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十八歲公民權是給予年輕人的權利,但相對的義務或責任也會加重,十六歲的情況也一樣,因此可能要考慮清楚。「我知道,十八歲公民權是給他的權利,可是他的義務或是責任就相對加重,同樣的道理,十六歲也會一樣,所以可能要考慮清楚。」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成年年齡降為十八歲後,仍住在孤兒院、育幼院的十八至二十歲者不能因修法馬上被剝奪現有權益,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把此點講清楚。「這個部分不能夠馬上修法以後就剝奪他們現在的權益,不能因為成年了就要請他們出去。」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十六歲與十八歲只差兩年,但兩者罪刑差距很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界線未來可能需要再處理,並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律。「十六歲跟十八歲真的只差2年的時間,我們現在看高中生,高一跟高三其實都差不多,可是罪刑一個是一年以上,一個是三年以下,差了那麼多!」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配合成年年齡下修、以「未成年人」取代具體年齡規定時,「未成年」的定義,以及兒童、青少年與成年者的規範,可能還要再釐清。「那「未成年」的定義可能還要再說清楚,就是兒童、青少年及成年這三者的規範,可能還有很多社會學者或是社會福利方面的專家……」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世芳

    (9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也想就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請教法務部跟司法院。在司法院的報告中,尤其是第2頁特別提到原草案文字跟建議文字。第一個,原來送出來的文件是不是法務部透過行政院,已經跟司法院共同會銜?為什麼建議文字需要修正?雖然在標題有特別提到,原草案文字是「保護對象」,建議文字改成「行為對象」,看起來好像比較模糊一點,因為有保護跟被保護兩種;第二百四十條也特別提到保護法益的部分。我想要先請教司法院,因為這個是司法院所提出的書面報告,為什麼需要再修正?文字上的修正還有其他的特別參考,或是有其他需要再強化的部分嗎?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劉委員世芳

    所以從保護客體改成保護法益,你們認為根據一些學者專家的意見這樣會比較好,是嗎?比較符合我們現在要修法的方向,是嗎?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劉委員世芳

    好,謝謝。次長呢?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過去以來,確實沒有錯,認為是保護家庭親權的問題,尤其它又列在妨害家庭章。但是我們在這一次配合修正的時候,也徵詢過刑法修正小組的學者專家,他們也提到比較新的觀念,因為對未成年也應該有被害人保護。我們這一次因為是配合年齡的調降,所以特別強調這一部分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對司法院這個見解,也許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可以考慮看看,也許增加說明欄……

  8. 劉委員世芳

    我希望你們可以再協調好。因為我一直很在乎,如果未成年的年齡降低到18歲的時候,對於有一些譬如家庭功能沒有那麼完整的,也就是監督權的對象可能來自於縣市政府或者是隔代教養,以前是20歲現在降低到18歲,介於18歲至20歲之間,他可能在就學的時候,還會有學費上的補助,但是他可能有相對其他的社會福利補助,恐怕要請法務部也要特別再跟衛福部講清楚、說明白。因為我們知道有些孤兒院、育幼院18歲至20歲的孩子,他們其實還是住在裡面,這個部分不能夠馬上修法以後就剝奪他們現在的權益,不能因為成年了就要請他們出去。這個要特別注意一下,好嗎?

  9. 陳次長明堂

    這一次在民法的施行法修正裡面有特別加上一條,原來有的……

  10. 劉委員世芳

    在附註裡面嗎?

  11. 陳次長明堂

    對。

  12. 劉委員世芳

    變成是在過渡期間嗎?

  13. 陳次長明堂

    對。

  14. 劉委員世芳

    也許10年、20年後,我們認為18歲已經沒有關係了。

  15. 陳次長明堂

    現有的,就是民國112年1月1日以前享有的權利,除了特別情況之下,原則上是繼續保障到20歲。

  16. 劉委員世芳

    同樣的道理,我再詢問一下陳次長,配合18歲公民權的法律立法期程,民法的部分已經差不多協商完成,但是好像還有另外33項法案,除了我們今天所提到的中華民國刑法及公職人員的若干法條以外,這些部分盤點出來什麼時候會陸陸續續完成?你知道嗎?

  17. 陳次長明堂

    一共是38件法案。

  18. 劉委員世芳

    有5件現在在我們這邊處理。

  19. 陳次長明堂

    全部都送到立法院了。

  20. 劉委員世芳

    全部38案都已經送到立法院了?

  21. 陳次長明堂

    都送到立法院,分散在各個委員會。

  22. 劉委員世芳

    瞭解,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全部盤點完成?

  23. 陳次長明堂

    我們希望這個會期能夠完成,最慢下個會期。

  24. 劉委員世芳

    這個會期只剩下沒幾天,恐怕會來不及!

  25. 陳次長明堂

    我知道,司法委員會跑得比較快,但我不太曉得別的委員會怎樣。我知道陸陸續續在修,因為我們的deadline訂在112年1月1日,所以還有時間,我們也希望立法院能夠迅速修法最好。

  26. 劉委員世芳

    請法務部稍微再追蹤一下相關進度,好嗎?

  27.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好。

  28. 劉委員世芳

    因為109年8月13日行政院院會就已經希望能夠函請立法院審議,我們希望能夠配合相關的進度,越快越好,好嗎?

  29. 陳次長明堂

    好,謝謝委員。

  30. 劉委員世芳

    同樣的部分,我也來問一下司法院林秘書長,這兩天大家都在談論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96號出來以後,是針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部分,法務部也發出若干新聞稿說,你們經過11次審查會議超前部署,但是這個超前部署會不會超前得太快?為什麼會說超前太快就是因為好像有媒體曾經報導過,是不是有些特殊的重刑犯也受惠並出去了?但你們認為就是違憲,比如我舉個例子,他可能犯了連續販毒案,然後再犯妨害風化判兩個月,所以你們在審查期間就已經放他出去,據說這樣子的重犯可能是連續販毒或被認為讓他回歸到一般社會時,對於社會大眾其實也是另外一種未爆彈,這樣講可能比較嚴肅一點。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在審查特殊個案時,法務部有沒有真的跟司法院互相溝通?先請教司法院。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劉委員世芳

    所以司法院不知道,那我要問法務部了,請問陳次長。

  33. 陳次長明堂

    謝謝委員,有關這個部分,本來按照過去大法官的解釋,它是針對個案拘束……

  34. 劉委員世芳

    是,保護管束的部分包括在內。

  35. 陳次長明堂

    對,而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殊,第796號解釋……

  36. 劉委員世芳

    哪個案子比較特殊?

  37. 陳次長明堂

    就是第796號解釋。

  38. 劉委員世芳

    第796號解釋比較特殊?可是你們已經審查一千多案了。

  39. 陳次長明堂

    我知道,因為它本來是往後生效,但是我舉例來說,有人無期徒刑執行了十幾年假釋,可是他在假釋期間又犯了一個酒駕罪,我現在講輕的。

  40. 劉委員世芳

    再犯輕罪的酒駕罪。

  41. 陳次長明堂

    結果又判兩個月或三個月,被抓去要關25年,這就變成情輕法重的問題,因為以前是判徒刑就必須要撤銷,現在因為3年前司改國是會議的意旨,還有包括第796號解釋已經出來,所以我們整個review一下輕重,事實上我們也有考慮到幾個面向,包括其情節輕重,比方剛才委員提到他後來又販毒,我們也看過裡面有還在販毒或吸毒的,販毒的可能判超過六個月就不在範圍內。

  42. 劉委員世芳

    這有沒有在法務部主動釋放的109人的名單裡面?

  43. 陳次長明堂

    沒有。

  44. 劉委員世芳

    法務部主動釋放這是好事,因為你們在解釋釋字第796號時,好像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可能同時也需要修正,要把「撤銷其假釋」改成「得撤銷其假釋」。

  45. 陳次長明堂

    對。

  46. 劉委員世芳

    但是我要問的就是,法務部在review及審查這109人的釋放名單裡面,有沒有剛剛我所說的?比如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然後再犯妨害風化只判兩個月,結果他出獄了,有還是沒有?因為聽說有幾件個案確實是這樣子。

  47. 陳次長明堂

    應該是沒有單純妨害風化的問題,可能有一、兩件大概已經……

  48. 劉委員世芳

    一般來講,我們會覺得連續販毒這件事情一輩子沒辦法改了,販毒就會一直販毒,影響社會環境,你再放他出去的話,仍然會危害社會公益或有其他治安上面的顧慮,我們顧慮的大概是這一些。

  49. 陳次長明堂

    這個我們有要顧慮。

  50. 劉委員世芳

    所以這一些名單裡面到底有還是沒有?比如簡報上有一位簡姓男子,我當然不認得,他就是再犯妨害風化而撤銷假釋並入獄服殘刑,結果你看,他又出獄了,有還是沒有?幫我們review一下好嗎?

  51. 陳次長明堂

    我們一共審查1,172人。

  52. 劉委員世芳

    對,我知道,你們釋放出109人,這109人一定要確實符合原來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裡……

  53. 陳次長明堂

    特別預防主義。

  54. 劉委員世芳

    對,如果有販毒或者我們認為他有很嚴重的心神障礙,恐怕就沒有辦法可以讓他出去。

  55. 陳次長明堂

    這部分我們有顧慮到。

  56. 劉委員世芳

    因為你們是主動,這是好的,我們需要鼓勵一下,等於是超前部署,而且你們開了11次會議,但是如果個案有這個問題,其實反而會凸顯出釋字第796號好像又造成另外一種治安上的疑慮,我想這樣比較不好。

  57.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顧慮到。

  58. 劉委員世芳

    有顧慮到嗎?

  59. 陳次長明堂

    有顧慮到。

  60. 劉委員世芳

    有幾個個案的部分麻煩幫我再審查一下,跟我做簡單的報告,好嗎?謝謝次長。

  61. 陳次長明堂

    好,我再了解一下,謝謝。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有。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陳次長明堂

    勞動部。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陳次長明堂

    勞動部本來就有名單。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陳次長明堂

    不是,勞動部是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十三款「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他們有核定。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陳次長明堂

    應該是報行政院。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陳次長明堂

    跟委員修正,第十二款裡面有一個是「公產管理」,勞動部因為是管基金。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陳次長明堂

    對。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陳次長明堂

    不用核定,他們當然要送。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陳次長明堂

    它當然要報,不必核定。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陳次長明堂

    這是它的政風單位,我們廉政署也會監督。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陳次長明堂

    它的政風單位及我們的廉政署都可以。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陳次長明堂

    法律有規定。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陳次長明堂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朱次長楠賢

    主席、各位委員。有。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朱次長楠賢

    20%就是提高6%。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朱次長楠賢

    是財務組28人。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朱次長楠賢

    主任委員。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朱次長楠賢

    就是部長。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朱次長楠賢

    是。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朱次長楠賢

    應該……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陳次長明堂

    我們政風單位有這個權責。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陳次長明堂

    中選會。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陳次長明堂

    沒有。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陳次長明堂

    確實這一部分有其困難度,我們只能從其他現有資料知道,因為……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陳次長明堂

    授權申報是法務部推行的方向,跟監察院作法……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陳次長明堂

    沒錯。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陳次長明堂

    走紅線的話……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陳次長明堂

    不是只有第三方認證,還有其他調查的方向,調查的方向有點困難。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陳次長明堂

    如果有人檢舉或……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陳次長明堂

    因為我們沒辦法……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陳次長明堂

    是。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陳次長明堂

    不會。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陳次長明堂

    可以。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當然要保障言論自由。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陳次長明堂

    衛福部本身只有行政調查權。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陳次長明堂

    它可以告發。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陳次長明堂

    看他有沒有違反有關衛福部主管的法條。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陳次長明堂

    司法警察機關跟偵查機關。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陳次長明堂

    不是法務部,是檢察署或是……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夜間訊問在訴訟法是有它的限制,至於警方為什麼要通知他晚上,這我不知道。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陳次長明堂

    訴訟法有規定。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陳次長明堂

    我查一下。夜間訊問原則上是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陳次長明堂

    這可能是傳喚時間上是不是妥適的問題,當事人當然也可以表示他的意見,如果說不符合程序的話,是不能……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陳次長明堂

    現在民智比較開,他可能會透過律師或相關管道去跟發傳票的法警說。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陳次長明堂

    各方面都應該要查,有利、不利本來就都要查。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不應該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本來就應該要經過調查程序,所以不管是英美法或現在臺灣的法律,正當程序原則都是要守住的。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陳次長明堂

    這涉及到個案的偵辦,我就不便講太多。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陳次長明堂

    調查有多方面,包括積極事實、消極事實都應該要調查,但程度需要到調查積極事實,由另外一方舉證,還是消極事實要提供意見做參考,這可能要尊重……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陳次長明堂

    這兩個應該有所區隔,也還是有它存在的空間,因為言論自由當然要保障,這是憲法上的要求……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陳次長明堂

    不是啦!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陳次長明堂

    其實批評跟惡假害──假訊息是惡意、虛假、有害社會公益的,在這一線之間,有的可能一開始是要請當事人表達一下意見,也許往後再查。所以我們相信偵查機關本身沒有惡意,好不好?具體情形就不好講得太多,因為……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陳次長明堂

    就需要以正當程序來瞭解。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陳次長明堂

    不會啦!我們人人平等啊!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陳次長明堂

    沒錯,不分階級。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陳次長明堂

    不會,憲法第七條就有規定,不分種族、黨派。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今天媒體所報導的不完全是正確。法務部矯正署從105年開始推動智慧監獄來監控,在今年7月15日新的監獄行刑法跟羈押法公布施行以後,我們訂定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在法律上有辦法可依循。裡面的設施,我不敢說百分之百──事實上這四千、五千萬元──我們全國有51個矯正機關……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陳次長明堂

    應該沒有像媒體所報導的那麼嚴重,因為我們都在隨時修正啊!上個月底才……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陳次長明堂

    會,會再繼續的跟進。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陳次長明堂

    會,一定要驗收的。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陳次長明堂

    兩個禮拜前我們才……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陳次長明堂

    早上我有問過矯正署,因為外界的傳言,他們之前有去查過了,辨識狀況並沒有那麼差,也沒有10秒鐘之後才辨識出來的情形。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陳次長明堂

    會。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我們不會去護航拆屋的行為,對於錯誤行為,我們不會護航。委員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回去會交給檢調機關,我們的廉政單位內部也是要瞭解一下。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陳次長明堂

    請委員若是有這些資料,可以私下給我們,我們對於相關人員也會保密。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陳次長明堂

    法務部現在採聯審制,因為大法官解釋出來後,我們也顧慮到過去可能有一些撤銷假釋的情形,但是他回去──我舉個例子,有人被判無期徒刑,舊法時被關了十幾年後假釋出來。但在假釋期間,又犯了一個單純酒駕案件,沒有傷人,我們看過這樣的例子。判了2個月,他就必須回去再關25年,這個就是違反比例原則。這次大法官解釋裡面所提到的有沒有基於特別預防主義……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2種撤銷假釋,一個是第七十七條,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第七十八條是只要判徒刑就「必撤銷」,所以大法官才會說基於特別預防主義的考量,對於輕罪的部分,6個月以下……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陳次長明堂

    我們回去檢視相關資料,委員如果有具體資料請提供給我們,我們通案告知,好不好?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他們初步告訴我,是有會同政風及資訊人員。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陳次長明堂

    不會,因為現在資訊人員也是往上集中,原則上監獄的資訊人員都是法務部派出去的。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陳次長明堂

    有些招標規範還不見得是我們的資訊人員做,可能是委外做的。因為今天媒體報導,外界有這樣的疑慮,早上我也跟矯正署長聯繫過了,請他們務必要再慎重處理,處理結果如果我們再做說明。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陳次長明堂

    對。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陳次長明堂

    我沒有說百分之百不對,我是說報導上。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陳次長明堂

    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已經用手機拍照,我回去一定會要求矯正署確實檢討。有則改之,沒有當然就要澄清。我們一定要往正確的方向來做。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陳次長明堂

    我們可以引進外部的人來幫我們。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陳次長明堂

    我們要做到讓人家有信任感,而且要往前去做好。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陳次長明堂

    好。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陳次長明堂

    跟委員報告,財產申報法有規定抽查比率,所以我們也訂了一個叫做……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陳次長明堂

    對。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陳次長明堂

    對,比率比較低,所以我們過去有訂委員所提的,從104年開始是14%。但是大概三、四年前開始實施剛才委員也有提到的申報授權制,授權後直接介接。因為絕大部分財產,包括土地不動產、存款,以前都很繁瑣,要每一樣都去查,還要手寫。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陳次長明堂

    現在就儘量介接,所以我們大概在三、四年前開始實施,因為牽涉到個資……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陳次長明堂

    不用,大部分都不用了。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陳次長明堂

    是公開抽籤,由各個機關公開抽籤。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陳次長明堂

    因為現在授權的,我拿到的統計資料是……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陳次長明堂

    有97.44%喔!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陳次長明堂

    對啊!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陳次長明堂

    實質查核時,需要一個、一個去核對,如果是授權的話,就是一張大表,我們現在是這樣做。所以基本上我們相信他,就跟報所得稅一樣,基本上認為不會錯嘛!所以我們抽查比例稍微降低一點。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陳次長明堂

    但是我們也不排除個案審查。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陳次長明堂

    好,我們回去思考一下。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陳次長明堂

    對。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陳次長明堂

    可以。這一點我們會請廉政署要求各個機關的政風機構,比方部會或縣市政府,請他們對這一類要加強查核。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陳次長明堂

    就個別的加強查核,好不好?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陳次長明堂

    那是通案性的,就前後兩年。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陳次長明堂

    如果我們有訊息的話,就可以做。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陳次長明堂

    類似,或者是我們自己發現。

  2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1. 陳次長明堂

    有可能,對!比方說我們政風同仁已經瞭解到本機關有什麼樣風險高的人,他就可以主動做,政風人員也可以檢舉。

  2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3. 陳次長明堂

    不需要,現行法規就可以做。

  2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5.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請廉政署轉給全國各機關,好不好?因為既然出了問題,我們就要去面對。

  2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7. 陳次長明堂

    好,謝謝委員。

  2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9.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這類案件確實是有,要不要做反坐式的加重處罰,要送到我們刑法修正小組來研究看看。因為這裡面有兩個方向,一個就是刑法,委員剛才也有提到,在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處七年以下。另外,我們稍微查過,這種反坐式誣告現在大概只有貪污治罪條例有特別訂定,其他的沒有。特別法那麼多,我們再做整體性的考量,好不好?

  2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1. 陳次長明堂

    好,謝謝。

  2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3.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我們在兩、三年前也有檢討過,因為最早是民訴先改,多了一個十天。

  2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5. 陳次長明堂

    我們也有考慮過,當時這些學者專家委員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希望早點確定行政程序,所以寄存送達時就生效,這樣可以快10天;另外有一種是給付型,希望快一點給他,不然還要再拖10天,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2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7. 陳次長明堂

    我知道。

  2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9. 陳次長明堂

    好的。

  2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1. 陳次長明堂

    普通法。

  2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3. 陳次長明堂

    我可以理解,因為釋字第797號是說不違憲,但是剛才委員也有提到,它的解釋文中講到有可以檢討的部分,我們會再深入了解。

  2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5. 陳次長明堂

    我們帶回去思考一下,好不好?

  2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7. 陳次長明堂

    我們再帶回去研究,好不好?

  2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9.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再慎重考慮,回去之後也會和行政院聯繫,因為這個案子在行政院,我們會去研究。

  2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1. 朱次長楠賢

    主席、各位委員。是,跟委員報告,有關慰問金的辦法,本部此刻正跟人總在通盤研究當中,已經開過兩、三次專案會議,委員這個意見,我們會把它納進來。

  2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3. 朱次長楠賢

    因為我們正在跟人總討論,也開過專案會議,應該很快。

  2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5. 朱次長楠賢

    因為這個程序上還要再報告上……

  2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7. 朱次長楠賢

    討論過了。

  2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9. 朱次長楠賢

    好。

  2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1. 朱次長楠賢

    是。

  2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3. 劉委員世芳

    好。

  2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5.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採行政院跟司法院版,因為蔡委員的提案是改為未滿十八歲,建議直接改用未成年,避免將來萬一成年的年齡再度修正時又要變來變去;民眾黨團的版本與行政院跟司法院版是一樣的,建議請採院版。

  2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7. 劉委員世芳

    請教一下,對於剛剛司法院講的那部分,法務部可以同意嗎?

  298. 陳次長明堂

    法務部的意見是,我們上次在本部的刑法修正小組中討論的時候,學者有很多見解認為第二百四十條跟第二百四十一條雖然放在妨害家庭章,但是它也兼顧保護未滿二十歲未成年人的法益,不過司法院有提到本條傳統上認為是屬於監督權之保護,我們認為是否把兩者都寫進去?也就是在說明欄的第三行增列「係對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督權及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兼列人跟監督權,是否兩者並列?這樣比較符合當時法務部刑修小組所提的建議,文字上我們可以調整以後再送給委員會。

  299. 劉委員世芳

    就是我剛剛質詢時所提到的,司法院書面報告中的相關文字,你們希望同樣列在說明欄裡面。

  300. 陳次長明堂

    兩個並列,是的。

  301. 劉委員世芳

    但是第二百四十條提案當中的所有文字都不做修正,是嗎?

  302. 陳次長明堂

    應該不用修正,就是加上去。

  303. 劉委員世芳

    我的意思是法務部也同意司法院所提的文字修正?

  304. 陳次長明堂

    可以啦!可以加上去,不是完全換過。

  305.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們還是一樣要在說明欄裡面放進去,是嗎?

  3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7. 陳次長明堂

    這部分我們建議要保留,因為這是一致性的考量,全部38個法案,除了民法本身以外,其他都是配合民法來修正,在其他委員會待審中的其他下修的法條,在行政院統籌考量下也都有納入這部分,目的就是表彰這一次是為了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所做的修正,所以我們建議還是寫進去比較明確。

  3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9. 陳次長明堂

    是。

  3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1. 陳次長明堂

    監督權,就是監督權加上未成年人的「人」這兩個部分。

  3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3. 陳次長明堂

    對,父母那個部分還沒有修。

  3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5. 陳次長明堂

    好。

  3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7. 陳次…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劉世芳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劉世芳

    本來在司法院的書面報告裡面就有了,我剛剛有問法務部是否同意司法院書面報告裡面的文字,好像是在第二頁還是第三頁,因為我今天早上質詢的時候就直接詢問這部分,次長是沒意見,那……

  2. 劉世芳

    我知道,你說要加在第三還是第四……

  3. 劉世芳

    對,我的意思是這樣,所以如果法務部沒意見的話,那可以按照主席的宣告,但是如果法務部仍然有意見的話,我希望我們可以看到書面的白紙黑字,他們共同同意的文字內容。

  4. 劉世芳

    你們還要再修改嗎?

  5. 劉世芳

    對,你沒意見嘛?我是說如果你沒有意見,我們就同意,如果你還要再修改的話,那就要等你們修改的書面拿過來,這樣我們才能同意。

  6. 劉世芳

    關於第二百四十一條,原來我們在討論的部分我沒有意見,我只想請教一下,如果成年的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但是本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這一項當中的十六歲需要再往下修嗎?

  7. 劉世芳

    這樣聽起來怪怪的,因為我們對於結婚,包括訂婚的年齡……

  8. 劉世芳

    是。我的意思是現在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當中,也有可能發生和誘變成略誘的狀況,可能要再從長計議。現在就是十六歲這部分先不修?

  9. 劉世芳

    十六歲跟十八歲相較起來,十六歲是高一,十八歲是高三,如果高一跟高三犯罪的話,兩邊的罪刑會差很多。

  10. 劉世芳

    對。次長,您剛剛提到這次修法的最主要是把「未滿十八歲」改成「未成年人」,我現在講的未成年人裡面,根據整個社會現在的發展狀況,包括不管是和誘或略誘,甚至有一些童工、雛妓等等的年齡是否要再往下修?我指的是犯罪者,不是說被侵害的人。你要再看一下,十六歲跟十八歲真的只差2年的時間,我們現在看高中生,高一跟高三其實都差不多,可是罪刑一個是一年以上,一個是三年以下,差了那麼多!這部分可能未來也是需要處理的方向,可能還要參考其他國家的法律。

  11. 劉世芳

    我是要特別提醒一下,因為你剛剛有特別提到已經把年歲改掉了,要用「未成年人」這個詞取代,那「未成年」的定義可能還要再說清楚,就是兒童、青少年及成年這三者的規範,可能還有很多社會學者或是社會福利方面的專家……

  12. 劉世芳

    我知道,十八歲公民權是給他的權利,可是他的義務或是責任就相對加重,同樣的道理,十六歲也會一樣,所以可能要考慮清楚。

  13. 劉世芳

    這個未來再說啦!

  14. 劉世芳

    因為他們整理條文結束以後,可能我們剛好審查完其他的條文,這樣時間比較節省。

  15. 劉世芳

    這些條文大致上都是為了配合十八歲公民權進行修正,但是我認為有一些關於財產申報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考慮過渡時期的過渡條款,比如有關財產信託的部分,如果現在相關規定變成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那麼信託的內容或委任等機制是不是可以馬上修正?

  16. 劉世芳

    這主要是針對他們的子女,原本是二十歲以下的子女財產才需要放在公職人員本身的申報財產當中,現在改成十八歲……

  17. 劉世芳

    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只要已經結婚,不管是幾歲,都可以不用放在必須申報的公職人員條款裡面。

  18. 劉世芳

    我的意思是說原本公職人員的子女是二十歲左右,他有信託財產的對象、贈與或饋贈的對象,現在一下子降成十八歲……

  19. 劉世芳

    我就是在講現在和以後,滿十八歲和滿二十歲這中間有沒有過渡條款?

  20. 劉世芳

    只要修法通過就可以馬上適用嗎?

  21. 劉世芳

    我們在民法裡面用「未成年人」,為什麼在這條條文裡面卻用「未滿十八歲」?

  22. 劉世芳

    監察院陳處長可不可以回應一下?究竟這裡用「未滿十八歲」比較好,還是用「未成年人」比較好?

  23. 劉世芳

    用「未滿十八歲」反而比較明確?

  24. 劉世芳

    這和民法又有點不太一樣的表達意思。

  25. 劉世芳

    如果財產申報不實的話,其實我們採取的是行政罰鍰的方式,而不是判刑,但民法可能會有判刑的問題,包括我們剛剛所講的略誘罪或和誘罪等等,究竟哪一種規範方式在處理的時候會比較嚴謹一點?

  26. 劉世芳

    原本三個院在會銜時,還是同意以十八歲為主是嗎?

  27. 劉世芳

    本席是覺得很奇怪,不過還是按照你們的想法,我主張應該要有過渡條款會比較好。

  28. 劉世芳

    放在但書當中?

  29. 劉世芳

    這個就是但書規定,本席瞭解了。

  30. 劉世芳

    就實務而言,可不可以加上法定代理人的律師?有沒有這種可能?也許原告並沒有訴訟代理人。

  31. 劉世芳

    不是代收權的問題,我的意思是指地址,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有沒有可以……

  32. 劉世芳

    也就是說,只要這三者之一有簽收的話就算是送達了,是不是可以用這樣的概念來處理?否則條文看起來好像怪怪的。

  33. 劉世芳

    我的原意在於原告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只要他們在中華民國有可送達的地址之一收到就算,這和你們原來所講的有一點點不太一樣。首先,如果是外國籍的話,如果他所填的住址是旅館,但他只在旅館住一個月就走人了,而旅館也是中華民國的地址啊!如果他有訴訟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表示那個地方應該不是旅館,而是以臺灣國籍為主的自然人住家或公司行號之類的,現在條文這樣寫,萬一這三者之間都沒有中華民國地址的話,那你們怎麼辦?

  34. 劉世芳

    郵政信箱不算嗎?

  35. 劉世芳

    你們還是要說明清楚,我們當然希望當事人早日收到、趕快結案,我的意思是說有可能聯絡到當事人的這三者,他們的地址都要寫得非常清楚,所以只要用「得」就可以,而不是三者都要。

  36. 劉世芳

    你還是沒有搞懂我的意思,其實我的想法跟你一樣,但是現在條文文字是寫「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看起來是這四者都必須要有中華民國的住址,而我的意思是指只要其中之一有就可以算,除非沒有辦法……

  37. 劉世芳

    會再說明?也會再作相關規範?

  38. 劉世芳

    我的意思和你們一樣,也就是只要跟他相關的人其中一個在中華民國有有效的住所或住址就可以算,而不是四個都要算。

  39. 劉世芳

    如果四個都要算的話,那麼這條條文就沒有用了。

  40. 劉世芳

    在其他條文當中會把這部分講清楚是嗎?

  41. 劉世芳

    好的,謝謝。

  42. 劉世芳

    我再確認一下,條文中的「中華民國」是指中華民國有效管轄範圍內的住址才算對嗎?不能填寫無效的管轄地址,譬如不能填香港之類的。

  43. 劉世芳

    根據我們的憲法規定,港澳還是屬於中華民國。

  44. 劉世芳

    本席贊成司法院所提的版本,但是我想要請教一下,未來可不可以用遠距判案或問案?

  45. 劉世芳

    我的意思是說像現在因為疫情的關係需要異地上班,而法務部及司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並不知道受刑人或嫌疑犯是否有帶著病毒過來,這個方式是不是為了補強無法親自取得書面文件時,可以用影音或其他科技設備來審理?譬如以LINE或臉書的方式來輔佐,未來審酌這方面的訴訟案件時可以加以參考,是不是這樣子?

  46. 劉世芳

    那麼聲音和影像是指什麼?

  47. 劉世芳

    就是要有固定的網路系統才可以,移動性的網路系統就暫時不算是嗎?

  48. 劉世芳

    針對法條這樣的寫法,我建議你們說明的時候要講清楚,首先要確定不能違反國內已經通過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其次是當中有許多防偽機制,在傳遞訊息時雖然經過固定的網路,但到時候也許還是會有假訊息出現,尤其是在政務訊問時,所以請你們在說明欄裡面再說明清楚好嗎?文字方面應該要再作比較好的修正,因為文字上的陳述到底是不是確定可以讓法官或檢辯雙方都同意我並不知道,你們如何作第三方驗證?如果是與資通安全有關的話,第三方驗證就非常重要。

  49. 劉世芳

    主席所講的部分就是我所問的問題,如果是固定網路的話,未來是端對端或點對點,所以當然可以保留。但是我剛才有提過,保留數據或保留相關資訊時,首先必須按照資通安全管理法的規定,另外還要顧及隱私權,最主要是怕會有駭客,針對駭客的問題,我剛剛已經要求你們在說明欄裡面要說明清楚如何找第三方驗證,也就是說,也許你們已經完成審理程序,可是因為有駭客入侵,所以結論就與原來不一樣,原本是判五年,後來卻變成三年,怎麼發生的你們可能都不知道,所以你們一定要有第三方確定、認證資安,讓檢、辯及法官覺得這樣出來的東西和面對面審理時是完全一樣的,這個東西非常重要,不然就像我剛剛質疑的,和智慧監獄非常類似的東西會出現,因為駭客入侵的事件太嚴重。

  50. 劉世芳

    再請教司法院,我覺得還是有一些疑慮,雖然我會支持用科技化的方式幫忙審理作業,但是未來你們可不可以用實驗式的先試試看?因為你們剛剛講到偏鄉的、需要重度戒護的等等,這些確實會有影響,譬如處理性侵案時,有些證人根本不願意出現在法庭,但是像我剛剛講的,這些影像及文字的儲存、蒐集和整理是不是符合司法的要件,還有滿長一段時間要確認,所以你們希望用科技化方式處理審理作業的方向,我是贊成的,但是真正執行下去,還有一些事情要注意,看看其他國家是不是有用這樣的方式,這是方便和省時,但是還要處理到資安的問題、個資的問題,要處理到審理要件上的保密問題,還有在固定網路的部分,法官自己會不會用私密金鑰或password?還是由其他人代用,幫他按密碼?這些都還有討論的空間,所以你們要不要再斟酌?我覺得應該幫忙你們通過這個法條,但是說明的部分要說得非常清楚,不然到時這個法條通過,大家可能都開始亂用,這樣不好!

  51. 劉世芳

    如果現在法院已經在運行,幹嘛要新增這個條文?我是覺得如果再繼續講下去,就會讓人想到,前陣子立法院各黨團對於科技偵查法都有不同的看法。現在這個條文不是寫得非常清楚,如果你們只是因為偏鄉的關係或是為了相關人士不能夠到庭要用這個,而不是因為我剛剛說的緊急狀況,譬如發生大規模的傳染病或天災或大地震之類的,我覺得這一條是不是可以先暫緩,好嗎?因為廳長好像也沒辦法完全回答我們剛剛講的這個問題。

  52. 劉世芳

    對,秘書長,關於你提的,我剛剛有提過,就是未來司法的業務上面要數位化,我們會支持,但是不管是人權或法律,司法院都是站在最後一道防線,你們不能不遵守。我剛剛也提到,如果其他法條已經在適用,為什麼不等適用一段期間?剛剛你講,商業訴訟明年7月1日就要開始運行,現在你們要把這個部分轉到民事訴訟法,但是這二個不一樣,當事人都不太一樣,你們不能說,那個地方金額比較大,這個地方金額比較小,就可以適用。但是我剛剛提到,這真的是人本身的問題。你還提到這個科技設備是採取比較封閉式的固定網路,但是這個封閉式固定網路的資安系統有沒有真的很安全地建置,我看不到,而且之前司法院也沒有提到下一年度有這個部分新的預算要編列,因為這絕對不是只有兩個電腦互相傳送就可以,還包括影像呈現證物的解析度夠不夠等等。

  53. 劉世芳

    我為什麼會比較保守看待這件事情?我不是不支持,而是你們提的法條文字沒有一定的準則,你們是以一個大方向,對於這個大方向,我們也不反對,才會跟秘書長講,你們要不要考慮暫緩?不要那麼快,一定要現在通過,考慮清楚再告訴我們,你們想要試行的方向是哪一些,到底是偏鄉為主,還是在監所要戒護出來有困難的,還是碰到不可抗拒的因素等等,臚列清楚。如果我們現在通過這個法條,全部都授權司法院定的話,我們不曉得到時你們定的是什麼,也沒辦法再修正。秘書長,我不是完全反對這樣的想法,我只是希望整體能不能考慮得更周延,因為照你這樣講的話,現在商業訴訟可以這樣做,之後民事訴訟可以這樣做,再之後刑事訴訟也要這樣做,我們可以告訴你,這就是「頭過身就過」,一直推下去,這樣不妥當!而且如果案量愈來愈大,你們資安的壓力是呈現倍數成長,不是呈現比例式成長。你們可以再考慮清楚,謝謝。

  54. 劉世芳

    我建議先保留,其實我們是很審慎在看待這件事情,也希望未來在處理民事訴訟的時候不要有任何瑕疵和漏洞,以免造成更大的麻煩,大家還是先溝通比較好。

  55. 劉世芳

    我們再來溝通好了,謝謝秘書長。

  56. 劉世芳

    臨時提案要不要先處理一下?

  57. 劉世芳

    兩週可以嗎?

  58. 劉世芳

    那就是明年1月初,麻煩一下。

  59. 劉世芳

    是針對第二百四十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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