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行政院違反公投法第三十條第六項二年內不得變更創制案內容施政的規定,現在正在進行違法的事情。「公投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院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案內容之施政」,但是他們有沒有做?他們不是沒做,只是現在行政院正在進行違法的事情,為什麼?」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應由總統或行政院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總統或行政院針對反空污公投案沒有這麼做,屬違法。「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規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應由總統或行政院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是行政院或總統有沒有做?沒做,違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行政院針對反空污公投案沒有這麼做,屬違法。「按照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是事實上行政院有沒有做?沒做,違法。」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毓蘭

    (10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現在先讓大家坐著聽,因為我好不容易才可以在自己的委員會裡,有多一點的發言時間來強迫大家聽本席今天在中國時報上的投書,那篇文章談的是:到底是真的民主進步呢?還是專政退步?其實剛剛林思銘委員已經說了,我們要乾淨的空氣,所以我們反空污,其實這也是憲法所賦予我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前年11月24日的公投,反空污這個議題是15個公投案裡得票最高的,你們知道有多少票嗎?795萬票,那一年國民黨大勝,但是那一年國民黨縣市長的總得票數是多少?610萬票,這代表「反空污、要健康,人民要活下去」是不分藍綠和年齡的訴求,但who cares?沒人「鳥」你。按照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是事實上行政院有沒有做?沒做,違法。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規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應由總統或行政院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是行政院或總統有沒有做?沒做,違法。公投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院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案內容之施政」,但是他們有沒有做?他們不是沒做,只是現在行政院正在進行違法的事情,為什麼?因為在當時的公投法裡面──這點剛才林思銘委員已經講出來了,這個公投案的內容是:「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沒有。

  2. 林佳龍市長在2015年12月23日時非常高興的說──原來佳龍曾經那麼開心過,他說

    「改善空污,臺中邁出一大步」。他也講:「空污原因雖非單一,但是管制生煤具有高度社會共識,今天跨出這一步,歷史一定會留下紀錄」,所以今天的民進黨政府,歷史也一定會留下紀錄,因為你們漠視連林佳龍市長都說管制生煤是具有高度社會共識的事,因為這件事情你們還繼續的在做。我們還看到了,對於這麼令人歡欣鼓舞的事,很多人都分享了林佳龍市長臉書上的這則訊息,總共有153則的分享,但是今天卻是一場夢。除了林佳龍市長之外,我們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當時也覺得這個很重要,他認為深澳電廠都已經停建,中火燃煤機組當然要退場,這是他在前年10月13日也就是公投前,他也曾經這麼關心過。除了他,還有行政院長蘇貞昌、經濟部長沈榮津和前行政院長賴清德也都有過這樣的說法,但是憑什麼這些違法、不作為──違法是無妨的?但是你對民怨卻絲毫不理,本席覺得很悲哀。但是接下來本席還是要cue人,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次長。

  3. 次長好,本席個人認為,當然法律實務上你是先進,但是本席覺得行政院的宣告本身就是違憲和違法的,這點本席剛才已經說明了,所以這也代表行政院違反憲法、公投法、地方制度法和空污法。本席想要請教一下,104年林佳龍市長推動臺中市管制生煤條例時,他當時很高興的說這是跨出一大步,請問那時候的臺中市管制生煤條例依法是要送中央備查還是要送你們核定?

  4.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5.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地方自治條例是規定要送中央備查。

  6. 葉委員毓蘭

    本席已經講過了,本席的法學素養不如各位,但既然是備查,那自治條例始終就是有效的法規,對吧?

  7. 陳次長明堂

    罰則的部分是要送核定的。

  8. 葉委員毓蘭

    但是它始終是有效的法規,對不對?然後,105年1月26日臺中市政府制定生煤管制條例時,也有按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函請行政院備查,這個法定的要件本席覺得應該已經是完備了,它已經是有效的法規了,但現在行政院在實施4年之後,才突然的宣告這個條例無效,你們考量的主要因素是什麼?其實本席剛剛在台下聆聽各位官員的回答,你們就像是鬼打牆一樣,但本席還是很希望可以從你的口中聽到,到底你們考量的主因是什麼?

  9. 陳次長明堂

    這個考量的主因,有部分法務部並沒有參與,不過據我們所知道的是,這是經相關部會與業管部會的溝通,像經濟部也有溝通過。這部分是不是要請經濟部次長來說明一下?這中間他們是有溝通過的。

  10. 葉委員毓蘭

    那本席只好應我的老朋友、次長之請,請經濟部來回答,順便也請環保署,否則環保署會認為本席太不關照他們了。

  11. 主席

    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12. 曾次長文生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你剛才問的那個問題,如果你是針對地方自治條例的函告無效,那個權責在院,直轄市自治條例的權責在院,所以行政院法規會今天也有派員列席。

  13. 葉委員毓蘭

    本席再請教一下,2年前接近選舉的時候,你們一下子說要蓋深澳燃煤電廠,但後來是決定要停建,為什麼?

  14. 曾次長文生

    我們有尋找到其他替代的發電來源。

  15. 葉委員毓蘭

    哦!是因為有乾淨的煤,對不對?因為「賴神」說找到乾淨的煤了。

  16. 曾次長文生

    委員,我剛才的答案和你現在的解釋不一樣。

  17. 葉委員毓蘭

    那是什麼?

  18. 曾次長文生

    我是說我們有找到天然氣的發電機會。

  19. 葉委員毓蘭

    哦!有找到天然氣的發電機會,但現在又沒有了,所以台中火力發電廠就要繼續努力的來燒、燒、燒,對不對?

  20. 曾次長文生

    台中火力發電廠過去這三、四年來已經減了將近600萬噸的煤,這是實際的結果,不是預期的計畫。

  21. 葉委員毓蘭

    「賴神」說「電廠不蓋了,這是科學的專業」。本席希望你們講的都是科學的專業,要禁得起時代的考驗。剛才被cue到的環保署副署長,本席請問你,空污法的立法目的到底是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環境和國民的健康?還是為了必要的時候來踢一下國民黨籍的臺中市市長?

  22. 主席

    請環保署沈副署長說明。

  23. 沈副署長志修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沒有錯,就是為了要維護人民的健康和環境。

  24. 葉委員毓蘭

    本席的友黨同志剛剛在這邊還跟我講,他們昨天還召開記者會來罵環保署可恥,斧鑿痕跡太深,為了要打盧秀燕去修空污法,可是本席認為環保跟衛環一樣,應該是不分黨派,是要照顧所有人民的,不是嗎?

  25. 沈副署長志修

    是。

  26. 葉委員毓蘭

    那為什麼我們大臺中地區六百多萬人民的肺不重要?他們的健康不重要?他們的生命不重要?本席覺得此時真的是臺灣民主政治史上最黑暗的一刻,謝謝。

  27.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28. 江委員是臺中市的委員,比照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10分鐘。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31.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32. 葉委員毓蘭

    主席、各位同仁。我先附和一下管碧玲委員的臨時提案第4案,我覺得原提案比後來所謂已溝通的文字好,對於環保署要把「臺中市空品測站之空氣品質指數」刪除,我不懂為什麼,如果要做就做全套,為什麼只做半套?所以我反對刪除,這是第一個。

  33. 第二,剛剛副秘書長反對臨時提案第1案,他的聲音很大,也講很多。可是我們看到的是後來才有空污法,我們是先有這個自治條例,是先有臺中市管制生煤的自治條例,然後空污法再去量身打造,而且是在107年之後再去把它修正到變成好像與這個法律不合。我覺得這個斧鑿的痕跡太過於明顯,以後臺灣還要有什麼地方自治法?如果他們連生煤要放哪裡都不能夠自己決定,乾脆就廢掉了吧!以後就用官派就好,六都的市長都官派算了!所以我反對剛剛副秘書長的說法,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