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恤法第七條第四項,讓在法律施行前辦理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也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納退撫基金費用,避免因申請留職停薪時間不同而在年資採計上受到不同待遇。「因為如果是在法律施行前辦理留職停薪,無論是否正在留職停薪,依現行該項規定都沒辦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狀況就會變成大家因為申請留職停薪時間不同,在年資採計上也會受到不同的待遇。」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讓教職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可以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年資併計。「基本上就是希望讓教職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可以選擇全額負擔,並且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且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年資可以併計。」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有高比例是女性,若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的法規無法全面照顧到大家,將間接造成女性職場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環境算是開倒車。「在長期結構問題之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有高比例是女性,如果法規無法全面照顧到大家,某種程度上就等於間接影響女性在職場上的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環境來說也算是開倒車。」發言紀錄
- 賴委員品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1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有個問題我上次提過,就是法規設計對於同樣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卻有不同待遇。我提出第七條第四項修正草案,因為如果是在法律施行前辦理留職停薪,無論是否正在留職停薪,依現行該項規定都沒辦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狀況就會變成大家因為申請留職停薪時間不同,在年資採計上也會受到不同的待遇。而我覺得就立法意旨而言,還是應該盡可能照顧到大家的權益。我上次也問過銓敘部周部長,當時銓敘部的回應是會再思考相關配套措施,可是從上次回答會再思考相關配套措施到現在,好像沒什麼下文。
再者,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在長期結構問題之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有高比例是女性,如果法規無法全面照顧到大家,某種程度上就等於間接影響女性在職場上的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環境來說也算是開倒車。所以銓敘部也應該給我明確的回應,你們稱會思考相關配套措施,那到底思考到哪了?
- 主席
請周部長說明。
- 周部長志宏
跟賴委員報告,公務員留職停薪辦法民國86年5月22日施行,根據我們統計,一直到109年12月31日為止,總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有兩萬三千多人。退休撫卹法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從106年8月1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才適用,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其概念在於繼續繳付,因為當時目的就是要鼓勵生育,所以才會加上這項措施。如果溯及86年5月22日開始,所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都適用,那就沒有達到鼓勵生育的效果,反而會增加年資併計。目前為止,也就是在86年5月22日至106年8月10日之間,還有1萬6,463人有育嬰留停年資,溯及這一萬六千多人不但沒有產生鼓勵效果,反而會因為還要併計年資導致年資計算拉長。如果要繳,就要透過補繳方式,但補繳方式也會有影響,因為這些人到底有多少人會補繳、總共會有多少年資必須採認,確實有相當大的估算困難。我們建議,修正案雖然立意良好,但當年就是希望往後鼓勵現職人員生育,溯及不會有鼓勵生育的效果,因為事實已經過了,所以建議不做這樣的修正。
- 主席
等一下,請賴委員稍候,因為許委員智傑先舉手。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 許委員智傑
針對賴委員剛才提到的,希望考試院再思考一下。
根據考試院版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我想大部分人都會同意。但我想先談第九十五條,是否應從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如果這部分能改,其實可以減少很多明年度會出現的困擾,這點我先提一下。
- 主席
這樣好不好?賴委員,我建議這條免稅條文先按照考試院版通過。至於您剛才所提關於留職停薪的部分恐怕不是這次處理,因為軍、教等其他人員相關法案都已經安排了,我們需要給他們一個交代;而且本委員會有許多委員,也包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都很希望實施日期甚至可以追溯至今年1月1日開始,如果繼續卡在生育相關部分,恐怕會延宕時機。我們可不可以做成一項決議,請行政單位就如何保障您所提的這些人員,我覺得也非常重要,針對如何鼓勵生育、保障育嬰、育兒,軍公教都應該一起考慮,讓他們的年資與福祉都能獲得相當的保障,恐怕都還可以做更周延的修法,您覺得這樣可以嗎?
- 賴委員品妤
其實我比較希望的作法是送協商。我覺得銓敘部的問題在於我上次講了這件事,銓敘部說會再考量相關配套措施,但到今天為止,部長的回答比起上次來說,不管是他的回答或他給我的資料,內容還是一樣的。這部分可能送協商嗎?大家覺得如何?
- 主席
整個案子都會送協商的。
- 黃委員世杰
對,整個案子都會協商。
- 主席
對於本條,我們希望先照院版條文通過。整個案子都會送協商,在協商時,賴委員也可以到協商會場爭取,這樣可以嗎?
- 賴委員品妤
好,那我可以接受。
- 周部長志宏
在上次會議中,劉委員世芳曾提醒我們須考量第十二條,第十二條規定停職人員復職時可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雖然第十二條考量的主要是年資問題,不過,為了怕解釋上可能有一些讓大家不太清楚,根據昨天各部會協商的結果,第七條第五項「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中的「依本條」能不能改成「依本法」?凡依本法涉及繳付退撫基金,包括按月繳與最後為了補年資而繳納的補繳部分都能涵蓋。感謝劉委員世芳當時的提醒,我們也覺得這樣比較明確,所以文字上能不能依照考試院版本,再將「本條」修改為「本法」?這樣會更周延。當然軍公教各相關法規也要一體處理。
- 主席
包含教育部分在內,相關法規都在協商處理,本條就照周部長所提,將第七條修正為「公務人員依本法」……
周部長,不好意思,由於我是菜鳥,他們提醒我,教育部分已通過條文為「照本條」,雖然你建議這裡要改為「依本法」,但目前還是以你們原來送來的版本通過,由於全法仍會送協商,到時再將應予一致的條文調整一致。
處理第十二條,是賴委員的提案,您是否要補充說明?
- 賴委員品妤
如同剛才提的,其實我就是基於修正第七條的精神連動提出第十二條修正案,基本上就是希望讓教職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可以選擇全額負擔,並且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且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年資可以併計。我也再次強調,希望銓敘部可以參考各委員的版本適當調整法規,容許現職人員自己選擇,長遠來看可能也比較能建立更具彈性與更能落實性別平權的公務人員職場環境。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品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