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
主張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應做文字整併,刪除第三款並修正第二款為投票權人不論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他鄉鎮市區移轉投票,並在第三項加列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羅美玲・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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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的文字整併方案,主張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不在籍投票適用範圍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