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在場僅剩兩位本會委員、人數不足,主張第二十四條應保留擇期再處理。「所以我贊成這個條文保留,但是在此我也要提醒召委,因為現在人數不足,在場只剩下我和主席是本會委員,所以這個議題是不是擇期再處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公投是否綁大選值得討論,提出是否將公民投票法中的「應」改為「得」或其他方式,或者如黃昭順委員所提另設全國公投日以落實創制複決權。「第三,有關公投要不要綁大選,現在公民投票法裡面的規定是用「應」,要不要改成「得」或其他?或者像剛才黃昭順委員所提到的,乾脆改成全國有一個公投日來處理,大家認真地執行創制複決權?」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去年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大排長龍與邊開票邊投票的情況,主因是公投與選舉綁在一起。「去年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大排長龍,大家都知道,發生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跟公投綁在一起。」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選罷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負責的是選政;實際執行是中選會,負責的是選務,目前我們的選政和選務還是分開的。再來是公投的部分,現在主管機關是中選會,執行機關也是中選會,是不是如此?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李委員俊俋

    關於今日安排的議程,其實主席是用心良苦,因為選罷法涉及太多,而今天挑出來的法案,都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案子,所以我們就來好好審議。

  5. 首先,我想談一下身障平權,選罷法第十八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如果他自己不方便投票的時候,可以由家屬協助投票,現在吳玉琴委員提出來的建議是「家屬或親友」,其實這個部分過去行政院、內政部還是中選會也曾提出過,就是「陪同之一人」,所以兩者在觀念上都一樣,先請教一下主席,為何今天行政院提案沒有放在一起討論?照理也可以放在一起討論才是。

  6. 主席

    他們是全案修正。

  7. 李委員俊俋

    沒有關係,如果行政院有其他意見,當然我們也可以參採,所以請教部長,行政院版的「陪同之一人」是否要事前登錄?

  8.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9.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由相關辦法來規定,法律就是規定一個原則。

  10. 李委員俊俋

    請教代理主委,需要事前登錄嗎?

  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採最便民的原則來處理,相關規定如何細緻化,我們後續也會來做處理。

  12. 李委員俊俋

    其實現在是沒有事前登錄的,如果真的找不到人協助,屆時選務人員也是可以協助的,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但會不會有其他的狀況,比方說有人主動說要提供協助等等,所以我想這樣的情況就是中選會必須面對、注意的問題。

  13. 其實我比較關心的是後面這個問題,現在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非常清楚,要有無障礙設施而且要有相關的輔具來協助投票,但事實上很多身心障礙朋友跟我反映,很多投票所還是沒有做到上述的規定,所以主委怎麼看呢?

  1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部分我們會努力改進。

  15. 李委員俊俋

    接下來請各位看一下這些圖片,左上角的圖片中,這樣的投票所顯然我們身心障礙的朋友上不去,因為裡面有穿堂、走廊然後還要爬樓梯,加上這是屬於比較老舊的校舍,是沒有電梯的,所以投票上是有困難的;第二個是左上方的圖片,上面還有一個門檻,輪椅要過去的話,其實非常不方便;第三個圖片中,像這樣高度的投票匭,身心障礙的朋友要投票的話,可能就會有困難,本席認為,像以上的情況其實都可以儘量避免。所以針對這個部分,現在其實法規上就有規定必須提供足以讓他們投票的環境,但是現實上還是有困難,所以我一定要幫身心障礙朋友呼籲一下,你們要趕快改善這個部分,特別是地方選委會在挑選投票的場地、投票櫃的高度及位置都需要考慮到。

  16. 基本上,現在我們碰到的實務問題包括動線過窄、投票櫃過高、沒有設置無障礙的圈票處,因為身心障礙朋友坐在輪椅上事實上會比較矮,還有選務人員的態度不佳(這個大概比較少見)、欠缺輔助的工具,主委,我希望中選會要要求縣市選委會做到這一點,好不好?

  17. 第二,其實剛才大家都談到開票亂象的問題,特別是去年11月24日邊開票、邊投票的情況。我先請教陳主委,這件事情是不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發生?

  1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是就這個投完票、出現比較大規模的現象等等情形,確實是第一次,但是這不是歷史上的第一次,因為過去以來投完票的投票所可以改成開票所。

  19. 李委員俊俋

    這個就是問題所在。去年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大排長龍,大家都知道,發生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跟公投綁在一起。至於公投要不要跟大選綁在一起,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但是有些東西值得我們討論。第一,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先請教主委,在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在同一個投票所的情況下,請主委告訴我,「同一投票所」的定義是什麼?

  2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所謂同一投票所,要看是法律上的投票所還是空間上的投票所。

  21. 李委員俊俋

    其實同一個投票所在法律上,就是這是編號第○○○號投票所,對不對?有沒有規定同一個投票所不可以是兩間教室?

  2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法律上投票所的概念就如同委員剛剛所提的,所以我剛剛有詢問委員您所謂的同一投票所,是指法律上的同一投票所還是空間上的同一投票所。

  23. 李委員俊俋

    所以法律上的同一投票所,在概念上其實是一個投票所用了兩間教室,如果這樣做,去年的問題就不會發生了。去年是同一間教室裡面分開來,一半在投大選,另一半在投公投,以避免進進出出的問題,所以去年的設計是這樣。我現在想請教主委,如果在學校的話,可不可以同一個投票所,但是設置兩間教室,其中一間去投大選,另外一間去投公投?可不可以這樣?

  2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涉及實際投開票所空間的擇定問題……

  25. 李委員俊俋

    這個就是要你們考慮的部分。

  2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併予參採。

  27. 李委員俊俋

    因為在法規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九條是規定同一個投票所。第二個問題是第五十七條,剛才主委提到,投票所在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請問一下,什麼叫做「投票完畢」?

  2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投票完畢就是指投票的時間……

  29. 李委員俊俋

    選舉完畢、公投還沒投完,算不算投票完畢?

  3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還有人也投票完畢。

  31. 李委員俊俋

    是指候選人選舉的部分投票完畢?

  3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是選舉人也把票投票完畢,我們就改為開票所。

  33. 李委員俊俋

    所以現在的爭議點其實就發生在這裡,也就是第五十七條所稱的投票所投票完畢,是指個人投票完畢就可以開票?還是所有人投票完畢才可以開票?還是選舉人投票完畢、公投還沒有投完,但是也可以開票?所以這裡會產生混淆,沒有錯吧?現在的問題其實出在這一條上,就是「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但是「投票完畢」是指選舉投票完畢?還是公投投票完畢?還是全部投票完畢?這裡沒有定義。

  3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地方是個別的投票所。

  35. 李委員俊俋

    所以這個部分才是我們討論、修正的重點,對不對?所謂的「投票完畢」到底是什麼意思?其實這些問題會發生,最主要是因為去年公投跟選舉綁在一起,才會造成這樣的混淆。

  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37. 李委員俊俋

    這個是事實,我們要面對,要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現在要解決的問題所在,第一個是投票所的設置是不是以同一個地方為限?還是我們就法律上的投票所的定義,可以設置一間投票所、兩間教室,都可以叫做同一間投票所?第二個,開票所的定義是什麼?現在第五十七條第五項並沒有明確定義「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投票完畢」是指什麼東西投票完畢,還是所有的投票都完畢?第三,有關公投要不要綁大選,現在公民投票法裡面的規定是用「應」,要不要改成「得」或其他?或者像剛才黃昭順委員所提到的,乾脆改成全國有一個公投日來處理,大家認真地執行創制複決權?這些才是我們真正面對的問題,我提供主委參考,因為中選會是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是選罷法的主管機關,請大家好好來討論,但是這些都不是今天的問題。今天的問題很單純地是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有關國籍的第二十四條等等相關的問題,我們應該可以很快速地處理完畢,然後進行討論。以上問題希望主委及部長回去好好思考,謝謝。

  38. 主席

    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39. 蔣委員絜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首先想要關心民眾生命安全的問題。上週三臺鐵又發生了隨機砍人的事件,有一位失業的嫌疑人到臺鐵揮刀,最可怕的是,他竟然想要現場直播,同時還表明他是下一個鄭捷;他當年軍中的輔導長受訪時表示,這個孩子需要關心,希望大家可以救救他。本席想要討論的是,2014年臺北捷運發生鄭捷隨機砍人事件,造成了4人死亡、22人輕重傷的遺憾,大家記憶猶新。這次臺鐵的兇嫌在行兇之前甚至大喊他要當下一個鄭捷,企圖全程直播行兇過程。當然,很幸運地,這起事件沒有造成傷亡,但是我們警政單位是不是應該思考當中發生了什麼問題?有什麼後續的外溢效應?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好,吳委員的意見和蔣委員的版本合併,建議第三項「……家屬或陪同之人」修正為「……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之人」;「……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修正為「……其無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之人」。原來蔣委員增列之第四項不予增列。

  42.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43. 李委員俊俋

    「陪同之人」後面可能要加「一人」。

  44. 徐部長國勇

    一人沒有刪掉。

  45. 李委員俊俋

    都有嗎?

  46. 主席

    對,沒有刪,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十八條就依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47. 處理第二十四條。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還有很多不一樣的意見,就是新住民參選的權利規定是取得國籍滿10年,而回復國籍者是3年,要把這個年限降下來,我們還要再多聽大家的意見,所以建議下次再處理。

  50. 主席

    其實這個條文送進來已經有一段時間,也有很多人討論到,包括我們在九合一選舉時,很多新住民認為他們事實上居住在台灣已經超過16年,因為可能來的時候並沒有馬上辦理居留或永居的相關手續,可能拖到10年或15年才開始申請,辦完之後,還要再等10年,很多都已經超過20、30年,所以他們是希望可以降低年限,當然我知道內政部這邊也有很多意見,那是不是這個條文就保留送協商?

  51. 李委員俊俋

    這個部分可能不只是新住民參政權要考慮,還涉及國籍法,甚至部分戶籍法,之前我們在討論國籍法時,也討論過這個議題,所以我贊成這個條文保留,但是在此我也要提醒召委,因為現在人數不足,在場只剩下我和主席是本會委員,所以這個議題是不是擇期再處理?

  52. 主席

    那我們先討論後面的條文,因為主席林委員等會就會回來,既然議程已經排定這個法案的審查,而且條文也不是很多,是不是我們就繼續討論?

  53. 李委員俊俋

    第二十四條先保留好了。

  54. 主席

    第二十四條保留。

  55. 處理第三十二條。

  56. 本條是陳委員怡潔的提案,請行政部門說明。

  57. 李委員俊俋

    主席,抱歉!我打個岔,第三十二條早上討論過程中,顯然委員和行政部門是不一樣的意見,所以建議本條也直接保留。

  58. 主席

    因為陳委員怡潔質詢時,我並沒有全盤了解,所以是不是請行政部門再作說明……

  59. 李委員俊俋

    我們剛才已經有通過一個臨時提案,而且現在也沒辦法定案,所以建議這個部分先保留。

  60. 主席

    好,第三十二條保留。

  61. 處理第五十七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剛剛有說過,有關同一選區部分,可能在實務上比較難以執行,所以建議還是維持原有選罷法的規定。

  64.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65. 李委員俊俋

    我同意中選會的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