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正鈐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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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資補償金屬於補償性質、與恩給制不同,應是軍、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不過在105年年改時把年資補償金一度去除,因為年資補償金是屬於補償的部分,跟之前恩給制的部分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應該是軍、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可考慮以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取代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依據,因為前者涵蓋日常生活所需食物與用品、與民生息息相關且變動率高「是不是可以考慮不是用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當一個指標,而是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因為它涵蓋的是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物跟用品,跟民生才會息息相關,所以是不是能夠考慮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來做為調整的依據?」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正鈐

    (11時16分)請教教育部次長,之前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私校同時領取退休金跟私校的薪水的部分,在過去常被質疑成「雙薪肥貓」這樣一個比較負面的字眼。因為年金改革修法規定,每月支薪如果超過法定基本工資,須停領月退俸,當時整個衝擊的相關人員大概有1,169人。可是大法官在2019年作成釋字第781號、第783號解釋:「禁止雙薪肥貓條款」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我想請教部長,大法官的解釋出來後,有沒有統計過有多少軍、公、教的人員當時領雙薪而實質上受到影響,沒有辦法領月退俸?總共有多少人?

  2. 主席(葉委員毓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3. 林次長騰蛟

    跟委員報告,經我們統計了解,總共有385位的教職員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後有回復的情形。

  4. 鄭委員正鈐

    這385位因為大法官解釋後有回復請領月退俸並補齊對不對?

  5. 林次長騰蛟

    是的。

  6. 鄭委員正鈐

    所以在1,169位跟385位當中,這部分的數字是什麼樣的情況?因為當時有一個數字是,當規定過了之後,有1,169位轉任私校的退休軍、公、教人員會受到影響。在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3號解釋出來後,有385位後來去請領沒有領到的月退。我想要問的狀態是,在這1,169位跟這385位當中的差距是什麼樣的情況?

  7. 林次長騰蛟

    這是因為按照現行規定,如果沒有超過基本工資,基本上退休人員還是可以領基本工資範圍內的薪資。

  8. 鄭委員正鈐

    OK,所以其他的七百、八百位基本上都是領基本工資以下的薪資?

  9. 林次長騰蛟

    對。

  10. 鄭委員正鈐

    確定是這樣的狀態嗎?

  11. 林次長騰蛟

    這裡面也有包含軍跟公的部分。

  12. 鄭委員正鈐

    好,要特別提到這部分是因為在當時年改過程中其實產生很多問題,這就是最經典的一個狀態,所以本席希望在整個年改過程當中不要讓相關的人權益受損。

  13. 我接下來想要問,在整個月退休金調整的機制當中,這次行政院版的草案中有加入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正、負5%的時候,可以另定調整比例等等。消費者物價指數是涵蓋很多很多的商品,商品非常包羅萬象,它跟實際上我們具體接觸的民生可能會有點距離,所以其實有一些學者他們希望的調整方式是針對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來做調整。請問部長,是不是可以考慮不是用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當一個指標,而是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因為它涵蓋的是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物跟用品,跟民生才會息息相關,所以是不是能夠考慮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來做為調整的依據?

  14.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15. 周部長志宏

    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的變動率會比較高,因為它的變化比較大,基本上如果要根據這個快速的變動而頻繁調整,確實會有一些問題。再來就是我們國內所有年金制度參考的都是物價指數,所以如果要改成用重要民生物價指數,可能要重新研議,因為它變動幅度比較急遽。

  16. 鄭委員正鈐

    當時考慮要用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就是因為它的變動率高,跟大家的生活才會息息相關。當變動率高而重要民生物價指數超過一定比例的時候,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可能變動還不太多。

  17. 最後我想問針對年資補償金的部分,因為這一次行政院版裡沒有特別提到。請問次長跟部長,針對年資補償金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把它回復?有委員提議將它重新回復的部分,請問兩位有什麼看法?

  18. 周部長志宏

    年資補償金的制度是舊制轉換成新制退撫制度時,因為制度設計的差異所以要補給它年資。可是就這個功能來講,其實到目前為止新制已經實施二十幾年了,新制的年資計算會使得它最後導致的結果會變成他的所得替代率加計了這部分會跟現職人員差異不大,所以有點過度補償,因此我們希望在年改當中實施,把它做一個結束並給一年的緩衝時間,那是制度本身已經過了原來要達成的目的。

  19. 鄭委員正鈐

    不過在105年年改時把年資補償金一度去除,因為年資補償金是屬於補償的部分,跟之前恩給制的部分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應該是軍、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正鈐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