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絜安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此次公投第12案與第14案都未通過,似乎可能與釋字第748號要求修正或制定保障婚姻自由相關法律的要求產生衝突,導致違憲。「在這次公投案當中,本席覺得似乎也有導致違憲的可能」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第12案與第14案均未通過,是否仍須依照釋字第748號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否則這次公投的意義何在「假設這兩個提案都沒有通過,可以顯見目前國人對這個議題尚未取得共識,請教次長和主委,接下來是否還要依照釋字第748號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如果需要的話,這次公投的意義何在?」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未來若有修正公投法必要,應在確保國民直接民權行使及落實直接民主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通盤考量如何把關公投案,才不影響人民創制權又不致命題互相矛盾甚至影響施政,以重拾人民對公投的信心「本席建議未來如果公投法真有修正必要,還是希望站在能夠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以及落實直接民主核心價值的前提之下施行。未來如何把關公投案才不會影響人民的創制權,又不至於讓公投案不同命題互相矛盾,甚至影響施政,這樣去做一個通盤的考量,才能夠重拾台灣人民對公投的信心,這是中選會跟內政部接下來必須要慎重考慮的。」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應釐清公投爭議屬於投票程序問題還是公投法的實質爭議,只有涉及實質內容才有修法的必要「其實我覺得現在要釐清的是公投投票的程序問題還是公投法的實質爭議,如果涉及公投法的實質內容,我覺得才有修法的必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互斥的第10案與第14案同時通過,公投法未清楚釐清應如何處理互相矛盾的提案結果「如果第10案及第14案都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了,一案是要求民法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另一案是要求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這兩個互斥、互相矛盾的題目應該要怎麼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取消公投審議委員會、事前未對公投命題篩選後,衍生命題模稜兩可、互相矛盾牴觸等爭議,影響人民對公投的觀感與不信任感,問題嚴重「過去有公投審議委員會,事先可以針對形式或實質進行審查,但也是立意良善,為了避免實質審查阻撓公投成案,後來就取消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立法院法制局也提到在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以及落實直接民主核心價值的前提之下,也不贊成有實質審查的設計,問題是後來就衍生一些相關爭議,例如公投案命題模稜兩可,甚至有互相矛盾、牴觸等情況,這些都是影響人民對公投的觀感以及不信任感,本席覺得這是一個滿嚴重的問題。」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絜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委員會似乎是實施全國性公民公投以後,公投案是否要修正的檢討大會。首先要請教兩位,你們初步認為這個公投法的內容是否有修正的必要?請兩位簡短回答。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就選務的檢討來看,公投法應該有修正檢討的必要。

  4.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5.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公投法的修正,未來應該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辦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一併考量,幾個法律之間應該要有一些搭配。

  6. 蔣委員絜安

    聽起來兩位的內容好像都認為選務有修正、調整的必要,剛剛本席的題目是公投法的內容是不是應該要修正,其實我覺得現在要釐清的是公投投票的程序問題還是公投法的實質爭議,如果涉及公投法的實質內容,我覺得才有修法的必要。至於這次公投所衍生的爭議,就投票程序來看,我們發現幾個問題,首先是選務人員缺乏經驗,這和事前培訓規劃有關,但和公投內容無關。再來這張照片所反映的問題是投開票所設置太小,導致動線有些問題,這也和公投內容無關,而是涉及擇址標準及動線規劃的合理性。這張照片點出的問題是工作人員無法辨識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的選票,以及公投計票、唱票等問題,這些和選務人員的培訓及訓練有關,也和公投法內容無關。所以,目前這些問題所顯現的就是公投法本身應該是要分散立法權的設計,比方這次有個以核養綠的公投案,直接提及廢除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也就是說,公投就是立法權的展現,所以,涉及公投實質面的問題一定要謹慎處理。

  7. 接下來我想要請教兩位,什麼是公投法實質面的問題?首先,這次公投案內容發現有互斥情況,像是公投的第10案、第12案及第14案,先不論議題的爭議性,第10案的題目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4案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如果第10案及第14案都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了,一案是要求民法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另一案是要求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這兩個互斥、互相矛盾的題目應該要怎麼處理?不論是內政部或中選會恐怕都要覺得頭痛吧!再舉第二個例子,在這次公投案當中,本席覺得似乎也有導致違憲的可能,106年5月24日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提到

    本號釋字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或制定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相關的法律,這次公投的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第14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假設這兩個提案都沒有通過,可以顯見目前國人對這個議題尚未取得共識,請教次長和主委,接下來是否還要依照釋字第748號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如果需要的話,這次公投的意義何在?又花費了這麼多錢,就我所知,這次公投案花了將近15億元,整個公職人員選舉差不多也花了32億元,我們花那麼多錢,結果目的是什麼?是要一個和施政互相矛盾的結果嗎?

  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針對委員的問題分兩個部分說明,第一,按照現有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中選會的權責是公告公投案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通過的部分交給權責機關處理,以立法原則創制一案來說,就是由權責機關擬定草案,交給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有義務在下會期之前完成立法程序。第二,就其他國家的做法來講,其他國家做法或有不一,有些國家或美國有些州的做法是,假如同一命題的議案正反意見相同的類如同一命題,或正反命題的同一議案同時通過時,以得票數最高一組為是,這是其他國家的做法。至於我國的做法,中選會在選務辦理上是就其通過或不通過的結果予以公告為其法定權責。

  9. 蔣委員絜安

    次長沒有要補充說明的?

  10. 陳次長宗彥

    沒有。

  11. 蔣委員絜安

    陳主委的回答就是中選會只管公投的結果,並且公告,不管實質公投內容的意思。針對互相矛盾的提案結果,也是公告了,即使國外以票數多寡決定公投是否成案,但是目前我國針對這部分並未清楚釐清,是這個意思嗎?

  1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這部分我們並沒有特別規定,唯一規定是相對人如果對立法的作為或不作為不服,可再聲請釋憲。

  13. 蔣委員絜安

    所以只能聲請釋憲?即使結果是矛盾的,就只能尋求釋憲一途,中選會並沒有相關的……

  1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也要跟委員澄清的是,就委員提出的假設性問題,此次選舉結果並非如此,並沒有所謂兩案命題互斥皆通過的情形。

  15. 蔣委員絜安

    這次剛好沒有發生是僥倖,但如果不小心就有可能會發生,因為事前沒有對公投命題篩選。過去有公投審議委員會,事先可以針對形式或實質進行審查,但也是立意良善,為了避免實質審查阻撓公投成案,後來就取消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立法院法制局也提到在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以及落實直接民主核心價值的前提之下,也不贊成有實質審查的設計,問題是後來就衍生一些相關爭議,例如公投案命題模稜兩可,甚至有互相矛盾、牴觸等情況,這些都是影響人民對公投的觀感以及不信任感,本席覺得這是一個滿嚴重的問題。雖然以核養綠公投案通過了,政府要依照公投結果調整施政方向,可是一般民眾還是誤會是不是2025非核家園政策沒有改變。本席建議未來如果公投法真有修正必要,還是希望站在能夠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以及落實直接民主核心價值的前提之下施行。未來如何把關公投案才不會影響人民的創制權,又不至於讓公投案不同命題互相矛盾,甚至影響施政,這樣去做一個通盤的考量,才能夠重拾台灣人民對公投的信心,這是中選會跟內政部接下來必須要慎重考慮的。

  16.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17. 劉委員世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剛剛針對委員所提案的部分,從我們這次選舉到目前為止,在法務部這邊有成案之各式各樣選舉的賄選案件裡面,是不是高達七千多件?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我們是不是就修正通過?

  20. 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21. 蔣委員絜安

    我這邊有個問題,今天修這個法是根據聯合國200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22. 主席

    還沒,我們現在是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蔣委員詢問的是等一下才要處理的。

  23. 蔣委員絜安

    好,對不起。

  24.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25. 劉委員世芳

    我要詢問的是剛才中選會陳代理主委提到這個修法是針對非公務人員請領慰問金的部分,公務人員有請領慰問金的權利嗎?兩者之間的競合關係可能要說清楚,我要知道。其次,請領慰問金的給付標準是根據什麼標準來給付?第一,如果他不是公職人員,也沒有銓敘部說的幾職等,甚至還包含學生、大學生,這次選舉有很多參與的人員,所以這個請領標準是以什麼標準為主?有沒有分最低額跟最高限額?其競合關係,請陳代理主委講一下,好嗎?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第五十一條,修正通過。

  28. 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29. 蔣委員絜安

    針對今天審的這兩個法案,這兩個案子都是根據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相對施行的,我國是在103年8月20日制定的,也就是2014年,為什麼經過4年後才有這些法條的修正?修法是不是不夠及時性?內政部以及行政院還有多少這樣的法令要修正?是不是可以積極一點?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絜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