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防疫專車司機超時工作的時間太長。「第一個是超時工作的時間太長」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職安署針對5個機場的業者進行勞檢,在確認聘僱關係的前提下釐清防疫專車司機的工時與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是否合法。「幫我們留意工時跟延長工時的部分,如果它是一個聘僱關係,他們這樣計算合不合理?他們的工資跟延長工時的工資合不合法?還有社會保險是不是有依法投保?前提當然都是在如果是確認聘僱關係的情況下。因為他們來陳情的時候都很害怕,基於吹哨者條款,或是所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不能洩漏他們的資料,所以我想還是麻煩職安署針對5個機場的業者去做勞檢。」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防疫專車司機確有加班,卻未以合理的加班費率計算,而完全以行車公里數作為給付依據。「第二個是真的有加班,但合理的加班費率沒有算出來,他完全是用行車的公里數作為給錢的依據」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玉琴

    (13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跟部長請願,有防疫專車的司機來跟我請願,他們最近非常辛苦,為臺灣的防疫工作盡非常大的心力,讓你瞭解實際的狀況。交通部大概在3月3日發布居家檢疫者自機場返家的交通方案,基本上居家檢疫的入境旅客禁搭大眾運輸工具,由親人自己接送或搭乘防疫專車。防疫專車有三種類型,簡報上的資料是跟民眾收取費用的標準,這也是交通部公布的。第一種類型是中短程旅客,以機場裡面排班的計程車服務,滿多人都用此服務;另外一個是長途旅客,由機場公司以包月的方式包給租賃小客車來提供服務;第三種類型,有些旅客從桃園機場入境,譬如雲林、嘉義、臺南、高雄比較遠,是用遊覽車的方式。以上是目前作法的三種型態,你們最近有沒有聽到相關的司機跟你們陳請?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4. 吳委員玉琴

    他們就直接找委員陳情。來跟我們陳情的是第二類型租賃小客車司機,關於他們的契約型態,每天待命10小時,隨時出車,這是包月的部分,有多位司機都說他們可能一天要工作18個小時;另外計次的部分,每天待命大概也是從早上4點到下午5點。他們覺得在工資上有疑慮,如果跑到9,600公里以上,此範圍內大概1公里是10塊錢,可是跑到13,200公里的過程中不增加,就9,600公里就是9,600公里,沒有再增加,不是1公里10塊錢,要超過13,200公里才再繼續增加,這是他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計次的部分更是如此,包括政府補助及乘客支付的,公司全部都拿走了,然後折半給他們,還要扣10%的業務費用。我請他們拿出合約,他們說合約簽完後公司就拿走了,所以手上也沒有合約,但確實有跟公司簽合約,他們也沒有勞健保,公司也不管他們勞健保,自己要去投保。以上情況他們都覺得不太合理。所以我想對於這部分要特別拜託,因為看到幾個現象,第一個是超時工作的時間太長;第二個是真的有加班,但合理的加班費率沒有算出來,他完全是用行車的公里數作為給錢的依據;公司怎麼可以把合約拿走,副本不給勞工,其中有沒有不法的情事?還有勞健保也沒有,所以我把這些問題呈現出來,可不可以拜託協助?這個案第一個要釐清的是他們是不是有聘僱關係,這可能要拜託……

  5. 許部長銘春

    請職安署馬上去確認。

  6. 吳委員玉琴

    如果沒有勞雇關係,我看我要鼓勵他們去打官司,因為一個勞動契約合不合理就要回到民事訴訟,但是聘僱關係的確認、存廢,可能要請職安署來協助。

  7. 許部長銘春

    我們請職安署會後馬上來做。

  8. 吳委員玉琴

    再來,幫我們留意工時跟延長工時的部分,如果它是一個聘僱關係,他們這樣計算合不合理?他們的工資跟延長工時的工資合不合法?還有社會保險是不是有依法投保?前提當然都是在如果是確認聘僱關係的情況下。因為他們來陳情的時候都很害怕,基於吹哨者條款,或是所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不能洩漏他們的資料,所以我想還是麻煩職安署針對5個機場的業者去做勞檢。政府也很善意的想跟這些業者合作,可是業者在委託出去的時候或跟司機之間的關係,依他們給我的資料,他們並沒有被友善的對待。他們那麼爆肝的幫臺灣做防疫工作,我覺得我們不應該虧待他們,所以我跟部長、署長請願,趕快幫我們查一下。

  9. 許部長銘春

    沒問題,我們請職安署會後針對5個機場全部都去做瞭解。

  10. 吳委員玉琴

    大概多久時間可以處理?

  11. 許部長銘春

    因為是5個機場,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我們整個把它查清楚以後,有一個報告給……

  12. 吳委員玉琴

    一個月的時間去做稽查,再跟我們報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