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認為依公投法第三十條,公投結果是創制立法權的行使,應予尊重「況且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是創制立法權,就是創制權的行使,所以為什麼可以不尊重呢?」發言紀錄
- 賴委員士葆
(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案子有這麼急嗎?我剛剛聽到柯建銘總召講了一句話,好奇怪的一句話,他說要向憲法低頭,有沒有錯?沒有錯,但是要不要向人民低頭?答案絕對是要。為什麼七百多萬票人民公民意識的展現,行政院這一部專法完全沒有看到?它的內容都是準用民法、準用民法、準用民法。這一次公投的3個案子,第10項、第12項講得清清楚楚,我要請問,大法官有這麼偉大嗎?大法官15個人,他們的意志可以壓過七百多萬人民的意志嗎?
我們來看看剛才江啟臣委員提的一件事情,大法官在2001年做了一個釋憲案,第530號釋憲案,他也要求司法機關審判的部分要做個調整,但到現在為止,從2001年到現在為止,快20年的時間了,都沒有動靜,為什麼?就是實質上有困難啊!各位偉大的政治家,當立法委員是要立法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難道各位樂見立法院外面挺同、反同兩方人士互相叫囂、漫罵嗎?這是我們要的嗎?老實講,現在的大法官已經成為蔡英文所用的工具而已啊!大家難道不知道蔡英文的政見就是主張同婚,很清楚就是要兌現他的政見,不管民意,如果民意是大家都支持,我們當然支持,但是有七百多萬的人不支持啊!各位,有七百多萬的人不支持,結果蔡英文透過15位大法官硬是要闖過去!
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偉大的政治家,我們是立法委員,我們獨立行使職權,如果這個案子這麼容易通過的話,早就過了啦!早就過了,何必等到現在?而且我們看這部行政院的法,我記得在協商時有人罵我,說這就是專法啊!說什麼不用民法,怎麼不用民法呢?多少條準用民法?如果這就叫做同性婚姻,大法官的釋憲是這樣的話,那為什麼不直接寫清楚?他沒有寫過同性婚姻,也沒有寫過同性結婚,所以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立法空間,需要很多的時間討論,而不是這樣子硬壓過去,請大家三思,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生長在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當中,讓這塊土地上每一個公民都能尋求自己的幸福、自己的愛、自己的家庭生活,我相信是每一個政府的責任。剛才有很多朋友說,我們需要這麼急嗎?我們要一步到位嗎?我想要說的是,長久以來被剝奪基本人權的同志們,他們走到這一步已經歷經幾十年了,我們好不容易走到了今天這一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現在我們依登記順序發言。現在截止登記。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賴委員士葆
(1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題目我們都很清楚,行政院對於今天要通過的案子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是道道地地的同婚法案,為何不敢開大門、走大路,直接訂定同性婚姻法或是同性結婚法?為何不敢這樣訂定呢?其實就是想閃避,這裡閃避一點、那裡閃避一點,就是基於政治考量,本席認為,這個題目大法官會議解釋在前,但最新的則是公投的結果,所以本席提出對應法案,即「公投第12案施行法」,我再強調一遍,這不是挺同、反同的戰爭,也不是挺同、反同之爭,我可以在此再說一次,我有三親等就是同志,他也結婚了,不僅穿婚紗,連婚禮都辦了,對此我們全家人都是祝福的,也都接納了。請各位尊重本席的發言,要發言的人請登記。
本席強調最新民意是公投第12案的結果,釋字第748號解釋是過去提出的,是針對過去的時空來做解釋,而且已經被後來的公投結果給取代了,況且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是創制立法權,就是創制權的行使,所以為什麼可以不尊重呢?為什麼只看得到大法官笑、不見七百多萬人民會哭?為什麼呢?我就只問這點,而且我要告訴各位,我對同志有包容、有愛、沒有歧視,但是對於這樣的修法,我們看到的是行政院不敢直接面對,如果這樣的話,裡面這麼多條文就不要都是準用民法,所以這是道地的掛羊頭賣狗肉,表面上是專法,實際上則是民法,所以請各位支持本席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這呼應了大法官解釋,也呼應了公投的結果。謝謝。
- 主席
謝謝賴委員,各位都是非常有風度的委員,如果有委員在台上發言,台下儘量就不要給予任何的回應。
下一位請林委員昶佐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賴委員士葆
(12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有委員提到這個專法是尊重公投結果,有嗎?有嗎?公投第十案寫得很清楚,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七百多萬票通過了!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他們的公投理由書也贊成同婚,這個每個人看的角度不一樣,也許是斷章取義,我唸一段給各位聽,他們的說明寫得很清楚:為達成該號解釋(第748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請各位讀這一段,這在他們的說明欄裡,請大家要批評可以,要指教可以,但要好好讀一讀,把全貌都讀完,不要只抓一部分自己想要的,就說第十案公投案也有,他們只是反對民法的婚姻,要專法婚姻他們贊成!沒有啊!我剛剛講的,你們仔細去讀一讀!所有的第十案、第十二案都是民法婚姻以外,所以我是根據這個提出一個版本,我現在則是支持國民黨黨團提出的修正版本,那就是「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以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特制定本法。」,這呼應了第748號解釋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寫得很清楚,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之親密性及排他性關係,應予保障,至於用何種形式來達成,最後是屬於立法範圍。所以,我支持國民黨黨團提出的修正案,他們的修正案也是針對我的修正案,我願意接受。請各位指教,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2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這個法律案的討論及審議過程中,我本來只想進行大體討論的說明,但做為一位負責任的立法委員,我沒有辦法接受透過一些錯誤或誤導的資訊,來影響公眾對這件事情的認知。剛剛有委員指教說在立法形式上,用施行法是一個奇怪的立法格式,為什麼不用同性婚姻法?我要說明的是,我本來也是真心希望能夠通過同性婚姻法,但我瞭解在這個社會上,有人有不一樣的看法,為了要化解衝突、為了要增進包容,我可以跟這些反對的委員們報告,同志朋友們真的讓步了,他們接受了一個實質能夠保障他們權利、在名稱上面他們願意退讓的法案名稱,而去批評這部法律這樣的名稱,事實上,我們現在看到各個黨團所有的版本,全部都是用施行法這樣的名稱。也有委員指教「十幾位大法官笑了,幾百萬公民投票的選民們哭了」,我也希望這些委員可以真正的了解,過去這幾十年真正受到歧視、被剝奪基本人權、在暗夜裡哭泣的是這一些同志朋友們。剛才賴士葆委員說有人斷章取義,我想我把公投第十案完整的內容再唸一次,裡面說得很清楚,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使性別相同的兩人可以成立親密性以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的平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賴委員士葆
(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看到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把「同性婚姻」拿掉了,我就不了解他為什麼要拿掉?原來的修正動議是有「同性婚姻」,現在把它拿掉了,為什麼拿掉?我猜可能這四個字還是太刺激,所以換個角度來講,但是換湯不換藥,它在第四條又出現了,同性兩人可以去結婚登記,其實一樣的意思,民進黨只是想用這個讓大家誤以為它好像改了、回頭是岸、沒有這個東西了,事實上還是在的!
我的案子第二條其實就是為了落實已通過之公投第十二案所揭示「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之立法原則,且避免牴觸已經通過之公投第十案有關於婚姻規定限制在一男一女之立法原則,所以才創設了「非婚姻之同性伴侶家屬制度」。我原來的提案是談到「同性家屬」,後來國民黨黨團改成「兩個同性的共同生活伴侶者」,所以現在黨團的案子是強調「同性伴侶」的概念,而我的案子則是強調「同性家屬」,並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其實我的案子很少準用,就這條準用,其準用關於家屬的規定、家屬的定義及家屬的處理,因此本席創設了「非婚姻之同性伴侶家屬制度」來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並因家屬之法律地位,一方不會與另一方之血親發生姻親關係。其實各位,如果你們今天通過這個法案,這以後會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同性之間按照今天通過的法律結婚了,很多所謂的姻親關係就會跑出來,請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好好去思考,這裡面要如何處理這麼複雜的東西?到現在為止,我並沒有看到這個案子有太多的處理,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條,事實上我們也知道本法最主要的就是要落實大法官會議第七四八號解釋以及公投第十案、第十二案來保障同志,亦即相同性別兩個人婚姻的自由平等,所以剛剛有人說,為什麼不要用同性婚姻法?這是我們最希望的,但是為了緩衝社會的衝突,所以同志團體及我們民進黨寧願讓步讓他用所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根據「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裡面所提的就是結婚的自由,你要不要結婚?你想跟誰結婚?那是每一個人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結婚自由,因此「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裡面的第二條,在講的就是結婚的自由,你要締結,當然我們最希望就是能夠締結結婚的關係、婚姻關係,所以原來行政院的版本「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賴士葆委員所提到的,他所謂的永久共同生活的關係呢?事實上永久結合關係,他裡面把所謂的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拿掉,什麼叫做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那就是婚姻,但是我們看到賴士葆委員或是國民黨再修正的版本,都把最重要的結婚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這句話拿…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沈委員智慧
(12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是反同、挺同者都很關心的關鍵條文。風雨中所有挺同、反同的朋友們,大家辛苦了!對於第四條,我支持相同性別之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至於戶政機關登記方面,我主張採用同性永久結合關係等文字,也就是「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與主張。在政黨表決中固然各有各的立場,卻也因為未經過充分討論,以致無法形成既尊重公投內容又為國內大多數人所贊同的看法,致使第四條殘缺不全,無法面面俱到,照顧到每個面向,讓人覺得非常遺憾!因此,我在這裡表達個人立場,我支持第四條,但不支持民進黨版本,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賴委員士葆
(12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第四條修正條文,也是國民黨黨團修正案,因為目前同性伴侶家屬於戶政實務上無法登記為家屬,僅能登記為寄居,因此立本法以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可以在戶政機關登記互為同性伴侶家屬。其次,我要再次回到公投結果來,其實公投結果所要強調的,即在於以民法婚姻以外的方式來保障同性二人,讓他們得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經營生活,這是重點所在,也希望能納入條文裡。另外,我們也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訂成立同性伴侶家屬關係形成要件,應該滿足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為同性伴侶家屬登記之要求。我的案子與民進黨團所提的再修正案最大區別在於,民進黨黨團在第二條把同性婚姻幾個字拿掉了,但又在第四條放上去,好做結婚登記。不過這樣一來大家就看得很清楚,其實民進黨也在掙扎,才會在文字上「撨」了半天,以為這樣可以糊弄社會,糊弄另外一群人,但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結果也事與願違,無法達成目的。最後,我要再次強調,這個案子其實可以尋求更多對話與協商,這樣才能讓社會更圓滿,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士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