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對含有萊劑的進口豬肉僅以銷毀、退運處理而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處以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的做法,認為能否有效嚇阻值得思考且與法規範意旨不同,要求衛福部再研究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部長回去以後可能要再研究一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沒有處罰,只有銷毀跟退運,能否有效的嚇阻作用值得思考,而且這跟法規範的意旨不太一樣。」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3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過去我們也曾查獲含有萊劑的豬肉進口到臺灣,早上也有談到我們的處理方式是銷毀,但是並沒有處罰。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的處罰就是退運及銷毀。
- 邱委員顯智
但是其實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有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根據第四十四條這樣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鍰。所以過去沒有處罰的作法是不是值得商榷?
- 陳部長時中
也許我們跟法規會再看看,以前我們是針對進到市場直接販售這部分。
- 邱委員顯智
對,但是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事實上不管是在國內或是從國外輸入都一樣,所以這個可能你們要再商榷,因為大家也希望機關能夠為國人的健康把關,這是最重要的。
- 陳部長時中
當然。
- 邱委員顯智
部長回去以後可能要再研究一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沒有處罰,只有銷毀跟退運,能否有效的嚇阻作用值得思考,而且這跟法規範的意旨不太一樣。
自12月1日開始,我們的政策是不分本國籍和外國籍,或來臺目的不論是求學或工作不等之類的,都必須提出COVID-19的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 陳部長時中
對。
- 邱委員顯智
連國人也包括在內嗎?
- 陳部長時中
國人及有居留證者都包括在內。
- 邱委員顯智
針對國人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個在法治國上面可能會比較有問題,因為不管是根據我國相關的法令也好,或是大法官解釋,對國人要入境這件事情,事實上不需要許可。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辦事處也有貼文,貼文的內容規定,從12月1日開始要入境我國,就必須取得這個陰性的報告。可是事實上是不是也有一些例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的說法,雖然原則上是這樣,但有一成的國家外籍旅客要取得新冠肺炎陰性證明有困難。部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雖然原則如此,但是不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
- 陳部長時中
對,有一些檢驗的量能確實很少,有一些是規定不給所謂的自費篩檢,一定要合於他們防疫措施的篩檢,跟我們之前有點像。
- 邱委員顯智
對,我們設想,我們的留學生或是國人在某些國家很難取得這樣的檢驗證明,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外交部及衛福部研議要怎麼處理。
- 陳部長時中
對,我們調查出來之後,就會准許這個地方不用提出PCR陰性證明即可登機,不過入境時馬上要自費採檢。
- 邱委員顯智
我現在擔心的是,像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公告,完全沒有提到有一些例外情況,我的意思是,在衛福部或疾管署的規劃裡面還是有一些例外的狀況,但是這個例外狀況也要公布,否則看到的人認為自己無法取得,就會覺得自己沒辦法回來。第二個,他有提到,無法取得但有回國特殊需求,如:返家、奔喪等等理由的人,應該也可以另案處理?
- 陳部長時中
對,很臨時,但確實有必要,這種我們還是會讓他進來。
- 邱委員顯智
第三點,自費採檢陽性者,可用專案申請返臺就醫等等,沒錯嘛?
- 陳部長時中
對。
- 邱委員顯智
我要請部長思考,假設有一些經濟弱勢的國人有這樣的狀況,他沒有辦法取得檢驗的機會或負擔費用,就這個部分可能要提供一些協助,或者是對此要採取什麼作法?第二個,有很多的法學者在討論是不是有一些替代的措施?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部長一直到現在為止也非常辛苦,臺灣也守得非常好,為了保護國人,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但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目的正當、手段也要正當,那麼這個手段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替代措施?比如限定搭乘特定航班、入境實施檢驗與隔離等等,這些都有在做,就是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手段可以達成保護國人的目的?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 陳部長時中
我知道,委員的意見也很好,我會和專家一起研究,因為這要朝著最少損害來做,全部的我們當然要一起規定,但是對於有一部分有特殊需要的人是否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達成,我們再研究看看。
- 邱委員顯智
早上蔣委員也有提到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這個大法官解釋認為,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國,無待許可。這也是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為過去臺灣在海外黑名單等等的部分,有很長一段的歷史涉及到這個問題,所以不管是大法官也好,或是憲法規定也好,還有相關法學者的研究也認為,這可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要非常的注意,因為他不是外國人,如果是外國人的話是另當別論,但是他是本國人,在他要回來的情況之下,是不是能夠對他做這樣的限制?第二個,在公政公約中也有返國權,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移民法的規定是,臺灣人要回來不須申請許可,隨時可以回來,我們國家非常歡迎;第三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針對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等等,其例示性的應該都是進來之後,我們要怎麼處理的問題,並不是說他在法蘭克福,或是他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他要上來,但我們不讓他上來。
就這個部分法律有無授權禁止登機,甚至入國?部長可能要思考到底這個規定有沒有合憲或合法。我的想法是,應該儘可能周延,這個目的很好,但在目的與手段之間,目的要正當,手段也要正當,所以就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跟外交部或是法務部等等相關機關做通盤的討論,並提供書面意見給立法院參考?因為限制國人這個部分可能真的是茲事體大。
- 陳部長時中
好,謝謝委員,我們一週內就提出來。
-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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