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以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作為威權統治時期,排除日據時代,原住民族無法接受與認同。「但對原住民族而言,威權統治時期不是從34年8月15日,包括日據時代,對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族而言,我們都認為是威權統治時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只要總統兼任政黨主席,該政黨檔案都應納入政治檔案適用,不應僷限於三十四年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期間。「只要國家元首─總統,也是政黨主席的話,我認為這個政黨的檔案都應該適用進來,而非只限於81年11月6日之前。」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促轉會將早已轉型的救國團相關檔案認定為政治檔案、國家檔案。「它老早就轉型了,而促轉會這個東廠機關卻還在認定其相關檔案是政治檔案、國家檔案。」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由缺乏公信力、主任委員出缺仍在運作的促轉會認定誰是附隨組織、什麼是政治檔案並移至國家檔案,認為組織資料也是一種財產,這樣非常不妥、不當。「由一個沒有公信力的單位去認定誰是附隨組織、什麼是政治檔案、什麼是要移到國家檔案。」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條例第三條所列與威權統治時期相關的二二八事件、動員勘亂體制、戒嚴體制等檔案,缺少大港口事件、牡丹社事件等原住民族被迫害的重大歷史事件,原住民族無法接受。「因為原住民族的重大歷史事件,其實非常多,我們有大港口事件、牡丹社事件、七腳川事件、大嵙崁事件、加禮宛事件、霧社事件、太魯閣事件、大分事件,非常多原住民族被迫害的歷史事件。」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同仁。這部法的主管機關在行政院的版本就是國家發展委員會,既然是國家發展委會,因為它不是組織法,過去組織法當然要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但它不是組織法,而是一般的法律,它是政治檔案條例,所以應該由經濟委員會主審;涉及到文化部的話,就由教育文化委員會來聯審;如果涉及到司法法制委員會也要聯審。主審是經濟委員會,因為國發會是經濟委員會所掌,所以很清楚。就像黨產條例不是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審,而是內政委員會主審,所以這個部分非常清楚,我們還是必須照體例或過去的慣例,包括立法院的制度,非常清楚地來處理。我建議既然國家發展委員會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就應該由經濟委員會來主審,所以我們應該退回,建議院會重新交付審查。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鄭委員運鵬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政治檔案條例,剛才主席已經講得很清楚了,行政院版送來之後要不要再詢答,其實可以討論。剛才聽國民黨的朋友在講,除了要求詢答之外,還附加要求不能夠進入逐條,甚至是不能審查,要退回院會或程序委員會,這種不是程序上本委員會可以處理都講出來,重點就是在心態。心態上,我看國民黨的朋友可能也不願意詢答,剛才我一進來就聽到很多委員先進把政治檔案條例當作追殺。如果以行政院版的內容來看,你們要看的內容是什麼?行政院版其實沒有罰則,的確就在處理可能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政治檔案的公開。讓當事人與他的家屬可以看到他們當年怎樣被威權政府追殺的檔案,讓他們知道真相,讓他們可以調查、整理、蒐集及研究,作為中華民國、作為臺灣未來在這種政治事件上的參考,以古鑑今。既然政治檔案條例的目的是這樣,我相信各位身為民意代表,我們在選區服務的國人裡一定都有被迫害的對象,這些對象也不分省籍、不分族群,包含在眷村裡也有很多被迫害的對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問各位,對吳委員志揚等人之提案有無反對意見?
- 吳委員志揚
沒有。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案不能表決……
- 主席
我們就來表決……
- 沈委員智慧
你們要用你們強勢的能力來做這樣的事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沈委員智慧
過去的錯誤不用現在搞嘛!我們退回院會……
- 主席
現在開始表決,贊成……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休息……
- 主席
你們提案卻不讓人家處理,不然你們就不要提案嘛!
- 沈委員智慧
退回程序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鍾委員孔炤
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政治檔案條例,如果從行政院版的第三條來看,首先讓我們原住民族非常質疑的,就是這邊特別訂定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也就是促轉條例所謂的威權統治時期;但對原住民族而言,威權統治時期不是從34年8月15日,包括日據時代,對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族而言,我們都認為是威權統治時期。在你的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後段裡面特別提到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勘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這些事件對原住民族來說,也非常不認同,因為原住民族的重大歷史事件,其實非常多,我們有大港口事件、牡丹社事件、七腳川事件、大嵙崁事件、加禮宛事件、霧社事件、太魯閣事件、大分事件,非常多原住民族被迫害的歷史事件。所以,所謂的威權統治時期,對原住民族而言,我們無法接受,也無法認同,而條文內所謂的相關事件,更是少了我們這些事件。所以這個政治檔案條例,原住民族非常無法接受。
另外就是行政院版第六條,「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所謂的政治檔案,第一個要由促轉會先審定該組織是不是附隨組織,對不對?
- 主席
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美伶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它是審定那個檔案。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對,促轉會要先審定誰是附隨組織,這是促轉條例的規定,然後到政治檔案條例裡面,附隨組織所擁有的,你們再去審定這些檔案是國家檔案,也就是政治檔案。在這樣的條文裡面,首先我們對促轉會本來就不認同,何況它又自稱是東廠,東廠現在沒有主任委員卻還在運作,還在認定誰是某某政黨的附隨組織。第一點就讓大家非常質疑。譬如,在媒體上已經被認定的救國團,我們在學生時代,在年輕的時候,都曾參與救國團所舉辦的活動,它老早就轉型了,而促轉會這個東廠機關卻還在認定其相關檔案是政治檔案、國家檔案。這個問題環環相扣,當促轉會都還無法被社會所接受的時候,我們在這邊審查所謂的政治檔案條例,由一個沒有公信力的單位去認定誰是附隨組織、什麼是政治檔案、什麼是要移到國家檔案。無論它是政黨或民間團體,就是要把它的檔案或組織的資料,透過法律把它移到檔案局,要知道組織的資料也是一種財產,這樣真的非常不妥,非常的不當!
事實上,就81年11月6日這個時間來說,只要國家元首─總統,也是政黨主席的話,我認為這個政黨的檔案都應該適用進來,而非只限於81年11月6日之前。因為我們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所以我們的總統是有權無責,很多政治措施都是在政黨裡面運作。譬如追殺、處罰媒體這樣的行為,我們也很想知道是不是在民進黨的會議裡面,民進黨主席做了指示?如果主席跟總統是同一人的時候,我們就更應該要了解。所以這部分不應該侷限在你們自己認定的34年到81年這個期間,我們特別提出來。
- 主席
鄭委員提出來的意見都很有見地,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好不好?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要接受、認同、支持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