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早日完成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18歲公民權修正的朝野共識「接下來我們希望能夠進一步早日完成現在朝野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共識,亦即對18歲公民權的修正。」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年輕人既須負擔刑法及行政法上的責任能力,卻完全沒有最起碼的公民權並不合理,主張在接下來召開的修憲委員會上進一步推進憲法上的公民權「今天臺灣的年輕人必須負擔刑法上的責任能力以及行政法上的能力,沒有道理完全沒有最起碼的公民權,所以我們希望能在游院長接下來召開的修憲委員會上進一步推進憲法上的公民權。」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6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降到18歲,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刻,今天是聖誕節,相信這是給臺灣年輕世代最好的聖誕禮物。
我們知道這樣的青年運動,從20歲到18歲的這個路程在臺灣已經遲到了非常久,民法是91年制定的,當時的時空背景和現在已經完全不一樣了。這樣的青年運動在歐洲的七○年代早就已經完成,像是英國、法國、德國的七○年代早就紛紛將其成年年齡及公民權下降到18歲;臨近我們的日本亦於2018年完成了這樣的改革。這個遲發的運動如今終於完成,接下來我們希望能夠進一步早日完成現在朝野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共識,亦即對18歲公民權的修正。
今天臺灣的年輕人必須負擔刑法上的責任能力以及行政法上的能力,沒有道理完全沒有最起碼的公民權,所以我們希望能在游院長接下來召開的修憲委員會上進一步推進憲法上的公民權。這個部分我們一起努力,一定能早日將原本屬於青年的權利還給青年。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