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變更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的管理措施前,或是欲公告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標準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也就是召開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聽證會,在此之後才能夠公告。如果此公告內容涉及到像農藥或者輻射容許值的時候,這些殘留的容許值需要經過立法院議決,才可以實施」
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在變更特定產品管理措施或公告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前,應先依行政程序法舉行有效且具約束力的聽證會,涉及殘留容許值者更須經立法院議決才能實施。
江啟臣・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修法要求舉行聽證及經立法院議決,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開放決策過程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