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美玲於一、繼續審查: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並未反對不在籍投票日後適用於選罷法,但主張因屬新的專法應逐步一步一步來比較穩當,一下子納入太多並不妥當。「其實我們並沒有反對以後不適用在選罷法,這個法畢竟是一個新的專法,是不是逐步性地一步、一步來會比較穩當一點?一下子納入這麼多,我覺得還是不妥,請主席再考量。」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應做文字整併,刪除第三款並修正第二款為投票權人不論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他鄉鎮市區移轉投票,並在第三項加列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第五條讓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連門檻都沒有設,認為與因考量因工作或就學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而設專法的目的有衝突,也與第三條有衝突。「我們是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為工作或是就學的關係,投票當天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所以設這個專法。可是現在好像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連門檻都沒有設,我對這個部分還是有意見,而且跟第三條真的是有衝突。」

發言紀錄

  1. 羅委員美玲

    主席,不管是中選會或者是在座的委員,我們不要講色彩,到目前為止,其實我們並沒有反對以後不適用在選罷法,這個法畢竟是一個新的專法,是不是逐步性地一步、一步來會比較穩當一點?一下子納入這麼多,我覺得還是不妥,請主席再考量。

  2. 主席

    現在問題是從名稱就限定了,沒有延展性,「全國性」而且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法,將來即使我們要修法條內容,要變成非全國性的也要適用,你們要修法的名稱,所以這個沒有延展性;因為這算不在籍的專法,如果說將來選罷法要納在裡面,名稱已經卡關限定在公民投票,將來選罷法不就要另訂選罷法的不在籍投票?連名稱一起改很怪,是不是名稱先有彈性,將來要增加新的不在籍投票,不論地方性或適用選罷法也好,都可以同樣用這部專法的名稱來修,是不是先考慮這樣?如果先設定好限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就顯得很狹窄,連名稱都沒共識,是不是名稱先訂寬一點?我們尊重行政院先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為我反對你們也不會讓我反對,你們就是要通過,OK,到時候可以討論,但是可不可以先訂一個比較有彈性的名稱讓將來有可能修法、讓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在專法中可以更擴大?

  3.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林委員思銘

    保留啦!差距太多。

  6. 主席

    我也堅持啊!將來要能適用選罷法啊!怎麼限制不在籍投票永遠只有在全國性公投才能適用?

  7. 羅委員美玲

    沒有人跟你說永遠啊!

  8. 主席

    連名稱都不敢稍微開放一點,說叫做不在籍投票專法,對不對?我是說全國性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專法,不要限定在公投,這個我也可以接受,將來可以延展到總統選舉等,你的名稱是最狹隘的,又是全國性,又只限定在公投才可以適用。

  9. 管委員碧玲

    行政院的版本是先求有、再求好,主席可以說行政院鐵板一塊,所以不接受。但相較之下,如果其他版本也鐵板一塊,連行政院版本也不要,到底誰比較支持不在籍投票?當然是行政院更支持不在籍投票,連這個都反對就是想要破局,我覺得行政院更希望先讓不在籍投票上路。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們再申論一下,今天我們會討論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其母法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是有依據的,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它的全名應該還是聚焦全國性公民投票,就先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訂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讓我們大家來討論,focus在這樣的議題上,好不好?

  12.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13. 羅委員美玲

    為什麼中選會只限定在移轉投票,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過去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其實中選會已經有說得非常清楚為什麼臺灣目前只用移轉投票的投票方式。關於第三條,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給大家參考,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這個部分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在此報告。

  14.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針對第三條,跟羅美玲委員講得一樣,在第三條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我們認為不論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設籍在山地、離島等,都改成「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就是不論他的戶籍在哪裡,因投票需往返這些特殊的地方,如山地、離島等,就改這幾個字就可以說明了。以上。

  15.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是希望這一條不要所有版本都保留出去,因為臺灣之所以偉大就是在於無論政黨及政治間如何對立,只要一選完,我們一定團結。基礎就在於我們的選舉是可以高度被信賴,而選舉可以高度被信賴是因為臺灣實施人工選舉,就是從頭到尾的選舉過程都人工化,讓人民相信百分之百透明、沒有做票的機會,每一張票從印製、運送、現場算票都在人民可以看得到的情況下進行,每一張票的開票,人民也看得到,因為這種人工選舉促成臺灣的團結及民主的偉大。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湯委員蕙禎

    因為第三條有一些設限,就是戶籍或是投票地點是要在山地、離島,有這樣的限制,本席認為第五條要寫成「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並符合第三條之移轉投票地規定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意思是也要符合第三條。

  18.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19. 羅委員美玲

    針對第五條,之前我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中選會提到不設限,這可能跟草案的訂定目的有衝突,我們是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為工作或是就學的關係,投票當天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所以設這個專法。可是現在好像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連門檻都沒有設,我對這個部分還是有意見,而且跟第三條真的是有衝突。以上。

  20.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21. 謝處長美玲

    相關幾個條文其實是互為配套,第三條是規範要跨縣市,或者是對偏遠地區的特別規範;第五條是規定適用對象。事實上,我們在第七條第三項也有規範,就是未來在審查的時候,申請人如果未具投票權人資格,或者他的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三條的規定,這些部分在戶政機關審查的時候會不准予登記。基於這三個相關的條文原本都已經有做配套,也有做考量,因此行政院的版本是做這樣的設計。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管委員碧玲

    如果保留,就違背我們剛剛的決議,我們剛剛是說,除了移轉投票以外,其他的投票形式都不予採納。

  24. 主席

    那個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針對……

  25. 羅委員美玲

    主席,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往回看,溫玉霞委員提案第二條跟民眾黨提案第三條的版本,他們提到特設投票、秘密通訊,因為我們這次不討論這個部分,所以這部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羅美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