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轉型正義資料庫公開舊公文書時,不應在第一時間就將公務員名字及線人相關情報遮蓋,主張此部分應再好好討論,否則轉型正義只做了一半,令人遺憾。「甚至線人的部分,我覺得這部分大家可以再好好討論,但是我們如果現在第一時間就選擇了將其遮蓋,則我覺得轉型正義只做了一半,這是讓人比較遺憾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公開時所涉人員的姓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姓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易餘

    (11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個想要請教部長的問題就是現在有武漢肺炎的狀況下,法務部能不能在每一個環節都去做一個超前佈署,然後做好堅守防疫陣線的工作?所以我想要就教部長的是現在相驗的SOP,就是在相驗的程序、標準上,如果死亡原因不明,那就不用去管他的旅遊史,原則上都是屬於必須相驗的;如果死亡原因是明確的話,則他的旅遊史中是否可能包含疫情等狀況,就是我現在打三角形的這一塊,這是不需要相驗的,請教部長,現在法務部有沒有這樣的能量,就是死亡原因縱使明確,但是因為有旅遊史,所以站在防疫的觀點上,就擴大相驗的範圍,請問這部分有可能做到嗎?

  2.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3. 蔡部長清祥

    主席、各位委員。先向委員說明的是,相驗有分兩種,一個是行政相驗,一個是司法相驗,行政相驗的話,若是病死的,則是由衛生機關來做相驗的工作,除非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才要由檢察官率同法醫師來做司法相驗,但若是死因不明,因為……

  4. 蔡委員易餘

    現在大部分是死因不明的狀況。

  5. 蔡部長清祥

    關於死因不明,因為處於防疫的嚴峻時刻,法醫還是會站在便民的立場來幫忙相驗,不過還是要做好相關的防護。

  6. 蔡委員易餘

    當然。

  7. 蔡部長清祥

    就是去了解他跟疫情有沒有關係。

  8. 蔡委員易餘

    部長說要做好防護。目前我們的法醫,在他們相驗的時候有做好傳染病相關的防護工作嗎?

  9. 蔡部長清祥

    有,我們有SOP,比如說要先確認他的接觸史跟旅遊史,如果可疑的話,要先採集他的檢體送驗,經確診的話,我們要通知衛生機關,並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進行處理,甚至24小時內就要火化;如果沒有確診的話,表示這是屬於一般的病死,或是屬於意外死亡,則我們就按照過去一般相驗程序來處理,所以都有要求我們的法醫跟檢察官要按照SOP來處理。

  10. 蔡委員易餘

    我剛講的是死因明確,這可能就不是行政相驗,而是屬於刑事的部分,比方說他殺,這是死因明確,但是他也有旅遊史,則這部分會再做相關傳染病的相驗嗎?

  11. 蔡部長清祥

    會,我們就會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我們司法相驗中,發覺它有傳染病的話……

  12. 蔡委員易餘

    現在已經有這樣擴大來做嗎?

  13. 蔡部長清祥

    對。

  14. 蔡委員易餘

    好,我想這部分應該要好好落實,因為防疫不應該出現任何的破口,所以請法務部再好好加油。

  15. 接下來想要請教矯正機關的部分,因為剛剛很多委員都已經就教過部長,就我這邊的資料顯示,目前包括雲林監獄、花蓮監獄、金門監獄、臺南看守所等等,裡面的額溫槍都不到10支,但是他們裡面的收容人數基本上都是相對多的,除了金門監獄以外,以這樣來看的話,變成額溫槍是不足的,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做一個補足的動作?

  16. 蔡部長清祥

    我會馬上進行了解,並協助他們趕快補足。

  17. 蔡委員易餘

    畢竟量額溫是非常重要的,若這個動作沒有做好,基本上就是一個防疫的破口。

  18. 接下來要問的是跟疫情沒有關係的,但一樣是鎖定在矯正署,想請教矯正署,現在受刑人在入監服刑時,會在調查表上註記所謂的「加入幫派」,請問為什麼受刑人要附註「加入幫派」呢?

  19.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20.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委員可能關心的是關於處遇方面的問題。

  21. 蔡委員易餘

    對,一樣都是受刑人,但是他卻被註記所謂的「加入幫派」,而且這裡的「幫派」是如何定義的?如此一來,他受到的處遇是不是會有差異,甚至會不會影響到他的累進處遇?

  22. 黃署長俊棠

    「幫派」的部分,我們是根據警方送來的資料,然後還有媒體的部分,其實這是我們機關想要了解所有收容人的動態而已,至於處遇的部分,則是一點差別都沒有,跟其他收容人一樣,包括假釋、累進處遇等等,只要在監表現良好,則統統跟其他人都沒有差異性。

  23. 蔡委員易餘

    所以註記「加入幫派」事實上都完全沒有差異性?

  24. 黃署長俊棠

    沒有差異性。

  25. 蔡委員易餘

    不會因為有加入幫派,所以就把所謂有加入幫派的人都加以隔離或是將其關在一起,否則做這樣的註記主要用意何在?

  26. 黃署長俊棠

    我們只是了解而已,甚至若是病患,也是會做註記啊!比方說他是精神疾病患者或是有哪一類的疾病,這些我們也會加以註記,這只是我們在管理上一個比較方便的措施,而且若是有所謂的幫派份子,我們是會採分散而不是集中的方式來處理。

  27. 蔡委員易餘

    就像我講的,如果他是有幫派註記的,你們就會儘可能關在不同的收容室?

  28. 黃署長俊棠

    這是我們會去考慮的,即矯正機關在執行這個區塊上,我們會儘量讓其不要結群成黨,儘量讓大家能夠很虛心的接受處遇,所以委員所關心的「幫派」2個字,其實在他執刑這段期間中,相關的處遇還有待遇等各方面,是一點影響都沒有的,即跟其他收容人是完全一模一樣。

  29. 蔡委員易餘

    完全一模一樣嗎?

  30. 黃署長俊棠

    是的。

  31. 蔡委員易餘

    就我的認知,若有註記「幫派」的話,你們一定會特別的注意,至於注意程度到什麼程度,我可能要再了解一下,就我的認知,如果已經在裡面執刑了,而在執刑上他也沒有很明顯的違規,或者是造成收容所困擾的狀況,若對其註記「加入幫派」,我是覺得怪怪的。

  32. 黃署長俊棠

    在此做個補充,我們大概會有差不多1年的時間來進行了解,如果他表現都很正常的話,則我們會透過機關、透過所謂的小組,然後將其註銷掉。

  33. 蔡委員易餘

    那也不對啊!要嘛就是不要有那個程序,不然你們這麼做的意思是說,他在外面有參加幫派,還是他在裡面有結群成黨?應該是指前面的狀況吧!

  34. 黃署長俊棠

    這就是我們整個機關,包括剛剛向委員報告的,就各種狀況的了解程度來看,如果都是很正常的話,他們就會提會討論,然後就沒有再做控管,總之,他的處遇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包括假釋、累進處遇等……

  35. 蔡委員易餘

    包括他在裡面若想要去爭取工作機會,也不會受到影響嗎?

  36. 黃署長俊棠

    對,包括方才談到的服務員,這有其甄選的資格、限制,比方說不能有違規……

  37. 蔡委員易餘

    當然規定都是一樣的,只是在其爭取的過程會不會因為曾被註記「加入幫派」,然後就影響到爭取的機會?

  38. 黃署長俊棠

    這不會做為其唯一條件的考量,其實這個應該算是考核,即列管算是考核項目的一種而已,但整個在甄選制度上,則是都沒有什麼影響。

  39. 蔡委員易餘

    沒有關係,我想這部分我們以後可以再討論得細膩一點。

  40. 最後的問題則是要就教調查局,因為促轉會事實上有在網路上公布了一個轉型正義的資料庫,想請教局長,我現在這裡有一張圖片,而這張圖片很明顯的可以看到,所謂的轉型正義,包括在公開過去一些舊檔案的時候,很明顯的包括加害者,也未必是加害者,就是裡面涉及到公務員或者是線人相關的情報,則是完全都被塗掉,造成任何人在網路上若要去看這個轉型正義資料庫的時候,則是只能看到被害者的資料,但卻看不到其他一端的資料,請教局長,這樣處理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41.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42. 呂局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調查局在配合促轉會政治檔案的公開上,我們是全力的配合,此外,我們先後移轉了總共3萬381件政治檔案,這些政治檔案完全都是解密的,所以促轉會在整個真相的調查上,還有檔案相關當事人,若要去檔管局要求閱覽,則我們完全是公開的。至於委員所提……

  43. 蔡委員易餘

    就是網路上公開的部分。

  44. 呂局長文忠

    網路上公開的部分,當然這個部分涉及到我們參酌促轉條例第四條還有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裡面有一些關於個資保護的規定,還有相關的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

  45. 蔡委員易餘

    姓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

  46. 呂局長文忠

    就是一些個人資訊的部分,就我們的立場,其實整個檔案都是有提供給檔管局。

  47. 蔡委員易餘

    我想請教的是,這個塗銷的動作是局裡做的,還是促轉會或是檔管局去執行的?

  48. 呂局長文忠

    塗銷的部分,其實我們把政治檔案移給檔管局以後,則是完全由檔管局還有促轉會依照相關法律來做運用,至於他們怎麼運用,我們則是尊重這兩個機關的運用。

  49. 蔡委員易餘

    所以網路上公開的部分中,這個塗銷的動作到底是誰執行的?

  50. 呂局長文忠

    當時促轉會他們要公布的時候,是有來徵詢我們局裡的意見,我們是建議他們,其實不管是我剛才提到的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還有促轉條例第四條,裡面都有一些個資保護,還有所謂去識別化的規定,因為促轉會有要求我們提供意見,所以我們就表示了我們的意見。

  51. 蔡委員易餘

    你們有表示這樣的意見,後來促轉會也接受了,所以我們現在上網查詢資料時,確實就是看不到的、是予以塗銷的。

  52. 呂局長文忠

    是的。

  53. 蔡委員易餘

    你們是有提供意見,而執行上是他們在執行的,沒錯吧?

  54. 呂局長文忠

    是。

  55. 蔡委員易餘

    因為我對這件事基本上是有意見的,我認為這是已經公開的,這樣一個舊的公文書,裡面一些公務員的名字是屬於個資的保護範圍,甚至線人的部分,我覺得這部分大家可以再好好討論,但是我們如果現在第一時間就選擇了將其遮蓋,則我覺得轉型正義只做了一半,這是讓人比較遺憾的。總之,我就是了解一下,反正就是你們有建議,促轉會去執行遮蓋的動作,然後上網也是他們去上網的,沒錯吧?好,我今天先問到這裡。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蔡易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