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芳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建議勞動部研訂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時,就5人以下小公司與大型企業的裁罰如何符合比例原則進行討論,包括打卡資料遺失或出勤紀錄未保留等情形,並認為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遵守勞基法。「所以我認為你們要訂定的這個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如果能夠針對5人以下的小公司規定一個比例原則,至於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該遵守勞基法。當然裁罰還是要有一個比例原則,一間公司只有3個人、5個人而已,你一次罰我9萬元,針對200人的公司,你還是罰9萬元或是6萬元,我覺得這部分還是有需要就比例原則去做討論。」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秀芳

    (10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曾公布目前國內非典型就業人數有81.4萬人,包括部分工時或是臨時性的人力派遣工作在內,但其中派遣人員這部分的認定可能有其難度。針對派遣公司、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之間的關係,其中派遣公司跟要派單位,何謂法律上的雇主,何謂使用上的雇主,請教部長,勞動部怎麼解釋?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法律上的雇主就是雙方之間有契約關係,這就是法律上的雇主,所以一般來講派遣事業單位跟派遣勞工之間是僱傭關係;要派單位則是實際上使用勞工的單位,所以它是使用上的雇主。

  4. 黃委員秀芳

    好。如果要派單位直接面試派遣勞工,這樣可以嗎?就是要派單位面試錄取之後再直接把勞工轉掛到派遣公司。

  5.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不行,這樣就變成是規避。現在一般人力市場上有很多這種轉掛的情形,我們是禁止的,法院在實務上也認為如果是這樣的話,要派單位其實是真正的雇主。謝謝委員提出第十七條之一條文,可以消除一些市面上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的違法的招商廣告。

  6. 黃委員秀芳

    其實我們在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就是派遣人力公司的廣告直接寫明轉掛服務,人員招募由企業進行,但考慮人力預算等因素,將自行招募或現有約聘或正式人員委外轉掛於派遣公司。部長,你覺得人力公司這樣的廣告可以嗎?合法嗎?

  7. 許部長銘春

    當然是不行,當然不合法。如果是轉掛的話,派遣公司其實是假雇主,如果是這種情況,當派遣勞工的權益受損時,常常會面臨兩個公司都不認帳的情況,他必須透過法律的途徑去訴求。對於這種作法,目前法律實務上還是認為要派單位才是真正的雇主,但是透過訴訟常常曠日廢時,變成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所以如果能夠在勞基法中明定要派事業單位不得有這種轉掛的情形,而且如果要派單位面試勞工,勞工可以直接要求要派單位跟自己訂定契約,如果沒有的話,勞工行政單位還可以介入加以處罰,這樣對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確實會比較周延,而且也能消滅違法的廣告。

  8. 黃委員秀芳

    是。好。我們也希望勞基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可以確保勞工的權益。

  9. 許部長銘春

    是。

  10. 黃委員秀芳

    其實我們看到網路上這種廣告真的還滿多的,勞工的權益也許這樣就被剝奪了,所以本席希望能夠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明定要派單位直接面試勞工的狀況下,面試的勞工應有權利要求要派單位直接聘用。

  11. 許部長銘春

    報告委員,您今天這個提案對於派遣勞工真的是一大福音,我們勞動部也非常非常支持,我們覺得這樣可以讓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真正獲得保障。

  12. 黃委員秀芳

    好。希望第十七條之一能夠儘速通過。

  13. 許部長銘春

    我們非常支持這個案子。

  14. 黃委員秀芳

    另外,勞動部好像要修正一個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這是勞動部最近要公告的嗎?

  15. 許部長銘春

    我們在研議當中,報告委員,其實此案是希望各種違反勞基法案件的裁罰能夠符合比例原則,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讓每一個具體個案都可以審酌它的違法情節,能夠處以適當的裁罰。這個共通性原則是在勞基法、行政程序法跟行政罰法的規範底下,我們也邀請了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以求找出一個共通性的原則。

  16. 因為各界迭有反映,針對勞動條件的處罰,目前勞基法中有一些條文的違反並無限期改善的規定,可是各地方政府在處罰的時候,它的標準或有輕重不一,所以各界難免質疑為何相同的樣態,比如超時或是少給加班費的狀況,有的罰這樣,有的罰那樣,就是裁罰不一,所以才會希望我們訂出一個共通性原則。我們的想法是希望任何裁罰都能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我們就依循勞基法、行政程序法跟行政罰法的現有規定,擬定這個共通性原則,並未另外創設加重或是減輕的規定,而是把相關的規範在我們的裁罰共通性原則當中再說明清楚。這個共通性原則目前還在研議當中,我們也會聽取各界的意見進行適當的修正。

  17. 黃委員秀芳

    是,其實我也希望勞動部多聽聽地方的意見,在勞基法修正之前,有關一例一休的部分,基層有很多聲音,譬如它可能是5人以下的小工廠、小公司,可能就是爸爸、媽媽、媳婦、兒子一起工作,然後再請另外一個員工,所以幾乎都是自己家裡的人在做。之前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正通過之後,很多基層民眾都覺得他們以前都沒有在登記出勤紀錄,有的是沒有打卡,有的雖然有打卡,可是薪水發完之後,打卡的資料可能就直接丟掉了,現在勞基法規定一定要保留5年,有的被罰也覺得很不甘心,他覺得我只是登記疏忽或者是打卡的資料沒有留下來而已,你一次就罰我9萬元或是6萬元。所以我認為你們要訂定的這個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如果能夠針對5人以下的小公司規定一個比例原則,至於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該遵守勞基法。當然裁罰還是要有一個比例原則,一間公司只有3個人、5個人而已,你一次罰我9萬元,針對200人的公司,你還是罰9萬元或是6萬元,我覺得這部分還是有需要就比例原則去做討論。

  18. 許部長銘春

    是。報告委員,這個共通性原則就是揭示一些標準,基本上如果是有人資部門的大公司,它可能法遵能力比較強的,當然對它課予比較高的法遵義務;另外,對於惡意的,我們絕對不會縱容……

  19. 黃委員秀芳

    當然。

  20. 許部長銘春

    惡意的我們一定加重處罰;但是對於一些比如小麵攤或是剛才委員舉例的微型家族企業,員工可能就是幾個人,它雖然不是故意但可能有過失的這部分,是否要衡量它的情節,這部分就授權各地方政府,依據具體個案的情形、可責性的程度去做一些裁量。

  21. 黃委員秀芳

    是。當然所有的企業或資方都一定要遵守勞基法,勞方、資方都需要遵守勞基法,但是就我剛剛講的,企業還是有分,微型企業跟大公司的裁罰,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比例原則,這樣會比較好。當然我們一定是要求大家都要守法,都不要違法,如果一旦有些狀況,比如打卡的資料遺失或沒有保留這種處罰性的規定,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比例原則,這樣會比較好。

  22. 許部長銘春

    是啊,其實我們這個共通性原則主要就在強調比例原則,就是裁罰要符合比例原則,要衡量它的故意、過失、它的違法情節以及可責性的程度。

  23. 黃委員秀芳

    好。我也建議部長跟勞動部還是要多聽地方的聲音,不要這個法通過之後,又造成大家的抱怨。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秀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