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權利回復基金會須判斷恐嚇詐術等善意第三人要件,力量已超過行政機關,不應用基金會形式為之。「連恐嚇、詐術這些要件都要判斷在內,才不是現場去做丈量而已,它的力量已經超過一個行政機關,為什麼要用基金會的形式?」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權利回復草案仿照德國兩階段模式的妥當性,指出德國先由司法體系撤銷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再由行政機關補償,臺灣則採立法撤銷,卻又由促轉會進行個案認定,因而受到質疑。「你們的草案是抄德國的,但德國的兩階段其實是先透過司法體系,將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撤銷,後面再經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臺灣不是走這樣的型式,我們前面的討論當中,我就說了是立法撤銷,可是你們又可以去做個案認定,當作一個特殊行為,這其實就被詬病了嘛!」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權利回復基金會不是中性計算補償金的執行機關,其可行使通知個人及機關到場陳述、派員勘查等調查權,力量過於強大。「它是有權限的,還可以行使調查,可以通知個人、機關到場陳述事實,而且還可以派員前往勘查,沒有理由還不能夠規避這個基金會,它的力量太強大了,它不是計算機性質,不是剛剛主委講的,請回答我。」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會舊的司法不法業務交不出去又新增行政不法,且未見常設機關相關修法盤點成果,僅提出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你們現在只有提出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針對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的權利保護要成立基金會。」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會一面稱業務要回歸常設機關,一面以個案認定尚未完成及新增行政不法等新任務作為繼續存續或成為專責機構的理由,前後矛盾。「因為我國就是很特別,講是講立法撤銷,事實上你們又會有個案認定,才有法定撤銷的效果,這是特殊,但你們拿來當你們要繼續或者是成為專責機構的理由。」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在撤銷業務尚未移轉出去前,促轉會將因草案規定六年內均可申請賠償而找到延續生存的正當理由,須一年又一年存續下去。「因為草案規定在6年內都可以去做賠償,你們是不是還要再繼續6年?」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促轉條例所稱立法撤銷名不符實,實際上由促轉會壟斷個案認定以決定判決是否應予撤銷。「其實最後都是促轉會壟斷個案認定,到底這個判決是否應該撤銷,變成這樣的權限都在你們手上,對吧?」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權利回復基金會草案設置董事13人,扣掉公部門4人剩下9人,與現在促轉會的名額雷同,會被認為是在套用。「基金會草案要設置董事13人,扣掉公部門4人剩下9個,不就好像現在促轉會的名額,會不會被人家認為好像在套用一樣?」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將不法認定業務移交常設機關時,仍建議另設外部專家學者的做法,恐又以業務特殊為由,讓促轉會繼續辦理。「建議它這樣做倒不如又回到你們手上,說這個很特殊,還是由你們自己繼續做!」發言紀錄
- 江委員永昌
(10時8分)促轉條例的設計是一個立法撤銷,事實上,促轉會又依照職權可以去認定個案,就是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請問總共有多案件來申請?
- 主席
請促轉會葉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申請案一百多件。
- 江委員永昌
多少比例駁回?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52。
- 江委員永昌
所以後來總共公告幾件成立?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如果是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的案件,應該是5,942,但如果是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的話,抱歉,我看一下數字。
- 江委員永昌
你在看數字的時間應該還給我。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抱歉,總共5,942……
- 江委員永昌
三年之間公告了44件,我看你們的報告書。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對對對。54件。
- 江委員永昌
我要問的是,你認為如果促轉會解編後,這類的案件還會有多少?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因為目前促轉條例的要件沒有行政不法的部分,所以過去曾經受領過兩基金會還有冤賠的落差之間,保守估計可能上千件,如果未來修法把行政不法也放入的話。
- 江委員永昌
看起來,你覺得是做不完。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大家認為應該交回給常設機關,可是你們現在又提出新的任務,以及我剛剛問你現在所調查的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你認為還有很多,加上你們現在又給自己修法添加新的任務,原本是司法不法,現在要加上行政不法,因為我國就是很特別,講是講立法撤銷,事實上你們又會有個案認定,才有法定撤銷的效果,這是特殊,但你們拿來當你們要繼續或者是成為專責機構的理由。另外,你們今天自己的報告又寫說要找到任務移交的協調機制承接促轉會現有的任務,不斷在那邊衝突,你們到底是在講什麼?實在看不懂,可否解釋給本席聽?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謂立法撤銷的部分是一個範圍,但過去如同我剛才講的,依照兩個補償條例,包括冤賠去申請的範圍比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現在的範圍更大,所以我們在執行過程就會發現,如果只照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來做撤銷的話,過去已經受領過這三種補償法制的會有個落差(gap)沒辦法處理,所以我們才會推動修法。重點就如同委員剛剛所講的,我們的核心宗旨是讓這些業務回歸日常部會運作,但是像司法不法的平反在促轉條例裡面訂得很死,只讓促轉會有權限去撤銷、去調查。
因此,如果要回歸給部會,這是一定要修法的部分,我隨便舉個例子,我先不要點名,如果接下來要接軌給任何一個常設部會好了,這個部分就一定要進行修法處理。所以我們在這一年裡面全力要做的是,第一個,為了要彌平過去的落差、立法不足的部分,我們必須透過立法加以矯正。但是要讓這個業務未來可以順利被一個部會承接,還是需要透過修法,因為促轉條例把司法不法訂得太死了,只可以讓促轉會來執行,我們希望可以讓它放寬給現在的常設部會來做後續處理。
- 江委員永昌
我這樣講,你們舊的業務其實交不出去,就是關於司法不法的案件處理到最後,現在又有新的行政不法要加進來。我看到的是,不是你們對於常設機關的修法已經盤點完並提出來,時間非常緊迫,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你們現在只有提出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針對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的權利保護要成立基金會。這個基金會的成立其實不管是司法或行政不法,重點是會有賠償、補償、沒收財產返還,甚至牽涉到第三人複雜的財產關係、價額計算。關於你們現在新的設計,我看到的不是常設機關其他法律的修正盤點,我沒有看到成就、成果,而且這個部分現在還在……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行政院正在審查。
- 江委員永昌
是,也還不知道什麼時候才好。請問這個草案公告了那麼久,為什麼還遲遲在審查中,是因為什麼爭議卡關?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主要就是各部會對於財產認定、範圍,以及要用什麼標準,比方,沒收財產要怎麼返還,是原物能還是金錢?基數要給多少錢?各部會的意見很多元,包括司法院也有不同的想法,所以我們持續在整合大家的意見。
- 江委員永昌
講是講這樣,可是我覺得你講的有點像機械式發給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事實上不是,因為這裡面有高度的價值怎麼判斷、政治怎麼判斷,是卡在這裡。第一個讓人家詬病的就是,在你還沒有想好怎麼把業務移轉給常設機關的時候,設立這樣一個基金會,它卻有好多、好多職權加入在這裡面。事實上,它是一個財團法人、基金會,也不是公法人,或如同促轉會一樣是公務機關,但很巧妙的是,基金會草案要設置董事13人,扣掉公部門4人剩下9個,不就好像現在促轉會的名額,會不會被人家認為好像在套用一樣?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會、不會,這個是以機關為主、政府代表為主,其他的是民間團體,包括受難者家屬、學者專家,所以和促轉會完全無關。未來這個基金會會設在哪一個部會下面,也還有待政院內部盤點,但這個部分就像委員所說的,其處理的是金錢賠、補償的技術性細節。至於委員關心的國家不法該由誰來認定,這是我們現在正在處理的草案部分。
- 江委員永昌
我們今天就直接進入到你們想要產生出來的這個機構,現在的權利回復條例裡面有關於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到底是保障,還是它是惡意第三人?你們的要件都寫得很清楚,如果是違反法律、透過賄賂、利用權力地位或威脅恐嚇等方式就不是善意,就不應該保障。你們是以原物返還為原則,價額返還為例外,在這種狀況之下,這個基金會的成立就不是一個很中性的執行署,它不是一個計算機而已,它是有權限的,還可以行使調查,可以通知個人、機關到場陳述事實,而且還可以派員前往勘查,沒有理由還不能夠規避這個基金會,它的力量太強大了,它不是計算機性質,不是剛剛主委講的,請回答我。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主要是針對沒收財產的部分,因為像很多土地或房屋已經經過變動,所以要對確切的沒收標的去做返還的時候,至少需要去鑑界、測量等,這些作法一定是需要行使相關的……
- 江委員永昌
不是鑑界或測量,我剛剛不是都有跟你講了,連恐嚇、詐術這些要件都要判斷在內,才不是現場去做丈量而已,它的力量已經超過一個行政機關,為什麼要用基金會的形式?你沒有回答我。不管是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還是其他人,大家過去對公法人、行政法人、公務機關或公法財團其實都還沒有很強烈的強制力,你們然用基金會的形式,我們也很支持你們,但是你們設計出來這樣的形式,立刻就被人家討論,引起紛爭與疑義而被攻擊。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其實這個部分還在行政院的討論,我們本來對於調查權的設計該怎麼去行使……
- 江委員永昌
連你自己的嘴巴都講出「調查權」,你看看!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是,因為這個在行政機關的通說裡面……
- 江委員永昌
計算權是要怎麼去計算,和怎麼去調查是差了十萬八千里。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但它的重點是以財產……
- 江委員永昌
它不是什麼給付或學術研究。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因為這個基金會只處理遭沒收的財產、不動產,還有被撤銷的這些人的賠償金……
- 江委員永昌
沒有!你回去看草案第十一條,我們想支持你,我再講一次,今天不是故意要批評反對或做什麼,其實這樣做不行。你們的草案是抄德國的,但德國的兩階段其實是先透過司法體系,將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撤銷,後面再經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臺灣不是走這樣的型式,我們前面的討論當中,我就說了是立法撤銷,可是你們又可以去做個案認定,當作一個特殊行為,這其實就被詬病了嘛!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當時立法者在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就開放人民聲請,賦予我們職權調查。
- 江委員永昌
是啦!所以也很嚴重,嚴重到我要再提醒幾個問題,你想想看,這個基金會的性質怎麼會比一個公務機關的相關職權能力還要強大?這是非常嚴重的,未來還有更嚴重的問題是,促轉會還要存續多久?如果有一個判決沒有經過促轉會撤銷,或是促轉會的任務已經結束了,將來這個基金會可以自行認定某一個還沒有經過促轉會公告的不法判決,然後把它撤銷,進而給予補償、賠償嗎?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行。
- 江委員永昌
完全不行?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完全不行。
- 江委員永昌
問題是促轉會的任務結束之後,這個基金會又沒有這樣的功能,那該怎麼辦?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所以我們才說認定不法行為的部分應該要回歸部會,至於回歸哪個部會,行政院正在協調,以及因為促轉條例現在只把認定不法行為的職權規定給促轉會,所以如果要銜接給其他部會勢必要修法,我們現在正是在這個修法草案的階段。
- 江委員永昌
這樣會有兩大問題,第一個,你還沒有銜接給常設機關或銜接回到司法機關的時候,將來促轉會就必須一直存在,因為草案規定在6年內都可以去做賠償,你們是不是還要再繼續6年?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是。
- 江委員永昌
不然要由誰來做不法判決之撤銷?業務還沒有移轉出去的時候,就找到讓促轉會繼續延續生存的正當理由,結果特殊任務變正當理由了。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絕對不會。報告委員,5,942件是我們已經撤銷的部分,未來如果這個基金會成立可以先就這5,942件去處理。
- 江委員永昌
所以我剛剛講了,現在包括行政不法以及還沒有處理的,你也回答還有很多,那該怎麼辦?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所以才要趕快修法讓它可以順利銜接給那個部會。
- 江委員永昌
在不銜接之前,其實你們就要繼續一年又一年的存續下去。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會,我們一定要全力在5月之前把銜接工作做好,這是我們之所以要很趕著去做法制作業的原因。
- 江委員永昌
其實我們剛剛通篇的討論當中,你會發現什麼是立法撤銷,不是啦!其實最後都是促轉會壟斷個案認定,到底這個判決是否應該撤銷,變成這樣的權限都在你們手上,對吧?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這個是立法賦予,也是促轉條例裡面的規定,所以我們為了含納社會多元意見有一個審查小組,邀請民間專家學者、法學者、律師、曾任法官及監委者一起參與討論。
- 江委員永昌
將來交給常設機關的話,也是民間專家嗎?要怎麼銜接?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這個要看那個民間專家……
- 江委員永昌
你現在講在促轉會手上的時候,你說是專家委員、學者這些,但我問你要不要趕快努力銜接給常設機關時,你又說要……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要啊、要啊!這個就是我們現在正在努力的啊!
- 江委員永昌
銜接給常設機關的時候,他們也要設外部的專家、學者,然後來……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我們會建議它這樣做啊!
- 江委員永昌
建議它這樣做?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是。
- 江委員永昌
建議它這樣做倒不如又回到你們手上,說這個很特殊,還是由你們自己繼續做!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不會、不會。委員,我們正在全力的跟常設機關溝通,並且把配套的法制給做好,所以絕對不會有委員所講的,好像是為了這個新增業務然後要再去延長,絕對不會,我們現在就是全力要在5月前把修法與機關銜接工作做好。
- 江委員永昌
對於這部分的擔心不是只有我啦!因為現在外界都在檢視這一點,目前也看不到進度跟成果,反而……
-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是,也謝謝委員給我機會說明。
- 江委員永昌
反而看到威權時期國家不法受害者的權利回復基金會要成立,所以外界當然會提出這樣的批評,請你們趕快努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