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不當黨產過去由監察院調查處理,黨產的部分由監察或司法即可處理,為什麼還要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機關,認為其權力可能與監察院重複「以前調查得好好的,黨產的部分不是監察就是司法可以處理,為什麼還要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機關,它的權力是不是與你們有重複之處呢?」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志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難得兩個院一起坐在這裡,但是我們發現,最近你們兩個院為何那麼不對盤呢?你們好像在互相報復,是不是?照理說,我們審查某一個院就好了,但是今天把兩個院一起請來,其實就是因為大家都很關心。

  2. 你們剛剛報告了很多,問題都太抽象了,我們需要知道監察院可以監督司法,但是司法也有審判獨立,這之間的紅線到底應該畫在哪裡呢?這也要給監察委員參考,因為監察委員認為他們有職責,怎麼樣行使監察權才不會干涉審判,你們還是要把紅線再畫得更具體一點,不然大家說的都是原則,這樣做到底有沒有破壞原則卻是各說各話,這就是現在的問題。

  3. 本席先請教監察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先前決議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引起很多監察委員不滿。現在司法院在場,請問傅秘書長是否認同劉德勳與仉桂美兩位監察委員的言論呢?他們認為這是破壞了權力分立的原則。

  4.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5. 傅秘書長孟融

    主席、各位委員。就監察院的立場而言,調查案件時,發現法律有違反憲法的情形,依運用法律的需要,基於職責當然要聲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根據這樣的情形來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歷年來約有20件,也做了解釋,同意解釋法律命令的事情……

  6. 吳委員志揚

    請問過去有沒有不受理的呢?

  7. 傅秘書長孟融

    有5件不受理。

  8. 吳委員志揚

    大概是什麼情況呢?請你事後再做整理,現在先把標準告訴我。

  9. 傅秘書長孟融

    司法院黃虹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後面列了一個表,對於不受理的原因,做了說明,我從中摘述了這個資料。

  10. 吳委員志揚

    好。請問這件案子符不符合過去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的判斷呢?

  11. 傅秘書長孟融

    就我的立場而言,我無法置評,但是從大法官這次的決定,對於不受理的決議,5位大法官有不同意見書,後來我找時間拜讀了這些意見,這些意見非常寶貴,也就是我們院裡認為可以聲請釋憲的理由,可以參考湯德宗大法官、黃璽君大法官……

  12. 吳委員志揚

    不用花太多時間說明這個部分,反正你們要研究清楚,這樣被打回票真的很難看,所以今天大家說清楚紅線在哪裡,彼此互相尊重。

  13. 司法院大法官不認為監察院有提起這件案子釋憲的權利,他也認為這是逾越了法定監察權,還說這樣很可能人民會利用這個管道,省略他們本來應該提起司法救濟的一些步驟,好像只要人民陳情,監察院就直接可以提出釋憲。關於這件事情,監察院自己要做釐清,但是我個人覺得這個說法也太限縮監察院的權利了,因為到底有沒有逾越監察院的法定監察權,可以在解釋裡解釋,怎麼一開始就這樣認定呢?譬如A說B要殺人,法院可以說看起來沒有殺人,所以不受理嗎?還是受理後要判他無罪呢?類似這樣的道理,所以這樣的說法沒有道理。

  14. 另外,監察權的部分,我感覺司法院太過限縮監察院的範圍,這樣變成好像只有監察法條文的適用疑義才可以聲請釋憲,這樣的範圍也太小了。請問傅秘書長,我說的沒有錯吧?如果依照大法官這次駁回不受理的理由,講得好像只有你們本身適用的法律─監察法有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請問是不是這樣呢?

  15. 傅秘書長孟融

    委員說得對,在調查過程中發動的調查權,就是我們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方式,行使調查權時,發現他們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對於適用法律當然可以要求釋憲。而且,歷年來有20件都已經過大法官釋憲了……

  16. 吳委員志揚

    我再補充一件事,這個案子除了屬於你們的權力,你們有疑義以外,另外就是針對不當黨產的議題,之前監察院花了14年之久在調查所謂的不當黨產,對不對?你們也組了一個專案小組,而且當時著力最深的就是黃煌雄監察委員,他洋洋灑灑的報告,國民黨也被逼著依照他的結論想辦法去處理。所以,現在監察院也可能會認為奇怪,以前調查得好好的,黨產的部分不是監察就是司法可以處理,為什麼還要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機關,它的權力是不是與你們有重複之處呢?監察院當然可以針對這件事情請求大法官解釋,不然照這樣說來,以前黃煌雄監察委員是在做什麼?難道他自己無聊嗎?

  17. 針對這件事情,司法院要回去轉達院長,機關間儘量還是互相尊重,你如果不認同他的訴求,請你在解釋理由書裡說出來,不要動不動就不受理,這樣多傷感情啊!

  18. 另外,現在倒過來說監察院的部分,今天會排這個議程,主要還是陳師孟監察委員說要調查某一個案子,之前他本來要調查一個還在進行中的案子,當時我們認為那是不恰當的,現在他要調查的這個部分,需要你們再說清楚,它是一個定讞的案子,所以陳監委認為定讞的案子有何不可查的,不管是以前的判決結果有沒有太離譜或是其他相關的都可以查,請問傅秘書長覺得監察院可以這樣嗎?有沒有侵犯到司法權呢?

  19. 傅秘書長孟融

    關於這個問題,我剛才口頭報告有提到,在審判中的案子,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如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所以我們的委員對於偵辦中的案子,就有……

  20. 吳委員志揚

    所以你希望用這個規定做標準,請問司法院同意這個標準嗎?

  21. 傅秘書長孟融

    剛才我還沒答復委員的意見,就是您垂詢到關於判決確定的案子。對於判決確定的案子,各界都有不同的論點,有的論點認為它們可受公評。我們的這個調查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最後經層層調查之報告都要經過司獄委員會多數委員討論通過以後,函請有關單位辦理,像是司法單位等。同時,我們……

  22. 吳委員志揚

    我現在不是詢問程序而是關於定讞案件的標準,到底關於定讞的案件,怎麼樣是可以調查的、怎麼樣是不能調查的,請問標準是什麼呢?

  23. 傅秘書長孟融

    定讞的案件都已經公開了,所以對於調查的法律意見,我們都會函請司法機關研處,譬如……

  24. 吳委員志揚

    那我不問你了,我來請問司法院,剛剛是你們不理人家,現在是人家來搞你。

  25. 主席

    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26. 葉副秘書長麗霞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已經裁判確定案件的調查或彈劾之監察權行使,我們還是堅守審判核心範圍的部分應該受憲法審判獨立的保障。至於剛才提到如果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民權利情節重大者……

  27. 吳委員志揚

    你可不可以就我現在所講的做說明,陳師孟監委要調查的是定讞的案件,請問有沒有問題呢?

  28. 葉副秘書長麗霞

    我剛才也報告過了,如果依照憲法規定是可以調查的,他可以行使監察權調查,但是還是不可以侵犯到我們審判獨立的界線。審判獨立……

  29. 吳委員志揚

    請問什麼叫做「侵犯審判獨立的界線」呢?

  30. 葉副秘書長麗霞

    現在發動的部分有問題,還有他的調查事項也是一個問題。如剛才傅秘書長有提到的,所謂發動是按照他們細則規定:「有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民權利情節重大」,這是滿抽象的。

  31. 吳委員志揚

    所以如果沒有這樣的狀況,即使是定讞案件也不宜去動作,是不是?

  32. 葉副秘書長麗霞

    是,因為它滿抽象的。

  33. 吳委員志揚

    好,滿清楚了,就是監察委員不能因為自己好奇、不能當個好奇寶寶,就說:「定讞了,我想要瞭解一下」,必須有一些事前的事證……

  34. 葉副秘書長麗霞

    對,要有一些顯然的事證。

  35. 吳委員志揚

    我瞭解陳師孟監委的意思,但是應該是這樣,譬如他若關心警察有沒有執行公權力,他應該要調查行政部門,他應該調查過去這類集會遊行的事件,警方的執法方式和方法有沒有什麼值得糾正的部分,他應該是討論這些部分,不是去看那些判刑、拘役等判決正不正當,他關心的是執行,我覺得應該是從這個角度,那是監察委員很正常的職務,而不是這個案子要不要再翻案的問題,因為沒有你們說的貪污、重大人權等問題。

  36. 葉副秘書長麗霞

    譬如羈押違法很明顯就……

  37. 吳委員志揚

    關於這個部分,請你們再做溝通,大家把方向講清楚,我也請傅秘書長回去後轉達監委,他的關心是好事,但是在方向上是不是應該去糾正警察、應該去看看他們在集會遊行的執法方法是不是不對?是在於這個重點。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