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其他選舉權部分亦支持18歲公民權,為此提案成立修憲委員會以積極研議需要修憲的議題「當然在其他選舉權的部分,我們向來抱持的看法也是這個樣子,也正是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們才會在本院提案要成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有關於18歲公民權下降等等需要進行憲法修正議題能夠積極地來研議。」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18歲者有足夠智識針對國家重大政策表示看法,主張支持18歲公民投票,理由是重大公共政策對年輕人的衝擊可能比年長公民更劇烈、更深遠「在公法領域裡面,我們允許18歲的人可以去進行公民投票,它代表的是我們相信他有足夠的智識可以針對國家非常、非常重大的政策表示他的看法,而這件事情甚至可能包括國家未來的前途跟發展。在公投法的時候,我們一直所採取的立場是這個樣子,因為這些重大的公共政策攸關年輕人所造成的衝擊,可能比較年長的公民還要來得更劇烈、更深遠。」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感謝這麼多學者專家今天早上特別撥冗參加這場公聽會,這場公聽會的議題從各位發言的內容也可以清楚的看得出來,大家針對這些議題都有經過不管是相當仔細的思考,甚至在委員會當中所提出來的書面資料都準備得比行政部門還要更充實、整理得更完整,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對這個議題的關心、重視,還有長久以來的推動。

  2. 在這件事情上面,我個人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其實非常地清楚,我們採取的是支持的看法,之所以會支持這個看法,大的方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可是實際上面是同一層次的問題。我為什麼這樣講?大的方向上就從兩個層次來看

    第一個層次是法律的價值在設計規範時判斷基準之一致性;第二個可能也是行政部門或者是其他人在提出一些相對看法的時候是不是符合現代社會現實之需求。

  3. 從第一個角度的層次上來看,在目前三個比較大的法律規範體系當中,公法、刑事法、民事法三個領域當中,立法者所做的價值判斷是,在公法領域裡面,我們允許18歲的人可以去進行公民投票,它代表的是我們相信他有足夠的智識可以針對國家非常、非常重大的政策表示他的看法,而這件事情甚至可能包括國家未來的前途跟發展。在公投法的時候,我們一直所採取的立場是這個樣子,因為這些重大的公共政策攸關年輕人所造成的衝擊,可能比較年長的公民還要來得更劇烈、更深遠。當然在其他選舉權的部分,我們向來抱持的看法也是這個樣子,也正是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們才會在本院提案要成立修憲委員會,針對有關於18歲公民權下降等等需要進行憲法修正議題能夠積極地來研議。只不過很遺憾的,提案以後說要成立這個委員會到現在,從來沒有開過會、從來沒有被運作過。

  4. 第二個層次是在刑事法領域當中,18歲是一個有完全責任能力的人,針對他自己對外所造成侵害他人刑事法益的行為,我們要求他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當我們在討論權利的時候,大概都會跟責任、義務兩個概念是相互輝映的、是一體之兩面,所以我大概比較難想像在一個法律的規範體系當中,我們賦予他在公法上面能夠做這麼大的決定、在刑事法上面能夠要承擔這麼重的責任,那個責任就是當你侵害他人法益的時候,這個時候他要承擔百分之百,在刑事上國家刑法權之發動會給他所產生懲罰的效果,但是在民事法律上牽涉到的是有關於財產上面權利義務彼此之間關係的時候,讓他可以做完全的決定。相對來講,就如同法務部的說帖所似乎不斷強調的是還有責任層面、要去保護他,但問題是即使是從責任層面來看的話,從民事上他沒有辦法形成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然後締結一個他自己單獨的意思表示可以完全發生法律效力的契約,從法律內在的邏輯上面來講,我認為是沒有辦法能夠自圓其說的。

  5. 第二個,反映社會現實上面的觀點來看的話,隨著到21世紀,不管是教育的普及、資訊的普及,現在年輕人在智識上面成熟的程度可能比我們當初在設立這個民法典的時候,對於那個時候的年輕人對於自己的事務做決定的權利以及負擔責任,已然處於一個完全不能放在同一個水平上面來去相互比較的狀態,也正是在這樣子的觀點下面,我們會認為如果還是用保護的觀點來去反對,把所謂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件事情還要界定在20歲的話,恐怕也跟社會上實際的發展不太一樣。

  6. 基於上面這兩個比較大的理由,我可以先跟與會的所有的學者專家表示,也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面留下正式紀錄,對於這件事情,我們的立場是採取絕對贊成的看法,至於其他有關於配套、比較細緻的設計跟其他法律彼此之間調整,我們了解這個需要一個好的準備工程來進行準備,但是其他法律相對應彼此之間的調整,我相信以我們行政部門的能力只要認真做、好好做、趕快做,我不認為這個會是一個太大的問題。就像今天我看到張鈞綸律師所提出來的整理,我就覺得很感謝他也很佩服他,來我們這邊公聽會領2,000元,一個大律師把資料整理成這個樣子,比法務部整理都還要完整,先特別謝謝張律師獻出自己的智慧財產,然後幫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做出這麼完整的整理。

  7. 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學者專家所提供的寶貴建議,我最後要呼應一下,最後發言的陳宜倩教授所講的,如果在這個會期當中能夠完成這麼重要,有關於賦予我們國家下一代未來真正的主人翁完全行為能力的立法,時代力量黨團一定是全力支持,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