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為此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因此而提出了不在籍投票法律的修正案,一個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一個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這是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投票率差距達12%以上,主要是因為從臺北到臺東長濱、成功、東河、大武、太麻里、達仁、金峰等地距離很遠、搭火車要好幾個小時而降低投票意願「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投票率差距達12%以上,主要是因為從臺北到臺東的長濱、成功、東河、大武、太麻里、達仁、金峰距離都很遠,搭火車要好幾個小時,所以投票意願會減低」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原住民族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有關原住民族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議題」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1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上一屆完成海岸管理法並公布施行,海岸管理法第七條特別規定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這是很重要的條文,是我們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時特別增列的條文。其中第八款規定:「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這個條文的制定是要保護原住民族的部落,而不是要成為一個限制。臺東縣部落聚會所是經過行政院核定以花東基金興建的,其中長濱的堺橋部落要在烏石鼻段1165-1地號國有土地興建部落聚會所,其實這個土地是部落的,只不過部落不是法人不能登記,所以就變成國有土地。之前長濱鄉公所曾經跟縣政府開會,最近縣政府會以公文陳報給你們。我們先看說明二:有關烏石鼻段1165-19地號的土地是否涉及海岸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事實上部落聚會所的興建很簡單,就是幾根柱子,沒有牆壁,上面是鋼棚,類似風雨球場,興建個部落聚會所還涉及海岸管理法嗎?海岸管理法第七條第八款是要保護我們,要讓我們更好,現在只是要蓋個聚會所竟然還涉及海岸管理法,竟然還要行文?我要請營建署行文給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說明這種部落的建設並沒有涉及海岸管理法的問題。
- 主席(林委員為洲)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這可能是因為它的位置涉及一級或二級海岸地區,他們是先做一個查核以確認它不是屬於那類層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算是一級或二級海岸地區也不能不讓我們蓋。
- 吳署長欣修
不會不讓你們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程序那麼冗長。
- 吳署長欣修
不會不讓你們蓋,而是因為如果它是在二級海岸地區的話可能有些注意事項,所以只是先做查核而不是直接否決其興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要增加冗長的程序。
- 吳署長欣修
我瞭解,我們會儘快處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你們就這部分做更好、更迅速的處理。
接下來的問題也和營建署有關。關於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變更的問題,有部分機關用地要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部分農業區要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這是行政院核定的風雨計畫,花次長也在場,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3次的會議是花次長主持的。它是一個都市計畫的變更,內容很簡單,第一是將機關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涉及交通動線等等,其實你不要管那麼多。第二是有一塊私有地,要以地換地,對於交通動線等等問題,縣政府當然會注意。那個地方一直以來就是原住民族馬太鞍部落豐年祭的地點,他們自己會管理好,你對於相關的細節可以做附條件的要求,你先同意變更。
縣政府說對於這一小筆私有地會以地換地,縣政府提出了切結書,縣政府和鄉親簽了切結書,結果你說要協議書,為什麼不要切結書偏偏要稱為協議書?我找了相關法律也沒有什麼協議書的規定,為什麼不用「切結書」而要用「協議書」這三個字?我們的鄉親有的在臺中、有的在桃園,我們還要去找他們、要拜託兩次,為什麼切結書不寫要變成協議書呢?其實你可以附條件,最後還是要移轉所有權,到後來還是要到地政事務所移轉所有權,所以不要因為這麼細節的東西影響都市計畫的變更。最近我有發文給你們,現在還在跑流程,署長看過了嗎?
- 吳署長欣修
還沒有,但核定函我們的都計組和綜合組都會辦完了,今天就會送到我這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都市計畫變更相關的細節可以附條件,你先同意變更,不然還要送兩次。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下午就會處理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覺得不需要送兩次。
有關原住民族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議題,我之前也談過了,原住民族的選區是全臺灣,我現在講的是立法委員的選舉、總統的選舉,我們的選區是臺澎金馬,我們的投票率非常低跟一般鄉親的投票率差距非常多,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投票率差距達12%以上,主要是因為從臺北到臺東的長濱、成功、東河、大武、太麻里、達仁、金峰距離都很遠,搭火車要好幾個小時,所以投票意願會減低,事實上我們的投票所在每個地方都有,金門、馬祖都有投票所。我因此而提出了不在籍投票法律的修正案,一個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一個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這是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這部分經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朝野協商時內政部和中選會也沒有意見,徐部長在去年3月11日已經上任了,選務實施上也沒有困難,現在就是要請徐部長告訴柯總召這沒有問題,請他趕快簽字,現在就剩下民進黨黨團沒有簽字,我一直拜託他,他說還要問徐部長,他很重視部長,所以請部長向柯總召說這沒有問題。
- 徐部長國勇
我和他研議一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還要研議?朝野協商沒有問題,中選會也沒有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