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將公投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效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會構成幾乎不可能達成的門檻,甚至妨礙國民主權的實現而有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之疑慮。「如果立法院通過了一個這麼不可能的門檻,甚至有妨礙國民主權實現的時候,你會怎麼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修憲公民複決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的門檻過高,違反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中選會應就此加以研究、考慮,並考慮在未來憲法解釋上要求大法官進行解釋。「最後結論,修憲公民複決的門檻過高,就您剛剛的描述,公民複決其實涵攝的就是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涵攝了公民複決,如果說當年的修憲門檻這麼高,違反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中選會應該考慮未來在憲法解釋上,針對增修條文當中屬於公投範圍內的公民複決的修憲門檻,應該要求大法官來進行解釋,而且我也給你參考了各國的公民複決條件,希望未來中選會能夠就這個問題加以研究、考慮,可以嗎?」發言紀錄
- 鍾委員佳濱
(10時57分)主席、陳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到您對中選會委員職務的自我期許及抱負,當中您表示為了將來修法的依據和制度設計的參考,你認為讓我們的選舉和公投制度趨於完善,是成為支撐民主法治國家運作的最核心基礎。我要跟您請教,為什麼公投是支撐民主法治國家運作最核心的基礎?你認為廣義的公投是否涵攝公民複決?理想的公投制度應該具備哪些特點?比如門檻等等之類的,請簡單回答。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恩民先生答復。
- 陳恩民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公投其實就是創制複決,就是直接民權的行使,之前大家比較熟悉的制度應該在選舉罷免的部分,而直接民權行使部分,我覺得大家才慢慢在累積經驗,在之前有一些公投過程裡面,例如像2018年的公投過程裡面,不是只有理想要實踐,在實際上執行的時候,因為我當時是縣選委會的召集人,我們在做的過程裡面就發現還要考量到實際上及技術上的可行性。
- 鍾委員佳濱
很好,實際上和技術上的可行性。你知道在1999年9月11日發生什麼事情嗎?
- 陳恩民先生
911。
- 鍾委員佳濱
不只,國內當時有一個凱道大遊行,新黨黨主席發起「全民譴責延任國代大遊行」來抗議國代延任,我剛好是第三屆國大代表,因為當時有一個自肥的爭議,9月5日國民大會三讀通過,包括國大延任案在內的修憲案,為了要讓任期能夠起齊一化因此延長兩年,被批評為國代自肥。
我們來看歷次的修憲條文,我參與了三次,應該是說第四、第五、第六這三次,第三屆第五次那一次是1999年9月3日修正的條文,我們來往下看之後發生什麼事,後來這個修正案就送到司法院請大法官解釋,當時的國民大會議長是不分區的國代,國民黨在壓力之下,把他開除黨籍,所以他喪失國代和議長資格,國民黨中常會也要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憲案,提到大法官會議去解釋,這次修憲最後以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
我們來看違憲的理由是說憲法條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果因此將它變更,造成整體規範秩序形同破毀,修改這樣的條文就失去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條款,但是第一條所定的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的國民主權原則以及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和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的重要性,就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國民大會的增修條文,雖然國大是一個合憲的修憲機關,但是它毀棄了、破壞了、同等了增修條文位階等同於憲法,它透過增修條文的修改去破壞了本質之重要性的修憲基本原則,當然無效,你同意嗎?
- 陳恩民先生
如果是以中選會的……
- 鍾委員佳濱
我不是說中選會,以你個人的法學基礎理論,你認為當年大法官的違憲解釋,你可以接受嗎?
- 陳恩民先生
不是,我今天是因為中選會委員來審查,我認為還是就其他比較沒有相關部分先……
- 鍾委員佳濱
沒有相關就不用問你啦!我就是問你覺得這樣的違憲理由的釋憲理由書,你可以接受嗎?
- 陳恩民先生
如果就我自己的憲法憲政認知的部分,我是贊同的。
- 鍾委員佳濱
好,可以。我們看歷次公投的結果,2004年一次、2008年兩次,到2018年這麼多次,過去的投票門檻是要有權投票人的50%,前三次都未達到50%的門檻,所以當然都無效。我們來看一下,如果把公投標準提高為同意票數達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的話,那你就會發現,包括2018年你所提到的那次同意權門檻是25%。
- 陳恩民先生
四分之一。
- 鍾委員佳濱
所以它就過了,那如果是達到50%的話,連2018年10月24日歷史最高的同意票795萬票,都未達該年選舉權人數一半987萬票,只達到40%,假設門檻沒有修,也不會過。再往下看,以總統選舉來講,這是今年的蔡賴配是有史以來得票最高的817萬票,但是如果假設它是公投的話,也沒達到選舉權人過半數966萬票,您覺得假設立法院把公投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效同意票要達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您覺得這樣的條文修改有沒有違反憲法國民主權原則?
- 陳恩民先生
我覺得這是屬於政治上的一個主張,如果是選務機關來看,我個人認為不宜表態,我們就是忠實來執行這個任務就好了。
- 鍾委員佳濱
但中選會是個獨立機關,如果立法院本身可以就國民大會提出的修憲條文去請求大法官釋憲解釋這樣的結果是違憲的,那麼中選會作為一個獨立機關,在執行公投法的時候,如果立法院通過了一個這麼不可能的門檻,甚至有妨礙國民主權實現的時候,你會怎麼做?你覺得中選會應該提出釋憲嗎?
- 陳恩民先生
我認為這是一個價值選擇,我們既希望去保障直接民權,但是在直接民權,我們又希望有一個比較慎重的門檻,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在這個選擇當中,是很政治性的話,我覺得職權應該交由貴院的委員來決定會比較好。
- 鍾委員佳濱
本院已經把它修成過半數了,就跟當年的國民大會把它修成延任了,由另外一個憲政機關提出釋憲的請求,請問你認為中選會有沒有提請釋憲的資格?
- 陳恩民先生
我不清楚這個問題。
- 鍾委員佳濱
那我告訴你,如果依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解釋憲法,但是2022年起生效的憲法訴訟法當中,只要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疇內,準用第一項規定。就你的法學思想,中選會有沒有提請釋憲的權利?這很簡單嘛!都寫在這裡了,您可以儘管放心的答吧!
- 陳恩民先生
應該是可以。
- 鍾委員佳濱
所以中選會是可以根據2022年開始適用的憲法訴訟法來進行釋憲。我要請教被提名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目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是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我剛剛就比喻,這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萬一立法院把公投法的門檻提高到跟它一樣,您認為這也是有違國民主權原則,但是因為還沒有這樣改嘛,所以如果萬一立法院這樣改了,那中選會要不要提出釋憲的要求?
- 陳恩民先生
目前因為還沒有發生這個狀況,假設有發生的時候,我們再來思考。
- 鍾委員佳濱
好啦,我們很快地看一遍,這是各國的修憲門檻,都是兩院均三分之二,沒有說絕對多數公民複決二分之一的。目前各國修憲門檻的設計都是簡單多數或是這些,這些是什麼時候才需要公民複決,也不是所有的修憲都要強制公民複決。再往下看,公民複決的門檻有投票率的規定或沒有投票率的規定,而有投票率規定的,也都只有最高到40%。最後結論,修憲公民複決的門檻過高,就您剛剛的描述,公民複決其實涵攝的就是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涵攝了公民複決,如果說當年的修憲門檻這麼高,違反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中選會應該考慮未來在憲法解釋上,針對增修條文當中屬於公投範圍內的公民複決的修憲門檻,應該要求大法官來進行解釋,而且我也給你參考了各國的公民複決條件,希望未來中選會能夠就這個問題加以研究、考慮,可以嗎?
- 陳恩民先生
是,謝謝委員指教。
- 鍾委員佳濱
可以嗎?
- 陳恩民先生
我帶回去請我們會內,假設我有當選的話,會儘快來做。
- 鍾委員佳濱
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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