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於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法務部次長、法務部廉政署、考…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政務官為政策辯護應去參加公投辯論會或在下班後參加執政黨辦理的公投活動,而不應利用上班時間參加與公投毫無相關的活動來宣講公投議題。「政務官為政策辯護,應該是代表去參加公投辯論會,或下班以後,去參加執政黨辦的任何公投活動,我想這個大家都不會有意見,儘量去宣導,但利用上班時間去參加根本跟公投毫無相關的活動,結果去講公投議題,我想這顯然違反行政中立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公投法第十條第八項並非政務官為政策辯護的法律依據,不能以該條作為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而到處宣講的依據。「他要盡到責任,但這條不是它的法源嘛!這個要講清楚,這一條並不是這樣規定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政務官確實有為政策辯護的義務,但進行公投宣傳辯護仍應嚴守行政中立的界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政務官確實有為政策辯護的義務,但也應該要嚴守行政中立的界線。對於公投來講,宣傳辯護絕對可以,但還是要有行政中立的底線,而這個底線,就是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務人員就公投案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者使用職銜、名器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應該自行保持行政中立,尤其是公投的案子,應該還是適用行政中立,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者使用職銜、名器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思銘

    (12時3分)首先請教銓敘部周部長,今天我們討論行政中立法,行政中立法第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這條的規定非常明確,主要是基於行政中立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這一次不管是行政院沈副院長或是中油宣傳的事情,當然行政院或銓敘部的立場,你們對外宣稱這個法不包含政務委員,政務人員不適用,也就是說,行政中立法適用的對象不包含政務官,而且還特別提到,行政院是公投反方,依公投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有說明政策的義務,所以我今天就要跟部長探討這兩個條文的規定。

  2. 我想行政院的說明其實只對了一半,政務官確實有為政策辯護的義務,但也應該要嚴守行政中立的界線。對於公投來講,宣傳辯護絕對可以,但還是要有行政中立的底線,而這個底線,就是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由此我們來看沈副院長的作為,他利用上班時間參與漢翔公司F-16維修中心廠商聯誼活動,宣導跟當天活動目的完全毫無關聯的公投議題,這符合他的職銜嗎?符合他的名器嗎?這是他當天去參加活動執行公務的目的嗎?

  3.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4. 周部長志宏

    這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應該是沒問題吧!

  5. 林委員思銘

    職權範圍內?基本上,他當天參加的活動是什麼活動?是參加公投宣導活動嗎?

  6. 周部長志宏

    他參加的活動內容我不是很清楚。

  7. 林委員思銘

    怎麼會不清楚!你自己都說他參與這個活動沒有違反。

  8. 周部長志宏

    他去參加漢翔的活動……

  9. 林委員思銘

    F-16的廠商聯誼活動,我都已經很清楚的告訴你了啊!是廠商聯誼會的一個活動嘛!

  10. 周部長志宏

    基本上如果是他職權範圍內所涵蓋的,當然就涉及……

  11. 林委員思銘

    他以行政院副院長的名器、職銜去參與活動,勉勵參與F-16維修的這些廠商以鼓舞士氣,我想就是講這些相關的話題而已,怎麼會牽連到什麼公投議題,要反對公投,投四個不同意呢?這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濫用權限為公投辯護嗎?

  12. 周部長志宏

    委員講的如果是第十條的規定,這部分不包括政務人員。

  13. 林委員思銘

    你說不包括,但如同我剛剛講的,還是要有一個底線,我想這部分社會自有公評。

  14. 另外,銓敘部在去年2月10日函令提到,依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就是公務人員要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但就如同我剛剛講的,還是要有一個底線,應該自行保持行政中立,尤其是公投的案子,應該還是適用行政中立,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者使用職銜、名器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這是你們的函令,這個行政資源包括行政上可以支配、運用的公務、場所、房舍、人力等等,都不能隨便使用。

  15. 部長,縱使沈榮津副院長可以為公投辯護,但我們真的要仔細想想,他能夠利用上班時間、利用參加公務活動的時間,去宣導跟所參與的活動毫無關聯的公投議題嗎?他是去宣講嗎?這符合行政中立嗎?

  16. 周部長志宏

    我再次說明,因為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行政中立法所謂的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來支持或反對特定的公投案,那是指一般適用的公務人員。

  17. 林委員思銘

    所以政務官在上班時間代表行政院去參與一個跟公投完全無關的特定活動,也可以宣導公投?

  18. 周部長志宏

    如果基於職責範圍內……

  19. 林委員思銘

    這是銓敘部認定可以的?

  20. 周部長志宏

    他不適用行政中立法啊!

  21. 林委員思銘

    我瞭解,但是他代表行政院去,行政院是公家機關啊!

  22. 周部長志宏

    公家指派,他本來就可以依照職權去做……

  23. 林委員思銘

    但要符合他的職權、名器跟他參與活動的目的嘛!這點,我覺得你們回去好好思考一下,我不跟你爭了。其實我們過去也一直在討論這個議題,我個人是覺得政務官可以為政策辯護,但綜觀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政務官為政策辯護,應該是代表去參加公投辯論會,或下班以後,去參加執政黨辦的任何公投活動,我想這個大家都不會有意見,儘量去宣導,但利用上班時間去參加根本跟公投毫無相關的活動,結果去講公投議題,我想這顯然違反行政中立法。

  24. 接下來我要請教中選會李主委。有關公投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剛才好幾位委員都說因為是反方代表,所以這當然就是行政機關或政務官為政策辯護的依據,甚至說依據這一條,政務官有為政策辯護的義務。請問主委,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內容,有哪一句話看出來是政務官可以作為為政策辯護的依據呢?這條的規定是不是請主委跟我們闡明一下?這條指的是什麼意思?

  25.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26. 李主任委員進勇

    還不只侷限在這一條,整個公民投票的設計,所謂的正方、反方彼此間的定位以及相關職責的問題,我簡單的講,第一,公投的提案人跟相對方,也就是政府機關,他們都有責任,什麼責任呢?就是必須提供給有投票權人充分且真實的資訊,讓他們可以瞭解公投案的內涵,使他們能夠判斷要如何做決定,這就是所謂的就事論事,如果你對事情的原貌都不懂的話,怎麼去論述?所以這是雙方的責任,你要盡到你的這個責任。在公投法的設計上,我們有兩個平台,一個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第十條第八項,在提案人的提案合於本法規定時,他應該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這是一個可能;另外一個就是我們會舉辦公投說明會或辯論會,經過電視來傳播。但這並不是說我們限制你只能夠做這個,除此之外,你還可以有其他作為以盡到你的責任,讓投票權人瞭解你的主張。

  27. 林委員思銘

    主委,現在我想跟你討論的是,其實就如你剛才講的,有兩個方法,一個是第十條第八項,提案者合於本法規定,要在45天內提出意見書,意見書以2,000字為限,並敘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法律效果,大概就是這個意思。但剛才好幾位委員認為這就是他政策辯護的一個法律依據,我完全看不出來,這怎麼會是法律依據呢?

  28.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不僅止於此……

  29. 林委員思銘

    我說公投法,我只說公投法,剛才你講的就是用電視辯論會,由主管機關來做這些事情,但私底下要辦什麼活動,我們都沒有意見,現在大家是說這一條是那個的法律依據,我就覺得這完全不對嘛!

  30.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他的責任,他必須盡到做為辯護方的責任。

  31. 林委員思銘

    他要盡到責任,但這條不是它的法源嘛!這個要講清楚,這一條並不是這樣規定的。

  32.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選務機關是要求你應該提出……

  33. 林委員思銘

    我知道,要提出意見書,但是不是政務官可以拿這一條作為尚方寶劍,到處說政務官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然後就可以到處去講,上班時間也可以去講!

  34. 李主任委員進勇

    大概他們也沒有受行政中立法……

  35. 林委員思銘

    不是用這一條作為依據啦!OK,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