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陸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主張公投成案到投票要有一段時間讓人民瞭解公投內容,認為一個月的時間真的太短、沒有辦法讓人瞭解提案內容,但時間拖太長也沒有意義也不應該「這個可以討論,時間拖太長沒有意義也不應該,但一個月的時間真的太短了,沒有辦法讓人瞭解提案內容,這點你們可以思考一下。」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中選會秉持獨立機關的立場去做檢討公投法修正,而不是人家說什麼就做什麼,認為制度要長治久安,不能因為一次的選舉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我認為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中選會因為辦理這一次的選舉已經喪失很多公信力,你們應該要秉持獨立機關的立場去做檢討而不是人家說什麼你們就做什麼,一個制度要長治久安不能因為一次的選舉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宏陸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有委員問劉主任秘書有關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法務部可不可以派人去錄影等等,經過一個多小時,劉主秘查得如何?

  2. 主席

    請法務部劉主任秘書說明。

  3. 劉主任秘書成焜

    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幾個地檢署詢問,台東、雲林和台中地檢署的檢察長回答他們沒有派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有檢察官到場,但如有個案,檢察官會根據個案的必要做必要的蒐證,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檢察官到場。

  4. 張委員宏陸

    法令本來就沒有明定一定要檢察官到場,我是問檢察官要不要去?依照法令的規定可不可以去?

  5. 劉主任秘書成焜

    有案的話要由承辦檢察官斟酌個案的情況而定。

  6. 張委員宏陸

    有案才去,是指有檢舉的話一定要去嗎?

  7. 劉主任秘書成焜

    不,這要由檢察官決定,法務部不會叫檢察官應為什麼樣的偵查作為。

  8. 張委員宏陸

    我為什麼特別問你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法務部沒有統一的規範與做法,我們同意檢察官自主,但在正副議長的選舉方面你們並沒有統一的規範與做法,民國100年有很多檢察官到各縣市議會錄影、蒐證,後來針對性的起訴一堆亮票行為,你忘了這件事嗎?

  9. 劉主任秘書成焜

    現在改成記名方式的話……

  10. 張委員宏陸

    現在記名一件事,你們就是沒有一個標準,之前沒有這樣做過嗎?之前你們不是派人到議會去了嗎?不然那是檢察官很無聊自己要去的,或者是檢察官受到特別指示去的?

  11. 劉主任秘書成焜

    那是個案偵查中檢察官的偵查作為。

  12. 張委員宏陸

    哪有什麼偵查中?那是檢察官自己跑去錄影,然後說人家亮票,還說是什麼角度問題,特定政黨的都沒有亮票,特定政黨的就是每個都亮票,這個起訴都很清楚。你沒有辦法回答就說沒辦法回答。

  13. 劉主任秘書成焜

    我不能說我沒辦法回答,因為每個個案的檢察官要採取什麼樣的偵查作為是由檢察官就個案做決定。

  14. 張委員宏陸

    如果有檢舉一定要去,我認為這是一定要的,但法務部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就會讓地方檢察官自己自由發揮,全國沒有一套標準,我要提醒你的是這點。

  15. 劉主任秘書成焜

    每個個案的情況、情節並不相同。

  16. 張委員宏陸

    你聽不懂我現在跟你講的,有個案的當然一定要去,但沒有個案的難道全國沒有一個標準嗎?你應該去思考這個問題,法務部要有一個態度。

  17. 劉主任秘書成焜

    關於選舉查察,基本上有些查察的作為都是由檢察總長指揮。

  18. 張委員宏陸

    你現在不要講這個文章,你這樣是浪費我的時間,我提醒你這點,你回去好好研究就好了。

  19. 劉主任秘書成焜

    好。

  20. 張委員宏陸

    接著要請教陳代理主委,早上有很多委員問過這個問題,中選會認為公投法有哪些需要修正?

  21.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2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現階段我們是做初步的檢討與聆聽各界的聲音,需要做修正的部分有合理時間的調整;「應」如改為「得」可以增加彈性;主文的部分如何清楚明確;隨後就是連署制度真實性的擔保以及其他事項等等。

  23. 張委員宏陸

    我認為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中選會因為辦理這一次的選舉已經喪失很多公信力,你們應該要秉持獨立機關的立場去做檢討而不是人家說什麼你們就做什麼,一個制度要長治久安不能因為一次的選舉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這次公投可以看出一個很大的問題,公投成案到投票沒有特別的時間限制。

  2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公投成案到投票,按照現階段的法律規定準備期確實只有一個月,實際上這次的準備期也確實只有一個月,在準備上會有高度的困難和挑戰。其次是在公投的說理上如何提供一個適當的對話平台讓雙方對話,讓外界瞭解公投的內容,這在時間上恐怕比較不足。

  25. 張委員宏陸

    一個公投可以有這麼多人連署應該都屬於重大事項,一個月的時間確實很難讓民眾搞清楚公投的內容,尤其是剛才所講的題目等等問題,很多人到投票前都還搞不清楚公投法案的內容,我認為有一個應該可以形成共識,就是公投成案到投票要有一段時間讓人民瞭解公投的內容,這個時間點倒是你們可以考慮的地方,你們有沒有先期的規劃和討論呢?

  2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這個部分就是我們認為應該需要修法的主要重點。

  27. 張委員宏陸

    你認為大概要多久?

  2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每個國家的做法不一,有些國家的準備時間拉得非常長,一般而言,多數國家的做法都有4個月以上的準備時間,我個人的看法是就我們國家而言,至少要保留3個或4個月以上的準備時間。

  29. 張委員宏陸

    這個可以討論,時間拖太長沒有意義也不應該,但一個月的時間真的太短了,沒有辦法讓人瞭解提案內容,這點你們可以思考一下。

  30. 另外,對於其他的選務內容,你們應該也有檢討了。

  3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對,現在是地方先啟動檢討,全國性總檢討會在下週一開始進行。

  32. 張委員宏陸

    我剛剛都有聽到這些程序了,我要問的是你們都有檢討了嗎?

  3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都有。

  34. 張委員宏陸

    最大問題點在哪裡?

  3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次選務缺失是在十案公投之下,投開票所所數在8月之前已經選定,因為投票的空間有限導致圈票處的因應措施有困難,就是圈票處要增加有困難,我們在公投成案公告後也就圈票處的增購進行緊急採購並請地方進行評估,總共採購了3,503個遮屏因應,當天我們也發現在閱讀時間,也就是領圈投上,在圈的時間上有所延長,所以在整個投票的流程上,我們勢必要做大幅度的調整。

  36. 張委員宏陸

    不是,這就是你們的檢討嗎?

  3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是檢討之一。

  38. 張委員宏陸

    你這樣的檢討方向好像中選會並沒有錯,選前很多立委都在這裡、在這個會議室中提醒你們這樣會出問題,你們顢頇不聽,你們完全不當一回事,大家都提醒你們,是你們自己造成這樣的結果。如果你們的檢討是這樣的話,我覺得中選會沒有虛心檢討自己錯在哪裡,這是不對的。

  39.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陳委員明文、王委員育敏及蔣委員萬安均不在場。

  40.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41. 吳委員琪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九合一選舉亂象,今天本席在這裡要聽的是針對過去缺失的檢討、未來改進方向以及公投綁大選,中選會開會的結果是怎麼樣?

  4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4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選務的部分,包括投開票的流程、選票的印製等等,我們會做檢討,連動到修法的部分,包括今天報告所提的內容,如調整合理的準備期間;保留彈性將「應」改為「得」;其他事項,譬如讓選民在閱讀上清楚、瞭解公投的內容以及公投主文的設計;修法相關的內容等等,我們都會一併做處理。

  44. 吳委員琪銘

    本席服務處有很多長輩向我們反映,十樣的公投讓他們搞不清楚,所以你們要用很簡單、讓人看得懂的方式,不必敘述得那麼長。最重要的還是媒體的廣告、媒體的宣導,你要讓長輩都很清楚自己要投的是贊成或反對。過去的亂象絕對不能再犯,未來還有立委補選、總統和立委的大選,未來投票率還會提升,人會更多,你一定要以人會多的情形來籌畫未來要怎麼做,這才是中選會該做的工作。未來公投還是要有一個門檻,選舉不能綁太多公投,如果綁了太多,又會造成過去九合一這個亂象還會再出來,這些問題都是你們要去討論、檢討的。我也知道你們中選會的委員現在沒幾個,大概5、6個?

  4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專任委員現在剩我1位,其他是兼任委員。

  46. 吳委員琪銘

    那你們要趕快把人員補齊,但是本席還是要再次提醒我上次所提醒的事情,因為投票當天是重中之重,你們絕對要有相關的應變措施,要隨時找得到人,大家共同來解決問題,因為大多都是緊急事故發生,你們要怎麼樣處理?不能只用電話聯絡,如果聯絡不到人,那該怎麼辦?

  4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建立SOP。

  48. 吳委員琪銘

    好。因為再來是總統跟立委的選舉,再過幾個月,又是立委補選,這些都是你們的業務職掌,你們一定要趕快研議,把事情做好,絕對不能再去搞這種烏龍,好不好?

  4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50. 吳委員琪銘

    好,謝謝。

  51.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怡潔、林委員淑芬及尤委員美女均不在場。

  52.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育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53. 委員王育敏書面意見

  54. 一、有鑑於台北市長選舉作業,於驗票後發現諸多行政疏失,不但有部分投開票所之投票票數,多於選舉人名冊上領票人數量,亦有大量幽靈退票灌給特定候選人,顯示此次九合一大選之選務作業非常混亂,已使國人對中選會之公正、獨立性質多有質疑。中選會對此次九合一大選選務、警務人力不足、對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導致開票過程未依相關規定運作等等狀況,具體檢討及改進措施為何?

  55. 二、此次九合一選舉,因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時間過於冗長,使許多不耐久站的老人家無法投票,另外有許多在外地工作、求學之國人,以及不能投票之警察、選務人員,經統計每年約有高達18%的公民無法行使投票權。為保障國人行使投票權,我國實有設置不在籍投票之相關制度,經查,包括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家,目前皆已設有提前投票、通訊投票、異地投票、網路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請問中選會對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研議進度為何?

  56. 三、於公投法修正後,因降低連署及成案門檻,導致此次公投數量大增,然而中選會決議十案公投案需分開領票,並且分開票匭投票,導致整體領、投票流程大為拖延,對選民造成很大困擾,實務上不但發生選務人員少給、錯給公投票之情形外,也因公投票數量過多,因此未依相關規定開票。請問中選會為何事前未預期此類狀況,提前作出因應措施?目前對公投案數量增加,造成投開票時間冗長、程序混亂等等問題,具體改進規劃為何?為減少公投案連署、查對之成本,中選會應盡快完成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目前具體上線之時間表為何?

  57. 主席

    現場委員人數還不足以處理提案,所以先宣讀條文,再來處理臨時提案以及我們要修法的法案。

  58. 宣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

  60. 第六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61.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62.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63. 第二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64.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65. 一、死亡

    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66. 二、身心障礙

    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67.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68. 第二十九條  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69. 一、因公死亡。

  70.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

  71. 三、因公致身心障礙。

  72. 四、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73. 第三十三條  身心障礙等級區分如下

  74. 一、一等。

  75. 二、二等。

  76. 三、三等。

  77. 四、重度機能障礙。

  78. 五、輕度機能障礙。

  79. 前項等級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

  80. 依前項規定申請等級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但因公致身心障礙核定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81.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82. 第三十四條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

  83.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84.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85.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86.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87.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88.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89. (一)一等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90. (二)二等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91. (三)三等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92.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93.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人員,均不發撫卹令。

  94. 第三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95. 第四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96. 前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97. 第四十五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98.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99. (一)一等

    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100. (二)二等

    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101. (三)三等

    給付十六個基數。

  102. (四)重度機能障礙

    給付八個基數。

  103.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104. (一)一等

    給付三十個基數。

  105. (二)二等

    給付二十個基數。

  106. (三)三等

    給付十二個基數。

  107. (四)重度機能障礙

    給付六個基數。

  108. 第五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09. 主席

    請宣讀臨時提案。

  110. 1、

  111. 有鑑於公民投票法於本(107)年一月修正公布實施後,首次公投案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起舉行,惟公投主文過長、公投票過多、投票動線混亂、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溝通協調及應變缺失等原因,導致民眾投票時間冗長,且產生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

  112. 除了投票時之爭議外,投票前亦發生「偽造連署」及「死人連署」等情事,以及公投提案間相互矛盾的問題、公投辯論的實行方式、公投公報的提出、公投提案中的不實資訊等問題,都顯示出目前公民投票法規範尚未詳盡。

  113. 另外,有關連署是否增加繳交身分證影印本正反兩面、公告日期目前規定28天,是否拉長為3個月或6個月、公投是否綁大選、公投案是否印為一張選票、投票及開票方式是否依舊以傳統方式為之、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即開始報導投票數統計,是否影響尚在投票之民眾投票意向等,在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之際,均尚待研議及解決。爰此,建請中選會、內政部及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針對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提出修法草案,以利盡速解決相關爭議問題。

  114. 提案人

    劉世芳

  115. 連署人

    管碧玲  蔣絜安

  116. 2、

  117. 案由

    為使國民參政權獲得充分保障,中選會應盡速針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擬定不在籍投票相關草案,於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118. 提案人

    林奕華  黃昭順

  119.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120. 林委員淑芬

    主席,程序問題。

  121.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122.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吳琪銘委員的發言時間比法定時間還要短,因為後面還有兩個本委員會的委員其實是等著要發言,依照開會的慣例,我們都會在委員發言結束前兩分鐘,從辦公室走到會議室,而他超過我們的預期,所以我們來不及從辦公室走過來,我相信本委員會兩個委員,包括我本人都是想發言的,可不可以請求讓本委員會的兩位委員可以發言?

  123. 主席

    我正要宣布,因為我們程序已經照走,所以兩位委員能不能協助?由於今天修法非常單純,我們修法處理完畢後,再回過頭來補兩位的發言,好不好?謝謝。

  124. 我們先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這個修正草案應該滿單純的,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不同意見?

  125. 張委員宏陸

    沒有,我只是要請問這個條文修正通過之後,以後這個錢到底誰要出?有的鄉鎮市公所,尤其像原民、偏鄉的,他們有沒有辦法把這些錢編列出來?我只是要提醒這一點。

  126.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12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個部分做兩點說明,第一點的說明,一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部分的經費及選舉的種類,分別是由中選會及各級政府來編列,中選會編列的是10萬元,其他的部分是各地方政府編列。第二點,過去以來,不論是從97年至101年,地方發給的金額,連同中選會發給的金額在內,金額並不高,所以以現有的作法來看,地方應該是可以負擔的,我們並不會採保險的方式做為辦理的方式,主要是要讓非公教的部分,亦即無法依其本職的部分也可以獲得保障。謝謝。

  128. 張委員宏陸

    有注意就好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宏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