票所,問題是大家相不相信這裡面只有那幾張票,這個要先有社會信任。

  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委,你那是大規模的選舉……

  10.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是一樣……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一樣,不一樣,因為這個部分選民不是很多人,你可以先徵詢他們的意見,為了秘密投票,願不願意在投完票後,把投票箱集中送到開票所?因為這個投票箱裡就只有他一張選票啊!

  12.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啦!我們來積極研究。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譬如大安區的某個投票所,我們把它送到南港或內湖開票,因為那邊人數比較多,只要他同意就可以啊!因為人不多,這種情形是很少的。

  14.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如果要變更成這種作法,要先修選罷法。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用啦!修什麼選罷法?

  16. 陳主任委員英鈐

    現行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

  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但也沒有說這個不能移過去啊!投票所沒有改變啊!只是那個投票箱移到另外一個投票所,整個投票所還是可以改為開票所,這有解釋的空間啊!只要他同意、他願意,好不好?

  18.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要一直引用那個條文,那個條文本來也很好改,但你們從來沒有一張公文建議內政部這樣改,對不對?所以不要每次都用那條條文來否決,因為投票所仍然可以改成開票所,並沒有違反規定,只不過因為考慮到憲法秘密投票的自由,所以是可以解釋的,只要經過他同意,我們把投票箱送到另外一個投票所開票,這有什麼問題?這是你們的權責,你們好好研究。

  20.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接下來有關公民投票部分,這是不得不為,因為已經修法了,當然造成很多問題,你們都可以檢討,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這段時間你們的作為逾越了公民投票法賦予你們的權責,事實上,公民投票法第十條規定得很清楚,你們只是就程序性、原則性問題審核,以前是叫做「公投審議委員會」,現在你們只是審核,但你們卻用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擴大解釋,事實上這是不對的。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的補正。」而不是擴大到憲法層次,譬如「本案禁止國中小同性教育是否牴觸平等權」的問題,這我上次也講過了,是不是牴觸平等權,並不是你們的權責,那是大法官會議的權責,所以不要把事情弄複雜化,你們本來已經就很忙了,有很多案子提出來,你們已經夠忙了,現在還要去辦那麼多次聽證會,把那些聽證會自認的專家學者變成是大法官,這是不對的!你們要自我定位,而這個自我定位,當然是立基於公民投票法所授權給你們的定位,這部分你們要很慎重,現在這部分讓你們增加那麼多業務,事實上都是你們自己找來的。

  22. 陳主任委員英鈐

    報告委員,我們有統計過,如果與舊法比較的話,到目前為止,通過率還比舊法高。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要高,一定要高,不高才是問題,也是你們的問題。

  24.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委員指教。

  2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最後,針對不在籍投票已經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可是還有一些立委對原住民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提出質疑,我不敢說他們反對,我們就用疑慮好了。今天你的報告都認為沒有問題,對不對?沒有錯,過去以來都是這樣,今天你的書面報告也寫得很清楚,因此本席請主委未來在朝野協商時,你能夠協助促成原住民族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而且這兩個法案也都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