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寳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院版第八條修正自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按當年度薪資課稅、相對於勞工提撥未課稅的不公平之處,方向正確,應予支持「關於院版第八條的部分,就是因為他們自行繳付退撫基金的時候有紀錄當年度的薪資來扣稅,相對於勞工的提撥沒有扣稅,是不公平的,所以來修正這部分,本席對這個修正方向是支持的」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要求教育部就年改後大學教師延退增加及公立大學退休教師到私校任教排擠專案教師轉任機會的情形,提出相對應改善措施「也常有公立大學校院退休教師到私校任教,相對排擠到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的機會。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應該要有相對應的改善措施。」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院版草案第六十七條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體例修正月退休金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的方向正確,應予支持「院版草案是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體例,這個修正方向,其實本席認同也是支持的。」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在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之外,再增訂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的規定,是否形同設下條件限縮而影響退休人員權益「但是你們加了「四年應予檢討」,給人家一種好像你限縮或者設定了一個什麼條件在上面,是不是對他們的權益會有影響?」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已退休及現職教職員已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年度內,原按薪資收入課稅的部分亦應保障其免稅權益,並要求規劃相應配套措施「在已退休及現職教職員已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年度內,原本依規定紀錄薪資收入課稅的部分也應該要保障其免稅的權益」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秀寳

    (10時45分)謝謝主席。今天司法跟教文聯席會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來做審查跟質詢,剛剛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這一塊。我再重申,其實針對修正草案第六十七條,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說這沒有明確要求相關機關要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來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所以要儘速修正。院版草案是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體例,這個修正方向,其實本席認同也是支持的。但是剛剛有委員指出這個草案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體例修正,除了中央主計機關公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正、負5%時來調整,又增加了一條: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意思是說,不管物價指數有沒有累計成長到正、負5%,四年一到,就必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財政的狀況,或者退撫基金準備率來做調整。是不是能夠說明當初設定四年定期調整,你們相關的考量是什麼?

  2. 主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3. 林次長騰蛟

    有關四年定期調整的規定,一方面除了剛剛提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要檢討之外,也避免若是四年內物價指數都沒有達到5%,還是要定期每四年作檢討。至於四年的頻率,大概參考過去的物價指數或是各方面因素,覺得四年……

  4. 陳委員秀寳

    既然是參考物價指數成長率,那四年一到就檢討,應該不用另外定這個條款,如果照你剛剛的說法。

  5. 林次長騰蛟

    但是四年內可能物價指數或是各方面波動比較大的時候……

  6. 陳委員秀寳

    其實民間團體一直訴求採用重要民生物價指數調整是比較符合現況,比較能夠真實地反映我們整體的薪資跟生活水平是不是有達到這樣的比例和平衡。但是你們加了「四年應予檢討」,給人家一種好像你限縮或者設定了一個什麼條件在上面,是不是對他們的權益會有影響?

  7. 林次長騰蛟

    這二項條件是「或」,兩軌,也就是說四年一定要檢討,或者四年內如果物價指數調整達正、負5%,也一定要檢討,所以是兩軌並行。

  8. 陳委員秀寳

    所以是兩軌並行?

  9. 林次長騰蛟

    對,是兩軌並行的。

  10. 陳委員秀寳

    接下來請教次長,教育部上個月曾經公開說退休再任私校人員在上個學年僅有1,115人,是逐年減少的趨勢。本席想要知道這個數據是怎麼統計出來的?是教育部定期的調查,還是退休人員自己主動回報?教育部怎麼勾稽再任私校人員的數據是不是確實?這些再任私校的人員,教育部有沒有調查過他們的薪水大概落在什麼範圍?

  11. 林次長騰蛟

    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數據,是教育部定期跟各教育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調查相關數據,所得到的結果。

  12. 陳委員秀寳

    其實本席覺得不管是教育部定期調查,或是退休人員主動回報,或由學校提供,也許這個訊息都不會太真實,因為有一些不一定會公開回報。本席提這個問題的主要目的是,教育部雖然強調退休再任私校人員逐年減少,但是民間團體一直很擔心這樣會壓縮年輕教職人員任職的機會,尤其現在少子化現象,減班的趨勢很嚴重,學校跟班級數越來越縮減,教職機會相對減少。過去在年改之後處理這個條文的時候,就是考量到有世代正義,以及避免民間質疑再任私校人員是不是領雙薪等不好的印象。當初那樣的規定,經大法官釋憲認為有違憲,我們自然也要朝這個方向來修正。但是民間團體認為按照釋憲強調的平等原則,這個條文應該要逐年檢討,而不是直接的、完全解除這個限制。

  13. 雖然院版草案這個條文的修正意見中有提到基於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的目的,或配合促進中高齡再就業的政策,但是如何在整個平等原則下採取不同於原規定的措施,需要全面研議跟處理。但是現在又為了避免目前條文的爭議,要先直接刪除原規定,請問次長,你們有預計要怎麼處理嗎?有沒有進行相關的討論?

  14. 林次長騰蛟

    跟委員報告,針對這個部分,基本上院版草案擬定時,相關部會大概都有做充分的討論。因為考慮到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必須做調整。同時考慮如果要將所有設有政府獎補助的其他私人機構都納入,涉及的層面非常廣,也涉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政策,必須要再凝聚共識才能專業處理。

  15. 陳委員秀寳

    我的時間到了,主席請再給我一點點時間,我把最後的部分說完。

  16. 監察院認為在年改之後,大學教師延退的情況逐年增加,也常有公立大學校院退休教師到私校任教,相對排擠到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的機會。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應該要有相對應的改善措施。本席要提醒,這樣的情形可能造成怎樣的後果,你們一定要有相對應的措施來因應,以免你補助這一方,可是造成另外一方的權益受損。以上,謝謝。

  17. 主席

    謝謝陳委員。請教育部就委員剛才質詢的內容,都要有完整的書面報告,送到本委員會以及陳委員辦公室。

  18. 接下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翁委員重鈞

    施行的日期呢?

  21. 主席

    我剛剛看到有秀寳委員、宜瑾委員、婉諭委員還有許智傑委員要發言,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22. 陳委員秀寳

    關於院版第八條的部分,就是因為他們自行繳付退撫基金的時候有紀錄當年度的薪資來扣稅,相對於勞工的提撥沒有扣稅,是不公平的,所以來修正這部分,本席對這個修正方向是支持的,但是如果談到租稅不公平,要讓大家都公平,我感覺到的問題是在已退休及現職教職員已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年度內,原本依規定紀錄薪資收入課稅的部分也應該要保障其免稅的權益,你們會另外規劃相應的配套措施,這個部分到底是如何執行?還有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關於期程的部分及施行日期,這是大部分委員關心的。在立法說明中還有一部分提到配套措施會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中明定,銓敘部已經有研議該管理條例要如何來調整嗎?畢竟這個條例從83年公布後都沒有修正過,今天的報告也沒有相關說明,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秀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