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就職未滿一年不可以提出罷免提議書,須先有提議書才有罷免連署書。「對嘛!一年以前不可以提出提議書,先有提議書才有罷免連署書,對不對?」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作更嚴謹的解釋,而非以最寬鬆、最符合現況的方式解釋,因為施政僅三、四個月就要決定未來三年多的任期。「所以從這個制度來看的時候,恐怕就要去做更嚴謹的解釋,因為施政三個月、四個月就要決定未來將近三年多,這個也是必須思考的部分。」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要求中選會訂定罷免連署的時間與連署格式,以避免未來發生同樣爭議。「所以為了避免未來發生同樣的狀況,你們要訂定時間、連署格式,好不好?」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中選會以沒有辦法查證為由未查證罷免連署是何時進行的,儘管罷免團體已自行宣告連署份數。「結果你們還是說沒有辦法查證他們是什麼時候連署的,他們都已經宣告了,對不對?」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有選舉才有罷免,所以選舉的原則跟罷免的原則基本上應該要一致,對不對?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主委,這個條文很清楚吧?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對這條條文的解讀是什麼?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可能大家比較關注的點是在但書的規定,即「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這個是但書,其實但書的意旨必須要從本文連貫下來,才能夠做一個完整的瞭解。而本文是怎麼規定?本文是「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其中「提出」這兩個字非常重要,「提出」在但書裡面雖然沒有顯明出來,但是它是一貫下來的,所以但書的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其實應該是「不得提出罷免」。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主委也參選過,也擔任過縣長,對於這個民主制度─選舉、罷免,從選舉的角度來看,當你當選之後、就任之後,這個選罷法的目的就是要讓人民能夠清清楚楚的了解,無論是民意代表或是地方首長擔任之後,能夠真正為民服務、為民謀求各項權益和福利,這個是最重要的。在這個前提之下,才會設一個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但書。所以我們在檢視這個條文的時候,當然,你的檢視是用最寬鬆、最符合現況的方式去解釋。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來看相關的條文。

  9. 再看到罷韓團體,他是在2019年3月24日成立的,請問主席,這一屆的直轄市縣市長是幾年幾月幾日就職?

  10. 李主任委員進勇

    2018年12月25日。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2018年12月25日就職,而這個罷韓團體在剛好滿4個月的時候成立了。如果你是縣市首長,主委以前擔任過雲林縣縣長,如果你遇到這種情形,當然我們尊重罷韓團體,但是從選罷法、從民主政治的常軌來看,選罷法就是為了民主政治、民主選舉而設,所以從這個制度來看的時候,恐怕就要去做更嚴謹的解釋,因為施政三個月、四個月就要決定未來將近三年多,這個也是必須思考的部分。2019年3月24日罷韓團體成立,2019年6月27日罷韓團體宣布啟動罷韓30行動,接著是一連串連署提議的設點。2019年10月11日罷韓團體宣布罷韓連署書已經突破30萬份,證據在此。你認為這個有沒有違法?

  12.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沒有提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就不予評論。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我現在告訴你,你當初收到的時候不知道!罷韓團體公然說,2019年10月11日已經完成罷韓連署書超過30萬份。我現在告訴你!

  14. 李主任委員進勇

    第一階段的提議與第二階段的提議經過我們的審查,都符合法律規定。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包含連署書?

  1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是就它程序的時間點、就實質的條件。

  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要不要包含連署書?連署書是最重要的一環!

  18.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連署書也經過我們審查,沒有問題。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審查是指人的問題,但是時間點呢?

  20.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呈現在整個程序裡面的事情,我們就不予審查。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中不中立是很重要的一環!

  22.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是因為中立,所以我們才不能去評論。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也就是先要有提議人,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填具罷免提議書,這裡面都沒有提到連署書。連署書什麼時候提?依哪個條文提?

  24. 李主任委員進勇

    提議人有一定的人數限制,接下來,通過的話……

  2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我是指連署書。

  2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接下來就是第二階段的連署。

  2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連署書是第二階段,也就是從這條條文的結構來看,前面是規定一年內提出,要先提議,提議書什麼時候提?一年以前可不可以提出提議書?不可以,對不對?

  28. 李主任委員進勇

    滿一年才可以提出。

  2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嘛!一年以前不可以提出提議書,先有提議書才有罷免連署書,對不對?

  30.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3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看倒數第二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即中選會也可以建置電子系統。

  32.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還沒有實施。

  3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我是指如果已經建置,你可不可以在2018年12月26日就建置這個系統?不會嘛!這個部分都是非常有爭議。因為現在人民要行使罷免權,我們絕對給予尊重,但是做為政府機關,無論是內政部,尤其中選會是獨立機關,內政部不是獨立機關,但中選會是獨立機關,甚至內政部的解釋若不合法、不適當就要悍然拒絕,中選會要有這樣的能力。

  34.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內政部就這個問題的解釋與中選會的看法是一致的。

  3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錯,如果解釋有問題產生疑義,你們一樣另外有更好的做法。我們國家的體制不是就停了,並不是要百依百順,中選會做為一個獨立機關,就是特別要遵守這樣的原則。第七十九條條文的脈絡是這樣: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就職一年提出提議書,提議人之領銜人才有連署人名冊、格式。剛才已經告訴你了,他們在2019年11月就宣布有超過30萬份的連署名冊,還向中選會嗆聲,2019年11月就已經超過30萬人了!結果你們還是說沒有辦法查證他們是什麼時候連署的,他們都已經宣告了,對不對?

  36. 李主任委員進勇

    第二階段的連署查對是在高雄市選委會。

  3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中選會要督導高雄市選委會,這個部分舉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總統選舉連署,呂秀蓮就不符合,為什麼?他也很無奈,因為你們規定一定要用你們的連署名冊格式,所以為了避免未來發生同樣的狀況,你們要訂定時間、連署格式,好不好?

  38. 主席

    主委可能不知道,鄭委員講的後來都沒有用,全部都是重新連署的,應該沒有那個問題。

  3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召委就是當召委,不要做那個……

  40. 主席

    因為你超過時間了!

  4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但不能評論我。

  42.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

  43. 主席

    我是幫忙把事實說一下。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沈委員發惠

    陳玉珍委員說好,我就好。

  46. 主席

    請鄭委員發言。

  4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剛才召委也說了嘛!就將它貫徹吧!「但因……亂象」這一段就不要了。

  48. 主席

    我已經改掉了,你沒聽!

  4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我有聽,但你又寫「坊間……」……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