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是事實上行政院有沒有做?沒做,違法。」
認為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行政院針對反空污公投案沒有這麼做,屬違法。
游毓蘭・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行政院未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送交法律提案並指其違法,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公投結果執行義務的質疑。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