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桃園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就是不希望影響現在的民主選舉及政黨政治,所以才將以前威權政府迫害的那段切開來處理。「我們的政治檔案法跟促進轉型條例就是不希望影響到現在的民主選舉及政黨政治,所以才會把以前被迫害的那段、威權政府的那段切開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行政院版對私人文書有更細緻的規範,即使已被蒐集列入政府檔案,仍讓當事人與繼承人可表達不予公開,因為可能是當年被迫寫下、非出自個人意願的自白。「當這些私人文書即使被政府等蒐集了,列入政府檔案了,行政院版有讓當事人跟繼承人表達它不予公開」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政治檔案條例詢答沒有問題,進入逐條討論是委員會該處理的事項。「詢答沒有問題,進入逐條討論當然也是委員會該處理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如果把政治檔案條例時間往後拉到總統民選之後或2016年等,才會有政治鬥斗、政治清算與打壓異己的問題。「如果往後拉我認為才會有國民黨委員所講到的政治鬥爭跟政治清算、打壓異己的問題」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行政院版政治檔案條例有照顧到所有事件裡的當事人,給予公平待遇與公平權利,也包含國民黨。「你們給他們公平的待遇跟公平的權利,也包含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政治檔案條例要處理的是更早之前的威權政府政治迫害案件,而非國務機要費等新的個別事件。「而我們在處理的是更早之前的威權政府政治迫害這個案件」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現在新的個別事件,不管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或檔案法對機關或人民權益的規定,其實都可以執行處理。「所以如果以現在新的個別事件,不管是立法院的職權行使,不管是檔案法上面對於機關或人民權益,我們其實都可以執行」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即使贊成把政治檔案時間範圍往後移,在解嚴、總統民選之後且有檔案法之後就比較沒有這種威權政府政治迫害的狀況。「我也贊成管碧玲委員剛剛所講的,如果把時間往後移,這也是一些在野黨委員所要求的,往後移我也贊成,只是我們會認為解嚴之後,包含總統民選之後,然後在檔案上包含有檔案法之後,就比較沒有這個狀況。」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以第三條檔案當事人指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之人的定義來看,政治檔案實質是政治迫害檔案,縮小範圍理解較符合認知。「所以政治檔案聽起來好像包山包海就會有其他事件,可是如果是政治迫害檔案條例的話,就比較會符合我們大家的認知」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運鵬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政治檔案條例,剛才主席已經講得很清楚了,行政院版送來之後要不要再詢答,其實可以討論。剛才聽國民黨的朋友在講,除了要求詢答之外,還附加要求不能夠進入逐條,甚至是不能審查,要退回院會或程序委員會,這種不是程序上本委員會可以處理都講出來,重點就是在心態。心態上,我看國民黨的朋友可能也不願意詢答,剛才我一進來就聽到很多委員先進把政治檔案條例當作追殺。如果以行政院版的內容來看,你們要看的內容是什麼?行政院版其實沒有罰則,的確就在處理可能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政治檔案的公開。讓當事人與他的家屬可以看到他們當年怎樣被威權政府追殺的檔案,讓他們知道真相,讓他們可以調查、整理、蒐集及研究,作為中華民國、作為臺灣未來在這種政治事件上的參考,以古鑑今。既然政治檔案條例的目的是這樣,我相信各位身為民意代表,我們在選區服務的國人裡一定都有被迫害的對象,這些對象也不分省籍、不分族群,包含在眷村裡也有很多被迫害的對象。

  2. 去年10月促轉會所恢復名譽的事件,包含監察院國民黨籍的監察委員所提出的鹿窟事件都一併恢復名譽。我請各位委員先進,尤其在野黨的朋友、先進可以考慮一下,詢答沒有問題,進入逐條討論當然也是委員會該處理的。至於你們要用程序上的任何方式杯葛,只是凸顯你們心態不願意公開過去這些被追殺、連在野都說不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民在追求他們權益的時候,被當年的威權政府追殺的事實。這個是我們現在應該還他們的權利,也希望你們再考慮一下。

  3. 主席

    現在程序發言截止登記。

  4.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主席

    你讓我講完嘛!一開始賴士葆委員也提出要詢答,否則他替陳美伶主委抱不平,所以我們就來處理詢答……

  7. 陳委員玉珍

    主席,大部分的委員都提出要退回程序委員會……

  8. 鄭委員運鵬

    大部分委員要看這個委員會的委員……

  9. 沈委員智慧

    主席,過去的錯誤不代表今日要跟著錯誤走,主管機關明明是經濟委員會,你為什麼一定要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呢?錯誤的院會決定不能代表現在必須錯誤下去啊!

  10. 主席

    本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主席

    我先徵詢各位的同意,包括本會鍾孔炤委員還有剛才的鄭天財委員,都在我們登記質詢的時間結束之後要求要補質詢,我們在程序上沒有辦法讓2位登記,但是經過委員會同意,等我們大家都正式詢答之後,再請他們2位來做質詢,至於時間,我們會稍微縮短,鍾委員是本會委員,8分鐘就不再延長,鄭天財委員就是5分鐘,最後一位登記委員發言完之後是鍾孔炤委員,然後是鄭天財委員,大家沒有意見的話,就這樣處理。

  13. 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14. 鄭委員運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跟主委請教,其實早上爭議了一段時間,大致上那個爭議叫政治爭議,並不是程序爭議或者是議事上的爭議,政治爭議就會來自於這個政治檔案條例本身所可能會衍生的問題。其實我看這個政治檔案條例裡面,剛才很多委員他們大概是從政治檔案這4個字要擴大到其他,跟這個原來的條例,包含委員版、包含行政院版不一樣的地方,我看這個內容,包含之前的委員版跟最新的行政院版,如果你要把它縮小範圍的話,會變成政治迫害檔案條例,其實如果你以第三條的檔案當事人是指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之人的話,大概這都是一些政治上面的過去威權政府或是所有的附隨組織利用它的權力,可能是公權力,可能是再透過公權力去被迫害的檔案出來的,所以政治檔案聽起來好像包山包海就會有其他事件,可是如果是政治迫害檔案條例的話,就比較會符合我們大家的認知,大概有這個差別。

  15. 我就利用行政院版跟其他委員版的一些差異,我也來順便幫大家……,有些委員早上有講是剛補選然後回立法院,也有一些是遞補進來的,有些細緻的差別可能他過去沒有看到,像之前在委員版裡面,因為過去從黨產條例二十多年的沿革跟促轉條例裡面,所以很多委員版的時間點都是民國35年至民國80年5月22日,那民國80年5月22日的日期選擇,就是廢除懲治叛亂條例的時間點。但是到了促轉條例跟行政院這一次的版本裡面,其實從80年的5月22日延長到了81年的11月6日,也就是1992年11月6日,這個時間點也就包含了剛才主委您所說的,其實民進黨已經成立了5年,所以如果民進黨有在這個條例裡面,不管什麼版本也會包進去的話,民進黨或是其他在立法院曾經有過的政黨,像是青年黨等等之類的政黨也都被包含進去了嗎?

  16. 主席

    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17. 陳主任委員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合法登記的政黨都有。

  18. 鄭委員運鵬

    主委,我剛剛講80年5月22日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和81年11月6日差了一年半,請問主委知不知道這個差別在哪裡?

  19.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就是動員戡亂的終止。

  20. 鄭委員運鵬

    對,我也跟在場的陳玉珍委員報告一下,過去我們都以為是以戒嚴不戒嚴跟解嚴來做分別,那是民國76年,也就是1987年,但是為什麼現在是1992年11月6日?這是因為有部分地區還沒有解嚴,這就包含你的選區金門,所以金門也有被政治迫害的,以這個時間點來選擇的話,其實就包含其他被威權政府控制更久的地方。我也贊成管碧玲委員剛剛所講的,如果把時間往後移,這也是一些在野黨委員所要求的,往後移我也贊成,只是我們會認為解嚴之後,包含總統民選之後,然後在檔案上包含有檔案法之後,就比較沒有這個狀況。至於剛才沈智慧委員所講的,他對一些國務機要費有興趣,其實在立法院裡面,我們是同一屆,直到2008年的第六屆結束,那個時候就可以透過立法院的職權去調閱了,而我們在處理的是更早之前的威權政府政治迫害這個案件,所以這個時間點很細緻的考量到我們每一個地區、每一個縣市裡面不一樣的地方,這一點我的解釋沒有錯吧?

  21.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對,沒有錯,謝謝鄭委員。

  22. 鄭委員運鵬

    如果照著剛剛在野黨委員的理論,我時間更往後延或是往前拉,往前他們是想要對日本時代啦!甚至是要對原住民,那個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往後拉我認為才會有國民黨委員所講到的政治鬥爭跟政治清算、打壓異己的問題,為什麼?我也可以把這個政治檔案條例延長到2016年啊!大家沒意見吧?延長到2016年之後,我就可以開始查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我也可以把一些檔案照著沈智慧委員的理論調出來查,那個才叫迫害異己、那個才叫打壓異己。所以如果你把它的時間往前挪,這就是為什麼促轉會可以處理的範圍及時間有限,國民黨就很不高興,他們會認為這就是針對國民黨,因為你們那時候執政嘛!即使是在1992年民進黨成立之後,我們沒有執政也不能怪我們啊!我們沒那個權力啊!所以你去處理比較古早以前的問題,就算公開了,我也不認為會對現在的選民造成什麼影響,反而是你處理到總統民選之後或是2016年之後或是今天之前,那個才會造成政治上面誰執政誰在野被打壓的狀況,主委,這樣沒有錯吧?

  23. 陳主任委員美伶

    是。

  24. 鄭委員運鵬

    所以處理古早的事情,有時候考古一下比較不會影響到現在選民的判斷,如果真的延長了,哪些才叫做打壓異己,所以這一點我們的切入點不同,也會造成結果的不同。我們的政治檔案法跟促進轉型條例就是不希望影響到現在的民主選舉及政黨政治,所以才會把以前被迫害的那段、威權政府的那段切開來,主委,這才是我們的目的嘛!

  25. 陳主任委員美伶

    是的。

  26. 鄭委員運鵬

    這個沒有錯嘛?

  27.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對。

  28. 鄭委員運鵬

    所以如果以現在新的個別事件,不管是立法院的職權行使,不管是檔案法上面對於機關或人民權益,我們其實都可以執行,這樣才對嘛!所以在時間點上,我請在野黨的委員再考量一下,這個其實都有考慮到民主化、政黨政治跟我們社會的觀感要求。

  29. 第二個部分,我覺得行政院版跟之前委員版有一個相對來說細緻一點的地方,就是檔案資料當事人的定義不同,在大部分的委員版裡面,因為這是比較屬於政治迫害的檔案開放條例,所以他所指的檔案當事人是排除業務或事件上的負責人或參與人,而當時負責的人有可能是迫害者,卻把他排除掉。但是行政院版第三條的檔案當事人,是指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等等,包含執行之人,所以如果當時受命執行之人,包含政黨也好,覺得萬一他有可能因為這個政治檔案公開之後,可能會遭到另外一種社會上面的負面觀感,他也可以去調閱嘛!也可以去執行相關的權益,主委,這樣沒有錯吧?

  30.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對,調閱應用是非檔案當事人也可以,只是我們的程序有不同的規範。

  31. 鄭委員運鵬

    所以行政院版其實有照顧到所有事件裡面就算當事人?

  32. 陳主任委員美伶

    是。

  33. 鄭委員運鵬

    你們給他們公平的待遇跟公平的權利,也包含國民黨……

  34. 陳主任委員美伶

    後續的運用沒有問題。

  35. 鄭委員運鵬

    沒有錯吧?

  36. 陳主任委員美伶

    沒有錯。

  37. 鄭委員運鵬

    所以有一些包含他的繼承人,其實也有相同的權利,這一點也沒有錯,對不對?

  38.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對。

  39. 鄭委員運鵬

    好。再來是私人文書,在私人文書的部分,大部分的委員版並沒有把私人文書排除在外,可能已經歸到政府的檔案裡面了,但是如果它要被公開、被研究時,在行政院版有更細緻的規範,當這些私人文書即使被政府等蒐集了,列入政府檔案了,行政院版有讓當事人跟繼承人表達它不予公開,沒錯吧?

  40. 陳主任委員美伶

    對,我們原則上是尊重私人的財產,所以不用強徵的方式,但是可以接受捐贈或者受託保管,甚至用收購的方式來做為處理。

  41. 鄭委員運鵬

    如果已經在我們檔案裡面的私人文書要被公開,因為這可能是當年當事人被迫寫下的自白,並非他個人意願,所以當事人跟繼承人表達不願意被公開,這是可以的嗎?

  42. 陳主任委員美伶

    可以加註補充意見,就是我們今天主要應用部分的一個重點,他可以加註這個意見以後再做處理。

  43. 鄭委員運鵬

    好,我就這幾點補充,其他的部分在進行逐條時再說,也希望給我們新任的幾位委員一些意見參考,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運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