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應依大法官違憲解釋修正第七十七條關於公立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另外第七十七條,對於過去公立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停領的部分,大法官也作出違憲的一個解釋,因此我們也提出修正。」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有公平失當,主張應予修正,讓在法令生效前具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的現職教職員也能選擇繳付合併年資。「因為我們發現如果同是兩位現職的公立學校教職員,結果在法令生效前後,他們都具有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一個可以選擇繳付合併年資,另外一個連選擇的權利都沒有,所以在這個地方的確是有一個公平失當的問題,因此我們也特別希望在這一次做這樣的修正。」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應依大法官解釋修正第六十七條,在月退休金衡酌條件中加入物價指數。「因為現行月退休金衡酌的條件,他提到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人口的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等等,所以大法官表示應該也需要加入物價指數,對於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大法官既然作出這樣的解釋,我們也應該一起做這樣的修正。」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應修正第八條退撫基金的課稅規定,認為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稅、退休免稅與勞工的課稅規定不一致,有不公平、同工不同酬及職業差別待遇之虞。「對於我們的現行制度,也就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時需要繳納退撫基金的稅,退休後免繳稅,可是勞工雖然是在職免繳稅,退休後才繳稅,但是實際上因為退休金不高的問題,常常是退休也免繳稅,因此造成課稅規定不一致,產生不公平、同工不同酬以及職業差別待遇之虞,所以我們也希望提出修正。」發言紀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1時48分)主席好,在場的各部會官員,大家好。對於今天端出來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我在去年底12月2日審查時,曾經表示過一個意見,當時我就是認為因為法制的建立其實不能說是完全的精準,因此必須要有一個滾動式檢討、修正微調的精神,所以我當時特別提出。我自己也在應該要作微調的社會氛圍當中,提出一些我個人覺得應該要微調的部分,我也簡單的在這個地方稍微提一下。
第一個部分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第十三條,因為當時我們在制定這個法案,其實是好意,為了要落實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的留職停薪權益,所以我們當時就依照法令,簡單來講,就是說用全額負擔買年資的方式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可是我們就發現到法令上的確有一個疏漏,因為我們發現如果同是兩位現職的公立學校教職員,結果在法令生效前後,他們都具有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一個可以選擇繳付合併年資,另外一個連選擇的權利都沒有,所以在這個地方的確是有一個公平失當的問題,因此我們也特別希望在這一次做這樣的修正。
另外在第八條,也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對於我們的現行制度,也就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時需要繳納退撫基金的稅,退休後免繳稅,可是勞工雖然是在職免繳稅,退休後才繳稅,但是實際上因為退休金不高的問題,常常是退休也免繳稅,因此造成課稅規定不一致,產生不公平、同工不同酬以及職業差別待遇之虞,所以我們也希望提出修正。
有關第六十七條的部分,它發生的是屬於大法官釋憲的一個問題,因為現行月退休金衡酌的條件,他提到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人口的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等等,所以大法官表示應該也需要加入物價指數,對於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大法官既然作出這樣的解釋,我們也應該一起做這樣的修正。
另外第七十七條,對於過去公立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停領的部分,大法官也作出違憲的一個解釋,因此我們也提出修正。其實這一次我很高興看到院版真的有對社會做出回應,我覺得政府這樣的態度是非常好的。所以我在這裡最後只是要請教政府部門的一個意見,未來我們是不是應該持續這種滾動式檢討修正微調的精神?未來還是否會持續?
- 主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 林次長騰蛟
謝謝吳委員。這一次主要的修正是針對去年12月2日立法院免稅的相關規定,以及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將條文做一個修正,當然法規本來就是持續修正的過程,未來如果整個環境改變,需要去做調整,這個辦法也會隨時做調整。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謝謝,我們就保持這樣的精神。謝謝次長、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