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臣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中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進口?應有哪些條件與檢驗?認為當年為可能開放核食所辦的10場公聽會還不夠,應該要召開聽證會。「那時候因為可能會開放核食,所以你們辦了10場公聽會,但本席認為光辦公聽會是不夠的,應該要召開聽證會」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在變更特定產品管理措施或公告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前,應先依行政程序法舉行有效且具約束力的聽證會,涉及殘留容許值者更須經立法院議決才能實施。「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也就是召開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聽證會,在此之後才能夠公告。如果此公告內容涉及到像農藥或者輻射容許值的時候,這些殘留的容許值需要經過立法院議決,才可以實施」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2020年8月28日的開放是一個人決定、一紙行政命令,顯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有很大的漏洞或瑕疵。「但從8月28日開放這件事情來看,變成是一個人決定、一紙行政命令,彰顯我們在整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上很大的一個漏洞或者瑕疵。」是否應開放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進口?應有哪些條件與檢驗?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先舉行有效且具約束力的聽證會,且殘留容許值須經立法院議決才能實施。「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也就是召開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聽證會,在此之後才能夠公告。如果此公告內容涉及到像農藥或者輻射容許值的時候,這些殘留的容許值需要經過立法院議決,才可以實施」這些食品的開放在對美、對日貿易談判(TIFA、CPTPP 等)中應如何處理?主張涉及食品開放的雙邊談判應重視國會意見,並以其他國家要求定期向國會報告、由國會准駁續談及否決談判條件的制度為例,強調國會代表民意的重要性。「很多國家涉及雙邊條約談判時,他們非常重視國會的意見,甚至在一些條約中,不管是經貿也好,外交談判也好,一旦同意你們去談,每三個月或每幾個月要回國報告,國會有准駁權,准或者不准你們繼續談,甚至你們談了某個條件之後,國會可以直接否決」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反對以行政命令方式開放,質疑過去搭配的公聽會實際上沒有效力,只要行政機關堅持,民意就無法影響決策。「也因此政府絕對不應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就算過去由於行政命令有召開所謂的公聽會,可是我們都知道公聽會實際上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找一些專家表示意見,表示完了以後,只要行政單位、行政機關繼續堅持時,其實民意是沒有辦法去影響決策的。」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啟臣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的安排,讓我們今天可以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進行法案修法討論。近幾年來國人對於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其實都非常關心,甚至希望可以參與,某種程度上甚至對於不認同的政策、或者有意見的政策,希望可以影響政府最後的決策。這也是為什麼2016年蔡總統在大選辯論的時候,針對是否開放萊豬講得很清楚,她說:「維護國人健康的基本立場,我不會退讓,豬農的利益,我也絕對不會犧牲。我們一定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讓民眾可以安心,每個生產過程都受到嚴格監督。我會跟產業溝通,我會跟人民溝通,我會跟在野溝通,我會跟國會溝通,我會跟著人民,大家一起來面對」。

  2. 這是當時她所講的,也凸顯當時蔡總統在競選的時候,她對食安問題的重視;但從8月28日開放這件事情來看,變成是一個人決定、一紙行政命令,彰顯我們在整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上很大的一個漏洞或者瑕疵。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由我跟蔣萬安等22位委員,針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我們提出修正案,因為實際上如果只用行政命令公告7天,完全排除人民參與,人民根本還來不及知道,就變成要去接受,他們完全沒有辦法瞭解、回應,甚至做出建議。

  3. 因此,我們在這次修法裡,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跟第十五條的條文修正,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也就是召開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聽證會,在此之後才能夠公告。如果此公告內容涉及到像農藥或者輻射容許值的時候,這些殘留的容許值需要經過立法院議決,才可以實施,這樣才能夠真正符合與人民健康、安全有關的決策,在形成或者是公告實施之前,公眾,也就是人民,有實質溝通、參與跟影響的機會;同時,也才能真正落實國會監督,維護人民的健康跟安全。

  4. 因為這次的案例,我想已經很清楚地告訴大家,民眾對於健康這件事情是不容許交換的,甚至是沒有辦法妥協的,也因此政府絕對不應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就算過去由於行政命令有召開所謂的公聽會,可是我們都知道公聽會實際上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找一些專家表示意見,表示完了以後,只要行政單位、行政機關繼續堅持時,其實民意是沒有辦法去影響決策的。

  5. 所以為什麼我們在此會再次呼籲,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來完成聽證程序,針對有容許值或殘留標準的部分,更應該經過國會議決後,才進行實施,這也可以讓國會議員及民意代表肩負民意的壓力,在整個決策過程裡,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反映人民心聲,也為人民健康把關,這是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內容,敬請大家支持,謝謝!

  6. 主席

    請提案人鄭委員正鈐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7. 請提案人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主席

    謝謝林委員,謝謝部長。

  10.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11. 江委員啟臣

    (14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我們取得疫苗有沒有譜?

  1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1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14. 江委員啟臣

    請教一下,預計明年幾月會開始全面施打?有沒有規劃?依照你們理想的期程,如果有譜的話,應該……

  15. 陳部長時中

    如果拿到當然要趕快施打,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何時可以拿到。我們只要確定可以取得疫苗……

  16. 江委員啟臣

    所以你們現在是確定取得,還是確定什麼時候取得?

  17. 陳部長時中

    我們確定會取得,但是沒辦法確定什麼時候取得。

  18. 江委員啟臣

    所以時間還不確定?

  19. 陳部長時中

    對。

  20. 江委員啟臣

    這樣聽起來,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這些國家,有可能比我們早施打,對不對?

  21. 陳部長時中

    在美國,尤其是Moderna和BioNTech這兩個大廠,因為他們是採用大股東的概念投資,所以會擁有最先分配權。

  22. 江委員啟臣

    當初美國衛生部長來臺,他也表示疫苗這件事情會以他們的需求為優先嘛!

  23. 陳部長時中

    對,沒有錯。

  24. 江委員啟臣

    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看樣子美國有可能優先施打。請教部長,到時候國人到美國施打的話,算不算有施打疫苗?

  25. 陳部長時中

    如果他有施打疫苗,當然就算,不過到時候還要討論怎麼證明。

  26. 江委員啟臣

    到時候對於在境外施打的部分,你們怎麼規範?回來之後能不能算有施打疫苗?

  27. 陳部長時中

    現在我們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

  28. 江委員啟臣

    是以疫苗品牌為主?還是以國別、地方為主?

  29. 陳部長時中

    我們對國別、地方都不在意,主要是有效性和效期。現在上市的疫苗,有效性大概都沒有問題,施打之後一段時間……

  30. 江委員啟臣

    所以上市的疫苗都沒有問題?

  31. 陳部長時中

    我相信現在科學的嚴謹性,不會有問題。問題是效期是多久?是一個月、兩個月?或三個月、半年、一年?因為大家追蹤的時間不夠長,所以沒有人敢說這個答案,隨著時間增長,例如施打後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都有效,我們必須根據這些新的科學數據規劃……

  32. 江委員啟臣

    所以你們現在還不確定到底要怎麼認定?

  33. 陳部長時中

    全世界都沒辦法確定。第二個,如果要確認是否有效就要做抗體檢測,另外還要看施打量是否足夠,現在定性……

  34. 江委員啟臣

    各國標準會不會不一樣?

  35. 陳部長時中

    我相信各國對這方面的資訊交接非常密切,大家會互相參考。

  36. 江委員啟臣

    部長,為什麼本席問這個問題?因為本席希望你們提前思考,這會涉及之後邊境解封的問題,對不對?

  37. 陳部長時中

    有的,對。

  38. 江委員啟臣

    很多國家可能會用施打疫苗與否,決定是否讓你進出。

  39. 陳部長時中

    對,沒有錯。

  40. 江委員啟臣

    假設現在美國優先施打、全面施打,請問你,會不會有很多國人跑到美國施打?

  41. 陳部長時中

    也有可能。

  42. 江委員啟臣

    一定有。為什麼?因為到美國不用隔離,沒有14天的問題。

  43. 陳部長時中

    對,沒有錯。

  44. 江委員啟臣

    施打完,如果臺灣採認的話,他回來之後也不用隔離,所以是不是很多人會去施打?這個狀況是可能發生的。因此你們必須預想,這樣的狀況發生之後,到時候怎麼採認?你剛才提到地點不是問題,疫苗才是問題嘛!

  45. 陳部長時中

    對,要看疫苗的有效性和效期。

  46. 江委員啟臣

    所以將來疫苗證明會變成travel文件,你的travel document有可能是你接種了哪一牌的疫苗,對不對?

  47. 陳部長時中

    這是有可能的。

  48. 江委員啟臣

    所以你們真的要先想好。因為以國人的需求,尤其很多需要在國際上往來的人,他們有可能做這樣的事情。

  49. 陳部長時中

    對。

  50. 江委員啟臣

    這對我們整體防疫和將來邊境解封會有關鍵性的影響,你們可能要先思考,而且這會涉及和其他國家之間跨境合作的問題,在這個人入境時,如何在travel文件中馬上呈現他打過什麼疫苗,我們的人出去,別人是否認同他施打的疫苗,這些你們都要先想好。

  51. 陳部長時中

    會的,我們一直在想,謝謝委員提醒,這也是我們現在一直在討論的問題。

  52. 江委員啟臣

    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人在思考,因為大家已經被這個疫情關到覺得很不方便,等疫苗上市之後,本席覺得這個問題就會出現。

  53. 第二件事,請教部長,日本核災食品解禁這個問題,你到底有沒有被告知要做準備?

  54. 陳部長時中

    沒有。

  55. 江委員啟臣

    不要到時候你又比別人晚知道,例如日本派一位部長來和總統說一說,總統就出來開記者會說我們要開放,你又是最後才知道,每次都被放冷箭。

  56. 陳部長時中

    沒有。

  57. 江委員啟臣

    部長,現在就有萊豬這個案例,如果衛生單位是第一時間被告知,或者你有參與決策過程,本席認為今天更應該修這個法令。例如在行政程序中,你們今天要用行政命令解禁,在這個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聽證,本席相信你們不會拒絕啦!因為讓人民參與是好事,對不對?人民參與了,你們也好做事,不是嗎?你也不用一天到晚在這邊被罵。

  58. 讓人民參與,經過聽證的過程,大家同意、有共識了,對你們衛生單位來說,這也是正面的、是好事。為什麼今天我們提案修法?就是希望當涉及到與民眾有關的事情時,尤其是藥劑殘留的問題,例如殘留量多少,應該經過聽證的程序,甚至是經過立法機關、國會同意,這樣程序會比較完備。否則以現在的狀況來說,本席覺得就算部長在這邊打包票,這個程序還是有瑕疵,而且也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所以本席剛才才會問,核災食品這件事情,你知不知道?

  59. 陳部長時中

    目前不知道。我也很清楚江委員的立場,因為以前我們談其他事情的時候,你就提醒過我是不是要開聽證會。

  60. 江委員啟臣

    對啊!本席之前就提過了。

  61. 陳部長時中

    那時候我們有研究過,因為聽證是行政程序法裡面……

  62. 江委員啟臣

    本席是什麼時候提醒你的?就在4年前。

  63. 陳部長時中

    那時候你有說過,我記得有這件事。

  64. 江委員啟臣

    那時候因為可能會開放核食,所以你們辦了10場公聽會,但本席認為光辦公聽會是不夠的,應該要召開聽證會,所以本席上一屆……

  65. 陳部長時中

    應該是那件事之後,你有和我說過一次。

  66. 江委員啟臣

    那件事情之後,本席也有提案修法,很可惜上一屆並沒有處理,現在同樣的事情又發生了,只是這一次的案件是萊豬。本席一直認為要讓這個過程法制化、制度化,以後不管誰執政、誰做這個決定,都能夠考慮到民眾的參與,本席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要讓這個過程制度化。否則的話,面對上面的決策時,外界會覺得衛福部是先射箭再畫靶,目標就是那樣,只是想辦法讓它合理、合情、合法,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67. 陳部長時中

    不會這樣啦!

  68. 江委員啟臣

    所以這次的修法,本席希望衛福單位開放一點。經歷這件事情之後,你們要開放一點,不要老是制式回答,給我們的答案就是不需要、沒有必要,我們的規定就是不需要這麼做,尤其是這些事又涉及雙邊談判。部長要知道,很多國家涉及雙邊條約談判時,他們非常重視國會的意見,甚至在一些條約中,不管是經貿也好,外交談判也好,一旦同意你們去談,每三個月或每幾個月要回國報告,國會有准駁權,准或者不准你們繼續談,甚至你們談了某個條件之後,國會可以直接否決,這就是國會代表民意的重要性。

  69. 所以修這個法,本席認為反而是保障行政機關,讓行政機關在面對各種壓力時,有一個後盾、憑據,所以你們千萬不要抗拒這樣的修法,因為抗拒對你們沒有好處。這也不是要限縮你們的行政裁量權,實際上反而是在強化你們所做的行政決定,這樣你們也有後盾可以和別人談判,同時也滿足食安法的規定,當初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求食安管理措施要符合國民享有的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還有資訊的透明原則。

  70. 所以部長,這部分可以修法吧?請你們彈性一點、開放一點,open mind一點,不要老是制式回應我們,以前都沒有這樣,所以我們現在也不需要這麼做。就是因為以前沒有這麼做,造成現在很多困擾,所以我們才希望透過修法確認必須經過聽證的過程。部長,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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