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將人工流產限縮至妊娠8週的公投案違背憲法規定「如今卻又要把妊娠限縮至8週,此舉更是違背憲法規定,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慎重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侵害母體健康、違背CEDAW公約的公投案是否仍然算是重大政策的創制「當對母體侵害也違背CEDAW公約的時候,是不是仍然算是重大政策的創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釐清立法原則的創制與重大政策的創制的界線與標準,不應將不符合立法原則創制者一律視為重大政策的創制「我們也希望你們把這些原則釐清,什麼叫做立法原則的創制、什麼叫做重大政策的創制,而不是讓重大政策的創制變成只要不符合立法原則的創制,就全都說是重大政策的創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在提案人補正後繼續嚴格審查該公投案有無違背憲法等部分「至於其中有沒有違背的部分,我們希望當他們補正之後,是不是也能夠繼續嚴格審查?」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10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上任之後,中選會對於公投案提出的審核、把關是越來越嚴謹,真的是可圈可點。我想請教主委,最近有個公投是關於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我們目前的規定是24週,關於這個部分,中選會也在10月25日辦了聽證會,聽證會是針對這個議案裡面的不明予以澄清。我想要請教幾點問題,人工流產必須要妊娠24週內施行是規定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中,優生保健法也很清楚的提到,我們之所以要有優生保健法,是要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所以保護母子健康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立法意旨。換句話說,當婦女懷孕後,他要墮胎,事實上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就有明白規定只有這幾種情況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譬如說被性侵、生產出來會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是生產之後可能對其家庭或健康等有所影響,其實有設計了幾個條件。為了這些人的健康,他今天要墮胎,當然必須要符合母體的健康,又因為墮胎非常需要醫療技術,所以我們也根據國際醫療技術的規定,24週是一個符合規定、能夠讓產婦安全流產的方式。所以現在有人提出修改為8週,事實上在醫學上也發現,很多情形在8週內根本沒有辦法判斷出來,譬如說他屬於蒙古症或是他可能將來會有一些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把他限制在8週內,事實上根本就沒辦法判斷。在這種情況之下,他們提出這樣的公投,它本身到底有沒有違背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序言所講的,它是釋憲違背憲法規定下的公投。所謂憲法規範下的公投也就是公投案不能夠違背憲法,如果公投案違背憲法,其實本身是不符合要件的。我想要請教的就是,他們對於這樣的施行細則提出公投案,即使改了施行細則,如果它違背母法,因為事實上母法並沒有改,優生保健法就訂在那裡,而它是去改優生保健法的施行細則。這個到底是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複決,或是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您的看法如何?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誠如委員剛剛所講,對於這麼一個公投案,中選會為了慎重起見,我們已經召開了聽證會,在聽證會裡面各方的意見都詳實記錄,這些意見也在昨天所召開這個公投案的審查會裡面,向所有委員提出報告。會中委員的發言也相當踴躍,因為這是社會大眾普遍關心的案件,所以我們是用最審慎的態度,從嚴予以審查。我只能夠說審查的結果是怎麼樣,審查的結果就是要求提案人必須再做若干事項來進行說明及補正。至於是哪些事項,第一個事項是這個提案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即剛剛所提的公投法第二條序言的部分。這是大家爭議最大的點,因為這個有爭議,所以一定要求再提出說明及修正。第二個、到底這個案子是屬於法律的創制或者是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這個也是有爭議。就它的理由與主文之間有一些矛盾的地方,我們也要求必須再說明。第三個、就它的內文來講,還有若干不能夠明白其真意的地方,所以根據以上三個理由,昨天我們委員會決議函請提案人必須予以說明。

  4. 尤委員美女

    有關中選會對於最近幾個案子的審查,到底是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或屬於所謂重大政策的創制?這裡面的界線是非常模糊的,例如張善政所提的數位國家專法,要設置數位創新委員會,他們認為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但是後來你們把它駁回。駁回的理由是此舉牽涉到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特權,其中會牽涉到預算、人事,所以是屬於不能夠公投的事項。事實上,不能夠非常簡單地就說,原來他自己認為這是立法原則的創制,經過委員質疑之後,他就把它改成重大政策的創制,以重大政策的創制就過關了。什麼叫做重大政策的創制?我們的政策是優生保健法,優生保健法是在提高人口的素質並保障母子的健康,當對母體侵害也違背CEDAW公約的時候,是不是仍然算是重大政策的創制?至於其中有沒有違背的部分,我們希望當他們補正之後,是不是也能夠繼續嚴格審查?我們也希望你們把這些原則釐清,什麼叫做立法原則的創制、什麼叫做重大政策的創制,而不是讓重大政策的創制變成只要不符合立法原則的創制,就全都說是重大政策的創制。這個標準是不是能夠訂定出來,或是有一些的原則能夠出來?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好,謝謝委員。

  6. 尤委員美女

    這部分攸關很多婦女生育自主權的問題。根據CEDAW公約每4年必須提出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學者來review的時候也都一直提到墮胎權,而目前的墮胎違背憲法規定,如今卻又要把妊娠限縮至8週,此舉更是違背憲法規定,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慎重處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