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宣傳公投提案,否則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並贊同此針對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為同一人情況的因應措施可維護選舉公平公正。「經討論後,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宣傳公投提案,否則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此乃針對公民投票法漏未規定有關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均屬同一人情況下之因應措施,以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本席敬表贊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在公民投票法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規定的情況下,以前開原則禁止公職候選人宣傳公投是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並質疑若候選人不服中選會決定所衍生的訴訟應如何處理。「惟必須注意的是,在公民投票法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之規定下,以前開原則禁止公職候選人宣傳公投,是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抑或該原則僅係處理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其他候選人因此不服中選會之決定,所衍生出之訴訟,應如何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於九合一選舉過後立即研擬公民投票法相關修法方向,以修補投票日公投宣傳活動規範及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競合問題的立法漏洞。「爰此,建請中選會於九合一選舉過後,立即研擬公民投票法相關修法方向,俾利修補立法漏洞。」

發言紀錄

  1. 委員劉世芳書面意見

  2. 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近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共同研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會議。經討論後,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宣傳公投提案,否則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此乃針對公民投票法漏未規定有關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均屬同一人情況下之因應措施,以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本席敬表贊同。

  3. 惟必須注意的是,在公民投票法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之規定下,以前開原則禁止公職候選人宣傳公投,是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抑或該原則僅係處理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其他候選人因此不服中選會之決定,所衍生出之訴訟,應如何處理?

  4. 綜觀現行公民投票法之內容,有關投票日公投宣傳活動之規範及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競合問題,均無具體明確之規定。然本次九合一選舉過後,隨即到來的即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爰此,建請中選會於九合一選舉過後,立即研擬公民投票法相關修法方向,俾利修補立法漏洞。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世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