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裁決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的情況下,仍於3月19日作成命令移轉國有的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14日已裁決停止訴訟,希望聲請釋憲,你們居然還可以在3月19日命令移轉國有處分。」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以蔣宋美齡與蔣中正的夫妻關係為核心,推演、認定婦聯會與國民黨之間的附隨關係,是不折不扣的父權概念「請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黨產會以蔣宋美齡與蔣中正的夫妻關係為核心,推演、認定婦聯會與國民黨之間的附隨關係,是不是不折不扣的父權概念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條例的程序有無違憲之虞尚在大法官審理中,黨產會卻繼續任意擴權「說實在的,這套程序有無違憲之虞都還在由大法官審理中,你們卻繼續任意擴權。」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在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時,將蔣宋美齡視為蔣中正的附屬品,貶抑婦女地位。「你們為了政治目的,不惜踐踏婦女地位,我認為是可恥的。」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在司法機關已進行審理、尚未定案時仍命令移轉財產,認為此舉並非依法行政,違背現代法治國原則並侵犯司法權。「這不但不是依法行政、違背現代法治國的原則,更嚴重侵犯了司法權,是不折不扣的東廠行徑。」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無視婦聯會許多常委會委員與國民黨沒有真正確實的關係、未注意有利與不利證據,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你們指稱這些人有這些關係,卻沒有看到婦聯會許多常委會委員其實與國民黨沒有真正的、確實的關係,你們這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蔣宋美齡具有獨立主體性,質疑黨產會在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時,以她受蔣中正「控制」作為判斷依據。「而且,每一個人都是個別的主體,蔣宋美齡自己又受過美國的教育,你認為她會受蔣中正控制?」發言紀錄
- 葉委員毓蘭
(11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黨產會這本報告第48頁出現一段文字,說真的,我看了之後真覺得怵目驚心。多年以來,我一直在擔任性平委員,而你們在報告中提到,黨產會之所以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是婦聯會成立之後由蔣宋美齡擔任主任委員,該會之常務委員、委員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命權都由蔣宋美齡掌控,而且婦聯會許多主要幹部的夫婿都是國民黨政界人士,足資證明中國國民黨曾經實質控制婦聯會人事。請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黨產會以蔣宋美齡與蔣中正的夫妻關係為核心,推演、認定婦聯會與國民黨之間的附隨關係,是不是不折不扣的父權概念呢?
- 主席
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 林主任委員正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其實調查了相關事實,國民黨自己有婦女組織,但國民黨的婦女組織還要由蔣宋美齡號令。
- 葉委員毓蘭
主委,如果是針對其他人,您剛才的解釋或等一下還要繼續講下去的解釋,我都能夠接受,但她是蔣宋美齡耶!蔣宋美齡至少不是個隱形人,以她在中國近代史上、甚至在抗戰期間所扮演的角色,就連說她是蔣中正的副產品,我相信也沒有人會同意的。而且,每一個人都是個別的主體,蔣宋美齡自己又受過美國的教育,你認為她會受蔣中正控制?你們在報告中用了「控制」,這是很奇怪的用法。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認定附隨組織並非只因單一認定這項事實,還結合其他事實。譬如說,蔣宋美齡其實沒有官職,這樣的一個人如何能透過政府系統收勞軍捐?為什麼可以號令各銀行?
- 葉委員毓蘭
過去這麼多年來,我們在民間司改會若干專案上也合作過。您是人權律師出身,對於有利與不利被告的證據當然都應該注意,這是司法的重要原則,沒錯吧!你們指稱這些人有這些關係,卻沒有看到婦聯會許多常委會委員其實與國民黨沒有真正的、確實的關係,你們這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 林主任委員正
委員提到報告第48頁,我們寫道「次查,勞軍捐是由婦聯會及軍友社所發起,依法須經申報核准」,但內政部查無當年的核准紀錄。
- 葉委員毓蘭
其實,我知道婦聯會已經送交很多資料給黨產會,但比較麻煩的一點是你們連這麼重要的定義都發生錯誤,也沒有針對有利與不利證據反覆調查,這在民主法治國家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我們知道蔡英文總統對於中華民國的性別平等非常引以為豪,還說我們是亞洲性別平等排名最高的國家。主委,我必須講,你們這樣無所不用其極地將蔣宋美齡打為蔣中正的附屬品,無視……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沒有這樣。
- 葉委員毓蘭
蔣夫人當年幾乎是與世界婦權先驅羅斯福夫人齊名的史實,你們為了政治目的,不惜踐踏婦女地位,我認為是可恥的。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的報告中沒有委員剛才講的那些內容。
- 葉委員毓蘭
好,謝謝你。
根據黨產條例本身的設計,黨產會必須先確定對象是政黨附隨組織,再調查其財產是否不當取得,最終才是命令移轉由你們認定的不當取得財產到國庫,這是正當程序。但是,如同剛才已有幾位委員提到的,包括王委員美惠在內,其實有很多委員都提到,說實在的,這套程序有無違憲之虞都還在由大法官審理中,你們卻繼續任意擴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14日已裁決停止訴訟,希望聲請釋憲,你們居然還可以在3月19日命令移轉國有處分。既然您是人權律師,我想請教您,憲法是否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 林主任委員正
當然會保障。
- 葉委員毓蘭
當然會保障?很好。請問主委,你們的行政處分中有多少是還在行政法院審理的?有多少被提出釋憲聲請?其中又有多少是因為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而提出的?
- 林主任委員正
其實在我們的報告裡都有。
- 葉委員毓蘭
所以,你們很清楚嘛!
在這樣的狀況下,您還認為3月19日命令移轉的處分符合程序正義嗎?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全部依法行政,附隨組織的處分也沒有被法院撤銷。訴訟停止是一回事,但處分效力仍在進行,也經最高行政法院確認過。
- 葉委員毓蘭
退一萬步來講,就算你們要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除了必須合憲、合法,還必須符合程序正義。我國既然有行政法院,就是要避免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不當擴權的侵害,但貴會竟然還在司法機關已經進行審理、還沒定案的空窗期,連番發動血滴子式的攻擊──很抱歉,這是引用媒體與網路的說法。這不但不是依法行政、違背現代法治國的原則,更嚴重侵犯了司法權,是不折不扣的東廠行徑。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