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立法院應在大法官釋憲前超前部署修法,不要等到釋憲之後才處理選罷法保證金的問題。「希望立法院能夠超前部署,不要等到大法官釋憲之後才處理」發言紀錄
- 范委員雲
今天所有來參與公聽會的學者專家早安,不好意思,請讓我先發言。首先我要肯定主席今天舉辦與選罷法保證金相關的修法公聽會,要先跟大家分享的是,我從3年前也就是2018年起就質疑保證金違憲,當時中選會駁回了我的訴願,於是我就開始進行行政訴訟,截至今天召開公聽會前的5月5日已經進行到二審駁回上訴的階段,我也剛收到駁回的理由,其理由是無法瞭解為什麼要上訴,所以我的公益律師會繼續聲請釋憲。當然,希望立法院在釋憲前可以超前部署主動修法。我主要的訴求是,我們是民主政治,在憲法上有平等參政權,但以目前的選舉制度來看,因為我協助過很多青年參政,好像已成了錢多才能選,若要做到平等參政,依照各國的精神就應該從檢討保證金的門檻開始,雖然它不是唯一的問題,但它卻是我們可以看到最明顯的問題,因此這其實是選舉公共化的一環。
對於是不是能以連署替代保證金,部會有一些核心的意見,上次我個人辦過公聽會,中選會認為紙本連署查核量大而難以執行,但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次的公投法其實在法規內就已經規定可以採電子連署了,並不是真的不可行,所以它是個行政上的理由,但是否就能因此阻擾公民參政的基本權利?
剛剛也講到了各國的經驗,這部分我在3年前整理過,也跟大家分享一下。德國在威瑪共和的時候就曾經宣告過保證金違憲,其他宣告過的還有2002年的愛爾蘭和2017年的加拿大;無保證金的地方有義大利、法國和剛剛講過的加州;至於仍有保證金的國家其實非常少,不過相對來講保證金是很低的,大家都知道生活費很高的英國,他們選一個倫敦市長的保證金是臺幣40萬元,臺北市的生活費比較低,但保證金卻是他們的五倍,因此我也非常支持以保證金加電子連署來替代的雙軌制。
雖然剛剛有學者提到兩者的精神不大一樣,但我們可以看到美國有些州也是這樣處理的,而且也真的應該檢討保證金的門檻是否要降低。以美國加州州長選舉為例,他們沒有保證金只有行政規費,而行政規費則是年薪的2%,所以一個加州州長年薪的2%算出來就是4,000美元,折合臺幣不到11萬元,但在臺灣選一個市議員的保證金就是20萬元,選一個立委的保證金也是20萬元,欲參政的青年如果只募到60萬元的話,有三分之一都要用來交保證金,而且可能還拿不回來。
我認為財力真的不應該成為參選的門檻,我們應該要讓選舉公共化,也謝謝召委舉辦這個公聽會,希望立法院能夠超前部署,不要等到大法官釋憲之後才處理,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范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