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兼具候選人身分的公投案領銜人在投票當天藉宣傳公投進行候選人宣傳,將公投當作選舉武器,現行規定不知該如何處理「如果這個公投的領銜人跟候選人發生身分重疊狀況時,例如台中盧秀燕,他同時也是這一次公投第7案的領銜人,其身分重疊,則他在公投投票當天才說:我是要宣傳公投,可是他穿著候選人的背心,甚至有他候選人的號碼時,該怎麼辦?」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死人無法連署,主張死人連署就是無效,要求中選會勇敢認定「只要告訴他一句話,死人要怎麼連署?無效就是無效,不要再扯了!」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質疑在公投案領銜人與候選人身分重疊的例外狀況下,是否應讓該公投案不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還是說這個公投案就不應該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跟上禮拜的質詢中,國民黨為了死人連署這件事情在此「氣噗噗」,有好多人問你們中選會要怎麼處理正名案、到底要怎麼去看待這件事。所以我只講一個精神,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死人就是無法連署嘛!國民黨怎麼在捍衛死人連署的價值?真是莫名其妙!針對這件事,我覺得主委就是勇敢做啦,不用怕他們說什麼污名化。第二個,因為剛剛有看到其他委員在問公投宣傳一事,公投宣傳的部分,依照公投法現行規定,在當天是可以宣傳的。如果依選罷法,針對候選人宣傳這件事情,在投票前一天的晚上10點是宣傳截止時間。如果這個公投的領銜人跟候選人發生身分重疊狀況時,例如台中盧秀燕,他同時也是這一次公投第7案的領銜人,其身分重疊,則他在公投投票當天才說:我是要宣傳公投,可是他穿著候選人的背心,甚至有他候選人的號碼時,該怎麼辦?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要個案……

  4. 蔡委員易餘

    他對外都在宣傳公投,可是他同時也具有候選人的身分,且很明顯地將此公投當作他自己的選舉武器,主委,這個是不是……

  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一直很注意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只能個案認定,因為沒有發生,之前每個個案也不一樣,我們也無法……

  6. 蔡委員易餘

    對啊,所以我就先把個案講給你聽,因為此次就有發生這樣的情況,他是候選人,又同時是公投案的領銜人,那怎麼辦?。

  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會特別注意。

  8. 蔡委員易餘

    還是說這個公投案就不應該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

  9. 陳主任委員英鈐

    可是公投法規定,要同一天舉行。

  10. 蔡委員易餘

    對,可是,如果是例外的狀況呢?是不是會有這樣的狀況?沒關係,就這件事而言,我希望中選會好好研究。

  11. 陳主任委員英鈐

    謝謝。

  12. 蔡委員易餘

    第二,因為我對於整個選罷法中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的認定很在意,甚至也提修法,我們知道這一次在消極資格的認定上,有候選人是因為罰金的部分執行未畢被取消資格。他是犯了輕罪之執行未畢,那為什麼執行未畢?係因法院說案件的被告太多,所以他無法把案件全案確定,然後移送給地檢署去執行罰金,結果這個當事人苦苦地哀求法院說:讓我繳罰金。但法院不理他,結果他因為執行未畢只能喪失候選人資格。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很扯,他已經剝奪了當事人的參政權,而且是因為行政效率不彰所致,主委有沒有思考過這個狀況?

  13.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個聽起來確實是……

  14. 蔡委員易餘

    很扯?問題是這一次就發生了,那我已經多次的溝通,問題是我們中選會就說,照法條規定它就是執行未畢,在登記截止前當事人還有罰金沒有繳納。問題是他就礙於實際他沒辦法繳納,這是一種狀況。第二種狀況,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這一點,你們只把他登記為「執行未畢」,然後對於更嚴重的狀況,你們都沒有去檢討。我現在要講的就是毒品犯罪,主委,這個毒品犯罪後來衍生的犯罪可以有很多,那你知道現在的選罷法針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如果他是毒品犯,其實還是可以選舉的,沒有錯嘛?

  15. 陳主任委員英鈐

    是。

  16. 蔡委員易餘

    他已經執行完畢了嘛!所以這一次我們嘉義市就有一個參選人,他被搜索毒品,結果後來檢察官恰好發現他正準備買票,在查緝毒品的時候,發現這個參選人有買票行賄的名冊。本席要強調的是,你們的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業已不合時宜了啦!你們還在用什麼「執行未畢」來登記,而因為這個原因而卡住的又多屬輕罪,真正的這種毒品犯,你們卻讓他參選,這個合時宜嗎?

  17.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會好好檢討再反映給選政機關。

  18. 蔡委員易餘

    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要領銜來提案修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這一條的確需要大修特修,像這種曾經有販毒紀錄者,應該要比照賄選犯,終身不得參選,甚至未來所有的候選人在登記參選時,都應該要接受驗尿。主委,這一點有沒有辦法做到?

  19.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

  20. 蔡委員易餘

    這個候選人有吸毒、販毒的前科,他竟然可以參選;而前述的那種易科罰金的情況,我直接講好了,他犯的是賭博罪,有六十餘個被告,結果法院說全案尚未確定,導致他無法參選。同樣的狀況,結果差這麼多!所以,本席也會提案修法,第一,未來只要你有販毒紀錄,終身不得參選。第二,你在參選前都必須要驗毒,證明你沒有吸毒的紀錄,否則你還是不能登記為候選人。主委,可以嗎?就這一點而言,你們不要老是被動地說要等立法院提出修法,中選會要拿出態度,你們要提出正面的態度,告訴這個社會,凡涉及毒品者,以後都不能參政。好嗎?

  21.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列為……

  22. 蔡委員易餘

    主委,我還是強調一點,該做對的事,該做的就要去做,像國民黨在扯那種死人連署的話,就不用理會,只要告訴他一句話,死人要怎麼連署?無效就是無效,不要再扯了!主委,加油。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蔡易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