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中選會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提出」的見解,認為若將「提出」解釋為僅指就職滿一年後正式提出而不包含之前的提議、倡議與連署,容許就職後一年內即展開相關動作,會讓外界覺得與當時為求政局穩定而將六個月改為一年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當然,這個當時是由一位民主前輩費希平提議把六個月改為一年,當時他很清楚的講到,主要係希望政局能夠穩定。所以照中選會的見解做反向解釋的話,如果這一年當中可以進行這樣子的動作,可能會跟當時的立法精神……」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12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中選會對於選舉罷免法有沒有考慮作一個整體的檢討,提出一個通盤的修法?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去年相關的法律修正,行政院都已經有提出來,不過立法院來不及在上一屆審議。

  4. 蔣委員萬安

    這一屆呢?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會期我們會再跟行政院作必要的協商,還是有一些我們認為需要修正之處。

  6. 蔣委員萬安

    因為從這一屆開始,包括修憲的問題、下修公民權及參政權到20歲,甚至於選舉權下修到18歲。另外,經過這幾次的大選,其實民眾也有提出來到投票所投票,到底可不可以帶6歲以下的孩童進入投票所,因為國外也有這樣的作法等等,包括這次的罷免案,法條文的解釋及見解等等爭議,中選會是不是也應該作一個通盤的檢討?哪些條文需要作修正,一次提出來。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相關的修法建議方面,主管機關還是內政部,我們會跟內政部提供我們的看法。

  8. 蔣委員萬安

    好。方才提到民眾反映關於6歲以下孩童可不可以進入投票所一事,請教主委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表示支持,上次審查會的時候已經……

  10. 蔣委員萬安

    好,因為本席也有提案,我覺得這一個其實應該要反映民眾的心聲,這一點也可以參考國外的作法,這是第一個。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12. 蔣委員萬安

    另外,我要請教主委,對於罷免案,選罷法事實上有明文規定,就是公職人員的罷免,由原選舉區的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就法條文義的解釋再請教主委,這一條的立法精神跟目的,之所以訂在一年是為了什麼?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初的考量就是希望能夠讓我們剛選上的公職人員有一定的時間表現作為,也可以讓我們的選民考量是不是有罷免或支持的決定。我們認為當初這個立法的意旨應該是如此。

  14. 蔣委員萬安

    如果像高雄市現在如火如荼地提出了罷免案,外界就質疑,在就職未滿一年期間所進行的任何罷免活動、甚至於連署是否有效?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條文的解釋來講,依照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裡面的規定,你必須要在就職滿一年以後才可以提出罷免。其中,這個「提出」非常重要,就是你正式的向受理的選務機關提出這樣子的案子,這個才是我們所謂的「提出」。至於提出之前,你做甚麼動作,我們沒有去審查他的根據,在我們審查的作業裡面,也不把這個東西列為五款審查的事項,至這個但書的規定,必須要跟程序主文一致,所以但書的解釋也是僅就「提出」而言。

  16. 蔣委員萬安

    所以,就主委、中選會目前的見解,認為第七十五條的「提出」是不包含任何的倡議、連署等等,就只是滿一年後的提出罷免,之前……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僅就他提出的時間來看,這個還不只是我們執行單位的意見,包括法律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的意見也是如此。

  18. 蔣委員萬安

    這樣會不會跟你剛才講到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有扞格之處?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認為是不會,因為你在一年之前有任何……

  20. 蔣委員萬安

    一年之前可能包括當選人就職之後……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

    那個動作都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其法律上的意義在於提出的時間。

  22. 蔣委員萬安

    主委,我要講的是,如果目前中選會這樣的解釋,先不從法條文義來解釋,我們依法論法,當然不論是從文義解釋、立法精神、目的的方向來解釋,當大家看到這一條的「就職滿一年才能提出罷免」時,主委剛才提到是以提出的時間點為準,這樣的反向解釋就是一年之前、從當選人就職後的這一天開始就可以進行各項的提議、倡議、連署,是不是?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沒有理由去……

  24. 蔣委員萬安

    不會去制止,所以就是可以?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理由去禁止。

  26. 蔣委員萬安

    這樣會讓外界覺得這個跟當時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罷免的案子也不是從高雄這個案子開始。之前……

  28. 蔣委員萬安

    當然,這個當時是由一位民主前輩費希平提議把六個月改為一年,當時他很清楚的講到,主要係希望政局能夠穩定。所以照中選會的見解做反向解釋的話,如果這一年當中可以進行這樣子的動作,可能會跟當時的立法精神……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覺得沒有矛盾。

  30. 蔣委員萬安

    我希望中選會可以再去思考,因為我們這一次的罷免門檻降低,未來可能都會有這樣的案子出現,我希望中選會仔細去研究這樣子的立法跟當時的背景和立法目的之間的關係,否則外界會無所適從。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