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中選會對包含全面禁止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在內的公投案的審查,應定位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你們是形式審查的審議,不是要實質審查的審議。」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全面禁止進口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豬肉等產製品的公投案既然是針對進行中的重大政策,就不應預判立法院是否會否決而將公投案否決,主張對此應慎重處理。「今天針對公投案的公投,既然是在進行中,你要去預判立法院是不是會否決?」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蔡總統8月28日宣布開放進口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為按食安法規定應先經諮議會、再送行政院長主持的食安會報之後才宣布,現在順序卻反過來。「蔡總統雖於今年8月28正式宣布,但這個正式宣布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何謂法定程序?按照食安法的規定,要先經過諮議會,再送到行政院長所主持的食安會報,之後才由蔡總統宣布,現在卻反過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主委及同仁在中選會委員會議與聽證會中對公投案審查極力說明並保持一致性說明。「針對這個部分,請主委及中選會的同仁,除了要在中選會的委員會議裡面極力去說明,現在已經送到聽證會了,在聽證會裡面也要有一致性的說明。」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質疑在公投改為自明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的情況下,若以相關議案仍在立法院審議為由否決公投案,將使公投案始終無法執行。「因為我們現在又改為「明年開始兩年一次」,永遠沒有公投案可以執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以臺灣為全名申請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及東京奧運公投案並非法律或重大政策,且參賽名稱非政府可自主決定,卻仍准予列入公投,顯示審查不一致。「這個哪裡是我們的重大政策?是法律嗎?是重大政策嗎?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用什麼名稱嗎?那是國際奧委會決定的,這個都列入公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禁止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等公投案所涉重大政策既然是在進行中,中選會不應預判立法院是否會否決而否決該公投案,應慎重處理。「今天針對公投案的公投,既然是在進行中,你要去預判立法院是不是會否決?」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中選會對公投案的審查應定位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批評現行做法越修越變成鐵籠公投。「事實上它的審查也有幾個極限,就是要把它定位在形式審查,就是有別於過去的鳥籠公投,結果現在越修越鐵籠,而且也還沒有修,你們是形式審查的審議,不是要實質審查的審議。」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1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一早,大家都在談江委員啟臣跟林委員為洲所提兩個公投案的適法性問題,林為洲提的是「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江啟臣提的是「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公民投票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我們看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很清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第一、法律之複決;第二、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剛剛談的,主要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當然這要看怎麼樣去解釋,我們也不是第一次辦公投,顯然你剛才是用比歷次公投還要嚴謹、嚴格的去解釋。我們來看過去的解釋,法院實務上的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判決,裡面特別提到「所謂的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是從無到有的制度。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係指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請主委和中選會的同仁注意看末句的「行將通過」,前面說的是「進行中的」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我們再看中選會107年6月20日的公告,這個公告是針對其他公投案裡面所引用的文字─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跟剛才的說法一模一樣;這裡面也特別提到,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係指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
蔡總統雖於今年8月28正式宣布,但這個正式宣布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何謂法定程序?按照食安法的規定,要先經過諮議會,再送到行政院長所主持的食安會報,之後才由蔡總統宣布,現在卻反過來。好,那是另外一個議題。今天針對公投案的公投,既然是在進行中,你要去預判立法院是不是會否決?就如同當年美牛案的時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正在進行中,也有提案,如果是這樣,要把這個公投案吃掉也很容易啊,所以這個部分要慎重,因為我們的公投法從過去蔡公投推積極推動,然後立法院通過,大家都說是鳥籠公投,現在則變鐵籠公投。行政院過去還會成立審議委員會,現在則是中選會自己來審查;事實上它的審查也有幾個極限,就是要把它定位在形式審查,就是有別於過去的鳥籠公投,結果現在越修越鐵籠,而且也還沒有修,你們是形式審查的審議,不是要實質審查的審議。針對這個部分,請主委及中選會的同仁,除了要在中選會的委員會議裡面極力去說明,現在已經送到聽證會了,在聽證會裡面也要有一致性的說明。上次的公投案,就沒有一致性,當時並不是現在的李主委,其實我在這邊也都提過,我就先跳過這個議題。
上次就沒有一致性,我們看紀政的提案「你是否同意以臺灣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他的提案說明寫得清清楚楚,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三十條,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再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然而現行的「中華臺北」並沒有反映我們的領土範圍和傳統……這顯然已超出憲法規定以外,是不能領土變更的,所以有涉法理臺獨、涉違憲的疑慮,結果通過了;而且還說若公投案通過參賽名稱,非我政府可以自主決定。這個哪裡是我們的重大政策?是法律嗎?是重大政策嗎?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用什麼名稱嗎?那是國際奧委會決定的,這個都列入公投?
本席之所以翻過去的舊帳,就是要期勉中選會的同仁,尤其中選會的同仁都是和我過去當公務員時的老公務員,你們要堅定的依法行政。如果按照剛才的質詢與對話,那就否決了,還送聽證會做什麼呢?就否決了!如果因為在立法院進行中,所以不行,那就否決了,還送聽證會做什麼呢?所以,真的要期勉各位依法行政,過去白紙黑字說的話,以及依第九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的辦法都寫得很清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用字語詞若還要斤斤計較,是不對的,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這裡面的主文就是反對「將通過」,就是還沒有通過嘛!對不對?其實就政策上而言,行政院已經通過了,你還管立法院?立法院的變數才多呢!今年假設被封殺了,當然就通過;如果沒有被封殺,明年又有一個主題,那就永遠沒有公投了!因為我們現在又改為「明年開始兩年一次」,永遠沒有公投案可以執行。要在立法院提案做處理,還真不容易。所以,這部分可以期勉主委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