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不論透過修憲或修訂民法,都應還給年輕人應有的法律行為能力,讓年滿18歲即可投票,使民法與刑法上的行為能力相互配合。「不管是修憲或修訂民法,還給年輕人應有的法律行為能力,讓他們18歲就可以投票,具有在民法上、刑法上相得益彰的行為能力」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嘉瑜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也提案要修正民法第十二條成年年齡的限制從20歲下降到18歲。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的規定,從1929年制定到現在已經超過90年了,這90年的時間,我相信時代的變遷也非常地快。剛剛鍾委員也提到,目前18歲以上的年輕人有義務卻沒有權利,在刑法上負有完全責任能力,而且他必須要服兵役,他可以考駕照卻不可以買機車,他可以參與公投卻沒有選舉的行為能力,他也可以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擔任公職,但是在民法上卻因為成年年齡的限制,導致很多法律行為受到限制,無法獨立完成,不管是申辦手機門號、申請貸款、開立銀行帳戶或訂立租賃契約等等,都面臨實務上窒礙難行的地方,也引起很多的爭議。這也是長期以來,大家所爭議應該要趕快立即來修正的,而且世界各國都已經將成年年齡下修,這也是世界潮流的趨勢,就連中國在2017年都已經修正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從20歲到18歲,更何況南韓今年也已經開始讓年輕人18歲就可以去投票。對此,臺灣當然不落人後,也希望能夠趕快,不管是修憲或修訂民法,還給年輕人應有的法律行為能力,讓他們18歲就可以投票,具有在民法上、刑法上相得益彰的行為能力,謝謝。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今天審查委員所提各個版本,對於將成年年齡降低為18歲,法務部表示肯定與贊同,對於結婚年齡、訂婚年齡統一規定為18歲、17歲,法務部也表示贊同,我們後續會處理相關配套的法律。事實上,關於成年年齡的降低,總統府跟行政院蘇院長都有交代羅秉成政委邀集各機關來做盤點,法務部從去年也開始進行盤點並邀集各機關討論。誠如剛剛鍾委員所提,現在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235部法律,我們也在持續盤點中,還有503個條文,其實不只這樣,因為另外有法規命令跟行政規則也要配合處理。法務部最近也應行政院的要求發函給地方政府,看地方法規有沒有配套的問題。剛才鍾委員也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在法令裡面如果有規定「年滿20歲」、「成年」、「未成年」、「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等用語,應該要思考如何處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依現行法規定是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隨著時代的轉變,我們現在民智比90年前、80年前……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陳次長明堂

    對,所以有修正的必要,不是全部都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當然這裡面會牽涉到一個問題,大家可以再思考一下,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現在如果降低到18歲,那法代必須負責的時間就少了2年,這樣會對社會產生衝擊,所以在法制影響的評估方面,也要由各部會進行盤點。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陳次長明堂

    我們對這個大方向是贊同的。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陳次長明堂

    確實會有重複的。跟委員報告,如果只有規定「成年」或「未成年」,在政策上都可以配合下修到18歲,那這些條文就不必改了,行政院有要求各部會要從這個方面來考慮,各部會也有從這個方面來考慮。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陳次長明堂

    關於這個部分,行政院已經要求各部會要檢討,假如我們通過調降為18歲,有些部會是不是也要一律以達到18歲為準?以國軍來講,是不是要求一定要滿20歲,如果要滿20歲,那他們就要自己修法,不能只規定「成年」、「未成年」。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陳次長明堂

    對,大部分是這樣。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陳次長明堂

    沒錯,行政院就是在盤點以後分成A、B、C給各部會,再由各部會自我盤點一下,有的並不需要修改,原則上就不修改,目前初步盤點的結果是沒有那麼多。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陳次長明堂

    對,尤其是在給付行政,人家以前可以享有的權益,但是現在變成不能,原來可以領到20歲,現在滿18歲就不能領,只差1歲也不行。當然,這裡面還有一個就是施行日期的延後,也要考量這個配套。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陳次長明堂

    目前正在盤點中。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陳次長明堂

    照目前的規劃,行政院邀請銓敘部、司法院等在5月5日大家一起來看,希望在下個會期之前把需要修正的部分都一起拿出來,目前的規劃就是這樣。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就不必連動。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陳次長明堂

    不一定要修嘛!除非認為要把它提高到20歲。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陳次長明堂

    對。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陳次長明堂

    可以。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陳次長明堂

    可以。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陳次長明堂

    有。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陳次長明堂

    A,可以考試。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陳次長明堂

    B、D應該沒有,擺攤要看他是不是……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陳次長明堂

    在我的印象中好像不行。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陳次長明堂

    這部分可以,因為事實上不是法務部提的,是行政院,我會跟羅政委提,因為下禮拜就要開第四次會,這部分要各相關部會提,委員這個意見我下午就會跟羅政委講,要各部會仔細的盤點,因為現在有底稿,所以一定很快,我只怕有的部會不夠仔細。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陳次長明堂

    對。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陳次長明堂

    目前的規劃,羅政委要求各部會在下個會期開議前送出來。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陳次長明堂

    9月之前。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陳次長明堂

    應該朝這個方向處理。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陳次長明堂

    有進度我就馬上跟委員會報告。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陳次長明堂

    謝謝。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涉及到衛福部主管的兒童權利公約,CRC裡面是把兒童的年齡拉升到18歲、都需要保障。所以在CRC的檢討當中,也要求各部會,也許像勞動法規也有,我知道是屬於檢討的一部分。而在我們這裡的話……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陳次長明堂

    不見得,這要看勞動部在怎麼樣地規劃,前提不只是18歲而已,也要融入CRC公約的精神。未滿18歲講的是成年,勞動法規講的是只有15歲、16歲,跟我們這裡就沒有牴觸。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陳次長明堂

    不一樣。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陳次長明堂

    要從另外一個保護兒童的觀點來看。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陳次長明堂

    對。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陳次長明堂

    沒錯。這個在行政院的時候也有提醒過勞動部,因為勞工的部分會比較複雜,勞動人口多,包括剛才委員也提到的建教合作。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陳次長明堂

    對。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陳次長明堂

    好。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陳次長明堂

    這個部分我會到行政院的會議裡面提出來,之前就有說各部會的要求度如何,現在如果是以18歲為界,要不要改,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喔!剛才委員說要有保護層,應該到什麼年齡要……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陳次長明堂

    這個我們會再提醒各部會,好不好?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陳次長明堂

    是。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陳次長明堂

    是,4年。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陳次長明堂

    不是絕對,因為之前我們就有考慮過了,就是各部會跟我們提過的,日本提出來的這個部分是4年的緩衝,要相關部會去檢討其主管法規,4年內不是放著不做而要去檢討,該修的就修;不必修的就以4年後的18歲為界,這個沒問題,所以我們目前是朝這個方向。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陳次長明堂

    這個可能要問一下教育部。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陳次長明堂

    是。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陳次長明堂

    我們是在評估中沒有錯,這一部分因為涉及到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加害人的話反而其爸爸、媽媽少兩年的連帶賠償責任之風險,但是對被害人的影響如何,也許是不是一致性的話,將來我們要不要做特別的補償,還是社會保險能不能給付,我不曉得,這一部分我們在作法制上的研究中。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陳次長明堂

    是的。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對。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陳次長明堂

    比較保守。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陳次長明堂

    105年的那個是委託外面做民調。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陳次長明堂

    108年的部分是我們自己到國中、大學……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陳次長明堂

    對,沒錯,而且也不是全部的,因為我們的人力有限。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陳次長明堂

    因為對象不同,呈現出來的不太一樣。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陳次長明堂

    對。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陳次長明堂

    其實也不是轉向,去年我們就持續性地研究中,看到社會型態的轉變,尤其這幾年來對於所謂公民權的「一憲二法」,當然那跟民法不全然有關,那個部分影響所及,社會上反映出來的態度不一樣,對於委員的提案,事實上我們以前也在考慮中,只是沒有那麼大膽地提出來,先作保守性的陳述。這一年來,對於高中生的這個部分,他們認為是一半、一半,也許這個趨勢不一樣,所以上次我們在司法委員會報告時,即一、二個月前也提到會持續處理,就現階段來講,連府方也有這個意思,蘇院長也有交代羅政委要盤點,所以我只能說盤點。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陳次長明堂

    針對青年的部分,我們也有關這一方面,並沒有說絕然要怎麼做,還要考慮到青年的權利問題,這是從今年的觀點來看。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陳次長明堂

    這不是法務部尊重,而是行政院說要先盤點,於會中再討論,如果延續到20歲,有2、3年的緩衝期,但有這個必要性嗎?這應由他們提出說明來作政策決定,目前政策決定還沒有作出來,所以不是法務部要他們這樣做,而是要他們盤點及提出說明。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陳次長明堂

    就目前我們邀集幾個部會,還有行政院羅政委,而絕大部分大概有七、八成……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陳次長明堂

    不會有問題啦!現在要思考的是有一些權益保障的部分,有沒有必要再延長到……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陳次長明堂

    看有沒有其他配套可以處理。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陳次長明堂

    這部分與選舉權比較沒有關係,因為選舉權涉及到修憲問題,憲法沒解決的話,選舉權就無法處理。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陳次長明堂

    我回去問一下,目前我手邊沒有,但並不是沒有資料。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陳次長明堂

    我去瞭解一下。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陳次長明堂

    法務部的部分我會去處理,再向委員報告。目前我並不瞭解,因為法官助理是司法院的,這裡有沒有寫錯,我也不曉得,我回去瞭解一下。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去瞭解。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陳次長明堂

    謝謝。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對。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陳次長明堂

    不是交代,之前我們就在研究,剛才有提到去年我們為什麼會到高中、大學去瞭解,這也是我們往前推的一部分。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陳次長明堂

    針對青年權益涉及到年齡的部分,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陳次長明堂

    不是520的部分。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陳次長明堂

    也不是,2012年那時提出來的年齡是跟同婚法案有關係,所以是針對結婚年齡,而CEDAW也要求18、17、16、15的訂婚年齡有不平之處,也在第7屆已經討論過了,當時是結婚年齡與同婚有關係……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陳次長明堂

    那時比較沒有touch到成年問題。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陳次長明堂

    第8屆的102年不是完全針對……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陳次長明堂

    有,我們在105年不是有做民調嘛!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陳次長明堂

    我們只有在2016年委託山水公司,2015年應該沒有吧!我再回去瞭解一下好不好?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陳次長明堂

    只有一次,只有2016年……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陳次長明堂

    對,就只有那一次委外。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陳次長明堂

    第8屆絕大部分都不是在討論成年年齡,而是在討論結婚年齡,第8屆的主題是在……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陳次長明堂

    不是這樣的,我們並不是不動,這部分有一定的順序,因為在2016年之前,以第8屆會期來講,當時著重在結婚年齡調降的問題……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陳次長明堂

    之後我們有找過專家學者及各部會……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陳次長明堂

    2018年就到臺北大學開始舉辦校園座談會。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陳次長明堂

    那是普及的民調沒錯。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陳次長明堂

    對,是針對年輕人。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陳次長明堂

    全面的民調。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陳次長明堂

    我們並不是因為民調結果而扭轉,我們是持續性的研究。事實上,在一、兩年前,也就是第9屆會期同婚法案告一段落以後,我們就已經特別注意到成年年齡調降的問題,因為當時還有其他業務,所以要兩部進行比較難。我們的態度並不是馬上扭轉,並不是這樣的意思。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陳次長明堂

    沒有那麼長。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陳次長明堂

    並不是從會期一開始就已經在討論這個問題了。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陳次長明堂

    不是的,坦白講,去年(108年)我們就已經有考量了,因為這是趨勢所及,尤其日本也已經改了。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陳次長明堂

    並不是這個意思,我只是舉例而已,因為這是跟我們比較接近的國家。事實上,我們也查過,現在以18歲為界的國家在國際上比較多……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陳次長明堂

    不是尊重,而是請他們研究。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陳次長明堂

    已取得的部分當然不會有問題,只是將來……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陳次長明堂

    已取得的部分沒問題啊!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陳次長明堂

    可以,但是這還必須綜合各部會的意見,我們會在行政院提出這個問題。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陳次長明堂

    羅秉成政委正在處理當中。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在9月以前一併報告。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陳次長明堂

    好的。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絕對的一致,要盤點之後……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陳次長明堂

    不是這樣做。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陳次長明堂

    那是憲法的關係。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陳次長明堂

    我們再考量一下,至於要不要修憲是尊重立法院。另外,非民法的優先考慮沒有錯,我們不是一刀兩切,非民法的部分如果下修到18歲,法律裡面所要保障的,尤其是保障面要怎麼處理,現在就在盤點中。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陳次長明堂

    那個不會。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鄭委員麗文

    (10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修正民法成人年齡18歲的事情,當然是源於將投票權即憲法公民權下修至18歲,這幾年在社會上建立了很高的共識,這是一個基本邏輯問題,難免很自然的大家就會想提出修正民法成人年齡18歲,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辦法為自己的事情做決定,可是他卻可以為國家的事情做決定,感覺上、邏輯上聽起來是不是怪怪的?剛剛舉了很多的例子,我們都覺得不應該讓他自己做決定,這個社會或家庭、國家還要繼續保護他,可是他卻可以有選舉權,甚至還有人要下修參選權之年齡。如果他18歲,我們設想他擁有參選權,如果未來修憲之後,讓他18歲就可以選立法委員,可是他18歲的年齡在民法上卻是未成年人,聽起來是非常荒誕不經的。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贊同。

  202. 鄭委員麗文

    然後呢?你們的進行方法……

  203. 陳次長明堂

    但是公民權也就是投票權部分涉及修憲,我們常常說「一憲二法」……

  204. 鄭委員麗文

    工程很大。

  205. 陳次長明堂

    工程比較大,那是委員這邊來處理的、立法院來處理的。現在修民法的部分與那部分切割,如剛才委員提到18歲跟20歲的差別,現在時代不一樣了,所以之前我也答復過了,就是因為時代轉變,各界態度轉變的速度也不是這麼快,我們這幾年逐漸處理,如李貴敏委員提到從第8屆就有人提出,但當時沒有考慮這麼多,大約只針對結婚年齡以及同婚部分;後來第9屆時,我們開始做民調,也有委員提出,之後我們逐漸檢視,這幾年關於一憲二法的公民權也會影響到18歲的問題。剛才委員說的沒有錯,比如可以選舉卻沒有辦法決定買什麼樣的物品,所以時代不同,但其中可能有些差別,像剛才鄭運鵬委員提到的,他不是說民法後面再處理,只是修正民法之後,對於其他法的衝擊度,也就是法規影響評估,需要自我評估。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鄭委員麗文

    所以你們不會要等到修憲之後才會修正民法,沒有這件事嘛?

  208. 陳次長明堂

    目前沒有這樣。

  209. 鄭委員麗文

    就是分開考量?

  210. 陳次長明堂

    分開考量。

  211. 鄭委員麗文

    反正民法該修就修?

  212. 陳次長明堂

    對,如果要修正的法規就拿出來修;不必修法的部分,如果民法修了以後,比方未成年、成年或未滿18歲等相關用語可以不用變動的部分,就不要修這麼多,如此工程才不會這麼浩大。

  213. 鄭委員麗文

    好。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陳次長明堂

    這個我要回去看一下函釋,因為剛剛委員提到的……

  216. 鄭委員麗文

    法務部的10303508520號函。

  217. 陳次長明堂

    我回去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第四十六條裡面是說各一,這部分因為民事廳有來,是否請民事廳說明一下?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鄭委員麗文

    因為修法曠日費時,所以除了修法之外,有沒有可能透過法務部之前的例子,就是我剛剛提的這個例子,透過法務部的解釋,讓他們可以處理?因為法務部解釋是說,防止當事人在特殊環境底下發生不公平的情事,亦即他是違反柬埔寨的法律,但是我們也讓他們結婚了。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鄭委員麗文

    現在柬埔寨就是禁止所有國人跟外國人結婚,就這麼簡單,它的法律就是禁止所有的柬埔寨人跟外國人結婚,所以跨國婚姻在柬埔寨就一定是非法的,即便是這樣我們臺灣還是承認,承認的方法就是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之下,你不可能成立這個婚姻,所以就用法務部的解釋,有沒有辦法透過類似的解釋?你要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啊!或者是你要研究?還是現在已經有態度了,就是可能或不可能?或是打算要往這個方向研究?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鄭委員麗文

    所以你只負責修法,所以還是要回到次長。他只負責修法,上次我就問過這個問題,他們就在研議中。

  224. 陳次長明堂

    這應該從修法處理,因為這個部分的解釋,最終的話到法院去,我們的函釋沒有拘束力,這涉及婚姻效力,有法律保留的問題。

  225. 鄭委員麗文

    我不反對透過修法,但我的意思是修法曠日廢時,到時候看你們怎麼修,但是在修法之前有沒有辦法?

  226. 陳次長明堂

    這個不是只有針對柬埔寨,是針對各國,所以影響會很多。

  2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8. 鄭委員麗文

    我知道。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鄭委員麗文

    因為時間到了,就是你們不要再迴避這個問題,請做積極的研究,除非你們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不准,如果修法的方向是朝著既然這個制度通過就要進行配套處理的話,當然最後是要修法,可是因為曠日廢時,所以你現在有沒有辦法透過解釋?這個東西你們也應該去研究回應一下,我當然知道最後如果告上法院,他們也可以不管法務部的解釋,但是我覺得這是過渡的,所以是否可以用這個方法?請你們研究,謝謝。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要。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陳次長明堂

    配合羅政委的決定以後……

  2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6. 陳次長明堂

    不,我現在所說的通盤是指最近就要檢討完畢,要修改法案的,在下個會期以前要拿出來。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陳次長明堂

    對,沒錯。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陳次長明堂

    在當檢察官。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陳次長明堂

    沒有。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陳次長明堂

    多少有。

  2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6.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刑法修正小組,目前總則已經修過了,分則正在逐章檢討。

  2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8. 陳次長明堂

    我們考慮一下,最近會有決定。

  2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0. 陳次長明堂

    這我也無法講出來,而且我們說的是合宜性。

  2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2. 陳次長明堂

    這部分我們在97、98年就討論過……

  2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4. 陳次長明堂

    十年前我們曾經討論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準備將第二款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刪除,我們曾經這樣討論過。

  2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6. 陳次長明堂

    等我們逐章送到的時候再處理,好不好?

  2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8. 陳次長明堂

    有。

  2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0.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逐章處理……

  2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2. 陳次長明堂

    這問題我一時無法答復,其實現在很多時候都以言論自由保障去考量,也不是就當然移送或偵辦……

  2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4. 陳次長明堂

    對,沒錯。

  2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6. 陳次長明堂

    對,不是不能挑戰,當然可以挑戰!只要不涉及侮辱行為的要件都可以……

  2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8. 陳次長明堂

    我們在考慮檢討。

  2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0. 陳次長明堂

    侮辱國旗是因為國旗具有國家的代表性,但侮辱死者這點,外界確實有不同看法,過去也有韓愈的案子。

  2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2. 陳次長明堂

    這點可以檢討。

  2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4. 陳次長明堂

    好。

  2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6. 陳次長明堂

    請委員把相關資料給我,我們整理一下,準備先把前面幾章修正送過來。

  2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8. 陳次長明堂

    沒錯。

  2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0. 陳次長明堂

    委員有想到的,也請提供給我們,謝謝。

  2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2.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105年(2016年)曾經委託山水公司針對下修成年年齡至十八歲做過民調,當時是61.7%對33.8%,這是四年前的民調。但經過同婚法案後,法務部在107年底至108年期間,由我們司長帶隊到北、中、南、東幾所高中與大學校園進行面對面對談,傾聽意見……

  2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4. 陳次長明堂

    結果是49對49、66對55,或5對5,當然這是局部性的。

  2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6. 陳次長明堂

    後來我們也看到幾個外面的,我們沒有做民調,只有在兩個月前委員會有要求我們做民調,但是正式的結果還沒有出來,不過民調不是我們唯一的參考。

  2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8. 陳次長明堂

    跟委員說明,民調不是我提出來的,是因為有委員提到這一點,所以我才答復委員,我們不會以民調為基礎。

  2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0. 陳次長明堂

    謝謝。

  2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2.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刑法以前有規定心神喪失,現在是規定不能辯識,不過這個部分是法院裁判時認定的問題,檢察官有起訴,我們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因為檢察官有上訴權,我們會請他們瞭解一下。

  2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4.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慎重處理,因為這是法官的裁判權。

  2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6. 陳次長明堂

    因為有送鑑定,應該可以請司法院的法官說明,不過刑事廳的代表今天沒有來。其實他們都有送鑑定,只是鑑定的認定是怎麼樣,我對於審判範圍也不好在這邊講。

  2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8.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請他們慎重的處理。

  2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0. 陳次長明堂

    跟委員說明一下,在這個投影片上面的公民權指的是選舉權,那選舉權涉及到修憲,所以我們這個民法的部分跟修憲…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高嘉瑜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高嘉瑜

    (11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剛所討論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案件,他在火車上因為查緝補票的事情,因而被刺死,今天的判決確實嫌犯是無罪,因為他患有思覺失調症。過去我們都認為這個症叫做精神分裂,現在改叫思覺失調,近期因為這樣子的案件被判無期徒刑,甚至無罪的案件其實滿多的,引起社會的爭議,不管是華山分屍案,或者是有一名牙醫被刺死,或者是小燈泡案件,同樣也是這樣子。

  2. 高嘉瑜

    其實這是整個社會安全網的問題,我們無意苛責這些患有精神病的人,當然很多人會認為,這些人是不是假借精神病,來做一些刑法上逃避判刑、追緝等等的這些事由;當然我們相關的醫學鑑定等等也應該有它的專業,今天衛福部也有來,我們也發現其實全臺灣患有這樣思覺失調症的人有超過15萬人,一年的健保支出就超過127億元。

  3. 高嘉瑜

    在刑法相關法律是有這樣的免刑責規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如果你是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的違法,或者是你欠缺辨識能力,是可以減刑、甚至無罪免刑等等的這些法律。問題是,今天這個殺警案的案件,法官判決是認為,刺殺李承翰的這個人是欠缺辨識能力;小燈泡案件的這位王景玉呢?更一審法官認為他還是有辨識能力,所以法官判定是否具備辨識能力的這個依據到底從何而來?這部分可能也是後續大家會去質疑的,就是為什麼在小燈泡案的這個嫌犯王景玉還是有辨識能力,因此被判無期徒刑?而這個案件的犯罪人,他卻因為欠缺辨識能力而被判無罪,這中間的差異到底在哪裡?

  4. 高嘉瑜

    但是就法律層面,我們後續如何去補足,以安民心?如同我剛剛講的,現在全臺灣有這樣子症狀的人非常多,這個部分其實我也希望我們的相關單位,不管是衛福部或者法務部,還有司法院,針對這樣子的一個思覺失調、可能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因素,後續有沒有相關的配套?也就是大家一直在講的社會安全網,當這個人因為無罪而被放出來的時候,現在譁然的原因在於,他可能成為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在德國也有類似的,如果有這樣子一個症狀的人,他在服刑完畢之後,他還是能夠有一個類似安全管束這樣子的判決,然後讓他之後可以接受一定的治療,或是在限制部分自由的情況之下,對於其他民眾來講是得到一些保障的。我們相關的法令在這個部分的配套呢?

  5. 高嘉瑜

    過去這些因思覺失調症被判無罪案件,有這些所謂監護處分等等相關的有多少?所引發的爭議就在於,這些人一旦無罪之後,他所導致後續的影響,我們實務上到底如何保障社會安全的部分?這個可能後續需要一個完整的說明,來杜絕現在大家人心惶惶的狀況。

  6. 高嘉瑜

    今天也提到18歲公民權,因為我本身也有提案,在3月5日蔡清祥部長在這裡的時候,我曾經也問過法務部對於18歲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意見;當時蔡部長的回答是法務部是中立的。過去曾經也做過民調,當時我們也請蔡部長能夠做一份民調來瞭解現在的態度或什麼;今天聽次長講的意思,是法務部現在已經支持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嗎?

  7. 高嘉瑜

    這期間從3月5日到現在有做過民調嗎?

  8. 高嘉瑜

    所以已經有做了?

  9. 高嘉瑜

    大概什麼時候會出來?

  10. 高嘉瑜

    最近做了很多民調?

  11. 高嘉瑜

    大概還要多久?

  12. 高嘉瑜

    對,民調其實並不代表一定影響我們的修法,問題是這是一個時代的趨勢,目前大家都是正向,而且支持,所以就這部分應該是有機會。

  13. 高嘉瑜

    另外關於公益信託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也很關心,因為法務部也有列在今年的修法計畫。

  14. 高嘉瑜

    你們什麼時候會送?

  15. 高嘉瑜

    最近又是什麼時候?

  16. 高嘉瑜

    因為之前你們所提出的版本是用信託總支出的50%,你們現在修法的方向是如何?

  17. 高嘉瑜

    所以你們還沒有確定你們辦的……

  18. 高嘉瑜

    法務部會先送行政院討論之後,才會有一個確定的定案出來?

  19. 高嘉瑜

    對於過去你們的修法方向是用年度總支出50%,這個部分你現在還支持嗎?

  20. 高嘉瑜

    因為我們也提出這部分的修法,我們希望支出的比率用總信託資產的50%。

  21. 高嘉瑜

    這個部分法務部的態度如何?

  22. 高嘉瑜

    你們什麼都中性啦!

  23. 高嘉瑜

    都是沒有態度,都是看別人的態度,法務部要有自己的態度啊!

  24. 高嘉瑜

    所以你們還是堅持用年度總支出50%?

  25. 高嘉瑜

    這個東西就是引起很大的爭議,如果年度總支出只有100萬元,所以他一年只要花50萬元來做信託嗎?

  26. 高嘉瑜

    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夠就這個部分拿出誠意好不好?

  27. 高嘉瑜

    不要讓公益信託淪為財團可以減稅、甚至是財團可以運用的工具……

  28. 高嘉瑜

    過去修法的方向也引起很大的爭議,希望法務部就這個部分能夠再檢討?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高嘉瑜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